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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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民法概念辨析1.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重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定义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肯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肯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宅下落不明;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终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 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逝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终止次日起算;1公民离开其住宅地或最终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2公民离开其住宅地或最终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一般情形:下落不明满4 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事发之日起满2 年战争间下落不明:战争终止日起满4 年宣告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有关债权人、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及其他公告期间为 1 年宣告后果1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代管; 2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才能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3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对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1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丢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益才能、民事行为才能终止;2 其原先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归

3、于变更或毁灭;3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4 个人合法财产按程序处理宣告撤消重新显现或确知下落本人或关系人申请1第 1 页,共 11 页 - - - - - - - - - -精品word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人民法院撤消1有民事行为才能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旧有效2 配偶未再婚 - 自然复原;其他 -重新3 子女依法被收养 一般成立4 原物第三人合法取得:补偿继承:返仍原物5 利害关系隐瞒情形:返仍原物、孳息、补偿2.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社团法人:指以肯定数量的社员为基础成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

4、文学艺术、学术讨论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区分 1;社团法人是大陆法系国家法人分类的一种,而社会团体法人就是我国民法规定的法人类型之一;2.社团法人包括公益法人和私益法人,而社会团体法人就主要为各种非赢利性社会团体的法人;3. 无权代理与无效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形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包括三种表现:(1)未经授权的代理;2 代理权毁灭后的代理;3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无效代理:是指拥有代理权的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

5、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1) 代理人有代理权(2)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规章、要求的情形下行使代理权(3) 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4.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定义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权益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益,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丢失了恳求人民法院依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益的制度;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益存在的期间;权益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益,就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益的毁灭;2第 2 页,共 11 页 - - - - - - - - - -精品word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法律后果胜

6、诉权的毁灭实体权益本身的毁灭期间可变期间,适用终止、中断、延长不变期间,不适用终止、中断、延长适用依据权益受害人恳求法律爱护的期限-受害人不行使恳求权权益人不行使某项权益的期限- 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益适用条件当事人主见时,法院援用法院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见起算时间权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时实体权益成立之时5. 诉讼时效终止与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终止 :法定事由阻碍权益人行使恳求权,诉讼时效依法临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逝之日起连续进行的情形;A 不行抗力B 其他C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终6 个月内D 期间:终止以前 + 消逝以后,终止的期间不运算在内诉讼时效中断:已开头的诉

7、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丢失效力的情形;A 事由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如起诉、主见权益、履行义务B 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任何阶段均可C 从中断时起重新运算诉讼时效;注:如法院不受理、驳回、撤诉就不中断6. 物权与债权物权债权权益性质支配权,无需他人帮忙恳求权,债权人恳求债务人为或不为权益效力范畴肯定权,义务主体不特定相对权,义务主体特定权益客体物债务人的特定行为(给付)权益效力具优先力、追及力无优先力、追及力3第 3 页,共 11 页 - - - - - - - - - -精品word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权益发生法定主义任意

8、主义权益爱护方法复原物的支配为主,赔偿缺失为补充主要采纳赔偿缺失7.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重点)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等;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设立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目的在于物的交换价值,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多为独立性的主权益,其存在不以其他权益为前提条件具有从属性质,其存在以权益人对物之全部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益其客体的价值形状假如发生变化,就会对权益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

9、益毁灭其标的物的物的价值形状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8. 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重点)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包含不动产全部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等动产全部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取得方法比较单一,通常为继受取得较为复杂,有多种原始取得方法权益变动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权益行使其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连,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争议管辖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裁判机构管辖不尽然9. 动产质权与权益质权动产质权: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于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权益质权:以债权或其他可让与的财产权益为标的物的质权;可以

10、质押的权益:(1)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 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3) 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4第 4 页,共 11 页 - - - - - - - - - -精品word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不同权益质权的成立要件:A 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权益凭证交付之日成立; B 可转让股票 证券登记机构登记之日;C 可转让股份 股份转让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D 可转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治理部门登记之日;10. 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供应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

1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益;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益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益证书载明的财产权益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益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益;区分:(1)标的物的种类不同;质权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或权益,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2)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质权的设立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条件,而抵押权的设立并不以转移抵押物的占 有为条件; 相反, 抵押权的成立须登记,而质权的成立与生效要件就因质权标的物的不同类型而不尽相同;(3)公示方法不同;抵押权设定要进行抵押物登记制度

12、;质押中,由于移交质物本身已经具有了公示的功能,一般不进行特地登记,但以股票和学问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办理登记;(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质押担保中不行能重复设置质权;(5)收取孳息上有所不同;抵押中,孳息归抵押人全部;质押期间,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归质权人全部;(6)担保范畴不同; 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需的费用和因质物有瑕疵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应列入担保范畴留置权:债权人依据合同的商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对款款项超过法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法律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益;12 同时

13、履行抗辩权与担心抗辩权(重点)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恳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益;(1)是法律赐予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爱护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防止因自己履行债务而对方未对待给付而5第 5 页,共 11 页 - - - - - - - - - -精品word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受到损害;(2) 构成条件:A 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B ;主见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无先履行之义务 C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3)效力:是延期抗辩权,非永久抗辩权;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价义务

14、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益,由此导致合同履行的迟延,责任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一方主见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如对方履行了其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归于毁灭,主见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复原履行自己的义务;担心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觉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供应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益;(1)是法律赐予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的权益,爱护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的债权防止因自己先履行而对方无才能履行而受到损害;(2) 构成条件:A 主见担心抗辩权的一方有先履行之义务;B 须对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躲债务;丢失商业信誉;有丢失或可能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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