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4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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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争性谈判4篇 【xx热点资讯】 竞争性谈判4篇 竞争性谈判(1)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适用情形: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在获批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等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在获批后采用竞争性磋

2、商方式: 1、政府购买服务的; 2、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以外的工程项目; 4、适用竞争性谈判情形的2、4情形。 采购文件发售期: 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的发售期自开始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对于谈判文件发售期没有规定。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竞争性磋商项目,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至之日,不得少于10日;竞争性谈判项目,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至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竞争

3、性磋商项目采购人应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人应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或者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 供应商数量可以为2家时的适用情形: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项目,在提交最后报价和推荐成交供应商阶段,要求供应商数量一般都应当满足3家以上,特殊情况可以为2家:竞争性磋商项目,对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和磋商小组推荐供应商的数量可以为2家;竞争性谈判项目公开招标项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

4、家,经财政部门批准改为竞争性谈判的,提交最后报价和谈判小组推荐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评审小组的要求: 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小组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招标规模的政府采购工程,谈判小组应当友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方法: 竞争性磋商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项目采用最低价成交法。 竞争性谈判(2)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

5、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

6、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

7、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二条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

8、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

9、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

10、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11、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竞争性谈判(3) 2022年11月29日,“竞争性磋商”一词首次出现在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第十一条规定中,其具体规定为:“。采购方式选择。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紧接着过了2日,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制定并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

12、办法。 据此,“竞争性磋商”正式登上舞台,但是,“竞争性磋商”一词,与我们所熟知的“竞争性谈判”之间,有什么异同呢?难道最大的不同是磋商与谈判,最大的相同是竞争性?为便于PPP项目中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相应机构的理解、适用,特对“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究竟有哪些区别,也即它们的异同,分析如下。 一、法律层级规定的异同 二、定义的异同 三、适用范围的异同 适用范围,是指哪些具体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 四、报批程序的异同 五、供应商来源方式与数量的异同 六、谈判文件包含内容的异同 七、谈判程序时限的异同 八、保证金的异同 九、谈判小组组成的异同 十、最后

13、报价供应商数量的异同 十一、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异同 十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异同 十三、重新评审的异同 十四、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异同 十五、法律责任的异同 十六、结语 从以上的对比分析可知,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最大区别,在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以及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方法及评审标准中,“竞争性谈判”主要看“价格”,“竞争性磋商”主要看“综合”;除此之外,两者之间的适用范围、法定时限、重新评审标准等,也是重大的区别;其他的程序性内容,基本上大体相同。 竞争性谈判(4) 报 价 单 我单位作为竞争性谈判的申请人,对此次竞争性谈判活动中我方所承诺的条款已经完全明确,也深知所承诺的事项和做出的报价可能给我方带来的风险和后果。如果我方在竞争性谈判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谈判成功后因报价低或不执行承诺条款而不履约,本单位愿承担一切责任。 我单位报价为: 元。 竞争性谈判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通村公路 竞争性谈判方案 范 围: 比选人: 年 月 日 评选程序 第一步:在评选开始之前的30分钟内,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比选人签到。 2、监督人员签到。 3、组建评审委员会。 4、比选人现场提供施工图、预算书、比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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