劳动检查员遴用及专业训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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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检查员遴用及专业训练办法【法规名称】劳动检查员遴用及专业训练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2-01-02【效力属性】C修正【正文】劳动检查员遴用及专业训练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劳动检查法(以下简称木法)第八条及第九条Z规定订定Z。第2条劳动检查员Z遴用,应具有下列资格z:一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或相当高等考试Z理、工、医、农、教育、管理、劳工、社会、法 律等相当类科及格者。二国内外人学或独立学院理、工、医、农、劳工、社会、法律等或相关学系毕业,具有 公务人员或技术人员任用资格考。三国内外理、工、医、农、教育、管理、劳工、社会、法律等或相关研究所毕业,具有 聘用人员聘川条例或派用人员派用条例聘用或

2、派用资格者。曾依法任用担任检查员者,不受前项遴用资格之限制。第一项第一款相当类科,依附表一之规定,第二款相关学系及笫三款相关研究所,依附 表二之规定。第3条劳动检查员应接受执行职务之专业训练,其种类如下:一职前训练。二在职训练及进修。前项劳动检查员职务分成劳动条件检查、一般安全卫生检查、营造业安全卫生专业检 查、特殊冇害作业环境专业检查及危险性机械设备专业检查等。第一项之专业训练由主管机关统筹规划;玄辖市主管机关依其需要办理劳动检杳员 在职训练时,应于训练前,将训练名称、课程内容及实际参加训练人员名册等报中央主管 机关核备。第4条劳动检查员Z职前训练如下:一学科训练:时数不得少于一百五十小时,

3、其课程应包括劳工行政、劳动法令、劳动条 件与劳工安全卫生知识、劳动检查程序与技能等训练。二术科训练:应在指定劳动检查员指导下实习本法规定Z劳动检查,实习检查不得少于 六十场(座)次。第5条劳动检查员之在职训练,依检查员执行职务或个人专长发展需要,分成以F之训练方式 实施:一专业检査训练。二法规研讨。三检查新知研讨。四工作专长研讨。五检杳专长研讨。六其他专题或技术研讨。前项第一款专业检查训练,分成营造业安全卫生专业检查、特殊有害作业坏境专业检查 及危险性机械设备专业检查等训练,各项专业检查训练时数不得低于六十小时。经劳动检杳机构指派参加前项训练之劳动检杳员,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劳动检查机构不得

4、指派未完成前条规定Z专业检查训练者,单独执行各该专业检查Z职 务。第7条劳动检杳员服务成绩优良者,得由具所属机关选送国内外人学、研究所或训练机构,进 修或专题研究-与其工作性质相关之学识技能。劳动检查机构执行前项选送进修或专题研究训练,得将训练计划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初 审后,送主管机关复审;复审合格后,得补助其所需经费。依第一项经选送进修或专题研究Z劳动检查员,应遵守公务人员进修研究实习相关规 定。第8条劳动检查员每人每年接受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六款规定Z在职训练时数,不得低于 二十小时。但新进劳动检杳员于该年接受职前训练考,不在此限。第9条劳动检查员于受训期间,应遵守训练规定,有旷课情事或无正当理由受训时数未达规定 者,由其所属机关视其情节予以处理。劳动检查员Z训练,劳动检查机构应予记录。第10条劳动检查机构之劳动检查员,由所属单-位检附资格证明、派令等文件,报请中央主管机 关核发劳动检查证。劳动检查机构Z上级主管机关内负责督导劳动检查业务Z人员,中央主管机关亦得核发 劳动检查证。第11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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