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可作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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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工智能创作物可作品性分析 韩远新摘 要:伴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已经在我们生活中得到广泛运用,人工智能作为高新技术,正在引领着诸多传统行业的转型升级,因此抢占人工智能发展的高地,成为世界范围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当前人工智能正朝着深度学习方向发展,并可以开始拟人化的创作如诗歌、词曲、新闻、小说等,但是如此新兴事物带来了些许问题,最为明显的就是人工智能创作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故本文以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应当视为作品为核心,发现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现状及问题,强调对其进行著作权法和作品保护的必要性,以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关键词: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作品;保护

2、一、引言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也就是我们所说的AI,其是指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学习、延伸人类的思维、性质的理论、方法、技术、系统的一门科学,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其目的在于深度了解智能的核心和本质,该领域主要涉及到机器人、语言图像识别、语言处理、系统管理等方面。人工智能创作物这一概念衍生于人工智能,其并非官方意义上的术语,其源自于理论界和学术界对其概念的通常说法,又被称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拟人化的表达方式,即人们运用智能化、数据化的计算机系统所生成或者创造的内容和物品。随着深度学习的广泛运用,其智能化水平不断的提升,最为典型的则是在2017年的5

3、月,知名互联网公司微软Microsoft的Bing搜索中国团队设计的人工智能机器人小冰“创作”出版了原创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由北京联合出版公司正式出版发行,并被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100%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此诗歌集的出版引发了人们对于人工智能的更深层次的思考和关注。二、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此新兴事物,传统的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对其进行规制和保护的方面展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下的作品,各个国家对此的态度和看法均不一致,美国在上世界八十年代发布的调查报告主张计算机程序属于被动的工具存在,并不参与创作过程。澳大利亚虽然没有

4、明确规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例确定了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在报告中则主张人工智能创作物不属于作品。在我国的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条中对作品做出了定义,也即“文学、艺术和科學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知我国对于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主要有两个标准: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就可复制性而言,现在的计算机技术使得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复制变得极为容易,因此判定是否构成作品的核心即独创性,对此观点国内学者之间存在分歧,最为典型的就是以吴汉东教授为代表的支持派,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符合独创性的标准,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以王迁教授为代表

5、的反对派则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并不具有独创性,其更多的是在“模拟”。三、人工智能创作物应视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本文对此持肯定态度,支持吴汉东教授的具有独创性、满足作品的构成条件的标准。这也是基于对人工智能产业的广阔市场和极高的发展潜力而言,对其进行保护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否则如若不能进行有效保护,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和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将阻碍和打消该领域投资和开发者的积极性。对其进行著作权法的保障的首先应当将其视为作品。从作品的属性而言,人工智能创作物属于智力成果,其满足独创性的构成实质标准,也即独立创作和最低限度上的创造性。独立创作而言计算机的产物和衍生产品是通过

6、人类预先输入指令而后独立计算出来的结果,此结果远远超出人类自身结算的水平,到人工智能阶段,深度学习的广泛运用使得现在可以脱离人类的指令和操作,独立完成人类设想的创作,因此独立创作是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本质属性。就创造性而言,当前的人工智能创作物所设计的领域主要在文学、艺术和音乐等,而且其创作物的外观和人自身创作的没有较大区别,而且其内在的计算和思维方式也是在无限接近人的思维方式,因此毫无疑问是满足最低限度的创作性的要求,因此将其视为作品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是符合现实的。四、结语人工智能创作物伴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将广泛运用到我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如此新鲜事物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和保护将势必引发一系列的

7、问题,因此对其近法律保护显得尤为必要,将人工智能创作物视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的保护的前提和基础,由此才可以继续讨论创作物的作者和权利、利益归属问题,对其进行著作权法保障这也是符合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而有利于我国抢占人工智能发展的高地,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参考文献: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第五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5):1313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法律科学, 2017(5).4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知识产权,2017(03):75刘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初探J.知识产权,2017 (09):47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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