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法制精神的传统与传承dl地法制建设的作用和启示[内容提要]毛泽东等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开创人,用改朝换代、建设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革命激情创造性的开展中央苏区立 法工作从他们的思想、主张和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实践中,可以初步 勾勒中央苏区立法思想的相对完整、独立的面目中央苏区的立法思 想包括坚持立法工作始终体现人民的需求与期望;坚持立法工作求真 务实、灵活应变,服务于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坚持党的正确领导与立 法程序、监督相结合;坚持以开阔的眼界借鉴和超越中外经验立法,坚 持以放眼全国的前瞻性和战略性眼光科学指导立法土地法制是中央苏区法制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特 色法制的有益探索,具有鲜明的特点中央苏区土地法制建设对解放 和发展生产力,巩固苏维埃革命政权,保障革命斗争的胜利,改造传 统社会等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当今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历史智慧和本 土资源[关键词]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特点;作用;启示中央苏区是土地革命的中心,土地法制建设是中央苏区法制建设 的重要内容,为中央苏区土地革命的顺利展开提供了法制保障,对巩 固苏维埃民主政权、保证革命斗争的胜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 人民生活水平;冲破封建意识,促进社会向现代文明变迁等作出了重 大贡献,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种类分析及特点介绍(一)土地法制的种类分析1、《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湘赣边界工农民主政府颁行的《井冈山土地法》, 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该土地法共9条,规定:"没收一 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人口或劳动力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 配但由于缺乏经验,这个土地法的主要错误在于:没收一切土地而 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 用权;禁止土地买卖2、《兴国土地法》工农民主政权中期的土地立法以1929年4月《兴国土地法》 为代表该法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推进了工农民主政权土地立 法的发展但在土地分配使用问题上仍沿用《井冈山土地法》的规定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 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2月1日公布实施这是土地革命后期 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其主要内容包括:(1)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 围,宣布废除一切高利贷债务2)规定了对于没收的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即按照最有利于 贫雇农、中农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方法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 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富农 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并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坏田地主不 分田3)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即现阶段不禁止土地出租与转让, 但同时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实行土地国有制二)土地法制的特点介绍中央苏区土地法制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特色法制建设的有益探 索,与当时中华民国法制具有本质的不同,表现出鲜明的特点1、突出的实践性和民主性“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央苏区土地立法和 执法的过程中,始终坚持调查研究,实践出真知的原则,力求制定出 符合当时革命实际的法律、法规毛泽东就是注重调查研究的典范苏区政府不仅在土地立法方面,而且在执法过程中,也是贯彻群 众路线的实践过程在执行土地法令,分配土地前,苏维埃政府动员 群众对土地、人口的数量以及土地的肥瘠等进行调查统计,然后张榜 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在查田运动中也是这样决定一个地主、富 农成分,党支部和乡查田委员会讨论,整理材料,贫农团大会证实通 过,然后召开群众大会通过,报上一级查田委员会审查,并经县查田 委员会批准。
没收也是一样,是经过支部和贫农团讨论决定,再经全 村、全乡大会讨论同意,报上级批准才能搞”由此可见,中央苏区土 地法制的立法和执法过程,就是不断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 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民主性2、强烈的阶级性推翻地主等剥削阶级,改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是中 央苏区土地法制建设的根本目的土地革命的核心内容就是“依靠贫 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 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表现出强烈的阶级性毛泽东在1934 年“全苏二大”的报告中,曾概述了土地革命的路线为:“依靠贫雇农, 联合中农,剥削富农,与消灭地主这一路线的正确运用,是保证土 地斗争胜利发展的关键,是苏维埃每一对于农村的具体政策的基础”, 也明确地表达了阶级斗争是土地革命的关键和基础建立在土地革命 阶级路线基础上的土地法律、法规也必然有强烈的阶级性土地法律、 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都是围绕着阶级的划分而展开的3、内容简明,语言朴素,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针对当时革命形势复杂多变,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的特点,在 土地立法上尽可能做到内容简明,语言朴素,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笔者以1930年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的比较完备的《苏维埃土地 法》为例,以说明之。
内容上简明扼要整个土地法只有4章31条,简洁明了,没有 诸如物权、用益物权、抵押权、典权等晦涩难懂的理论和概念,而是 代之以“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等简明扼要而又通俗易懂的内容, 使普通人都能通晓明白语言通俗、朴素整部法律使用的语言都很通俗,有些甚至是方 言,女口 “肥田”、“坡圳”、“柴火山”、“担”等这些用语不但通俗易 懂,而且亲切,使民众感觉法律是自己的法律,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 立,消除了法律的陌生、隔离感,从而使法律受到尊重和服从这是 土地法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心理意识原因,是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显著 特点,也是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一大优点二、中央苏区土地法制的作用(一)有力地巩固了苏维埃民主政权,保证了革命斗争的胜利农民是中国革命的主力军,没有农民的支持和参与,革命不可能 取得成功,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土地问题是农民问题的 中心问题,“土地是农民迫切要求的东西,也就是农村斗争的主要目 标”土地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得到农民的支持和参与,关 系到革命的成功与否面对当时中央苏区的形势,必须打碎封建土地所有制,把农民从 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在 政治、经济上翻身,代表和维护其根本利益,才能得到广大农民的认 同,进而得到农民的支持和参与,中国革命才能成功。
中央苏区土地 法制的制定和执行,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使农民政治、经济上翻 身做主人,从而成为中国革命坚固的同盟,对巩固苏维埃民主政权、 保证中央苏区革命斗争的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土地法制的制定和执 行,使“苏区一般工农劳动群众都身受了革命的利益,所以一般的说 来,群众都清楚的认识革命是于自己有利的而加以拥护,他们对国民 党地主阶级的斗争情绪是极热烈的”他们深切地知道,只有保障革命战争的胜利,保住苏维埃政权的存在,才能维护土地革命的胜利果实, 维护自己的自由幸福苏区广大贫苦农民将自己的前途命运与苏维埃 政权的前途命运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全力支持革命,支持苏维埃政权此,有了这样有力的阶级的红军,有了广大群众这样热烈的拥护,苏区的巩固与发展,苏维埃运动的高涨与扩大,实在不是偶然的”促使农民群众积极支持革命战争在当前革命形势下,“唯一问题 是怎样争取广大群众克服敌人取得革命的胜利,这时候决定一切策略 的标准是争取群众”土地法制的制定和执行,“群众实际的得到了土 地的利益,大大的提高了他们的积极性,(如自动送枪,报告土豪地主 的藏金,报告反革命分子的活动,参加游击队等等尸可见(苏区 群众)不但巩固了苏区,并且帮助红军,充实红军,而逐渐扩大了苏(二)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生活 得到相当的改善中央苏区“通过土地斗争,打倒了地主阶级,消灭了封建剥削制 度,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得到了解决,因而解放了生产力,调动了农 民的积极性”,农民的生活得到相当的改善。
打土豪,分田地”,实现了 “耕者有其田”,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 产积极性贫农及失业群众得了田,就把一切人力用在田内,从前农 村中一切不生产的寄生虫和地主及游民现在不耕田就没饭吃,都返得 耕起田来了;从前贫农中因土地不足而闲置起来的劳力,亦因得了田 而使用出来,因此生产就增加了在土地立法上,鼓励生产、开垦荒 田荒山、兴修水利、推广良种、广积肥料在鼓励生产上,“发展生产 以革命竞赛的方式发动个人与个人,乡与乡,区与区,县与县,各种 生产的比赛,个人或某乡某区某县生产比一般的特别好者,政府可酌 量情形奖励”在开垦荒田荒山上,“凡开垦荒田者,六年之内不收土 地税,十年之内任其使用,政府不予收回”在兴修水利上,《修正土 地法令决议案》设有专章的规定在推广良种、广积肥料上,“改良种 子各种肥料,各级政府决定种子最好的地方,实行收买交换,开新的 水塘,各乡组织肥料种子研究所,实行改良生产”以上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农业连年丰收,农 民的生活得到相当的改善据王观澜同志回忆:“当时战争是十分残酷 的,但苏区的生产搞得很好,尤其是农业生产,1933、1934年连续丰 收,在人力缺乏的条件下,这是很不容易的”。
可见“农民的生活得到 相当的改善,解除了一切苛捐杂税的痛苦”对此,毛泽东在第二次全 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也认为:土地革命后,“生产结果落在自己 的手里,因此现在农民的生活比较国民党时代是至少改良了一倍”三)强烈地冲击了封建意识,促进了社会向现代文明变迁在革命时期,启迪民智,改变旧习俗,建立新道德,是法制建设 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制建设的目标之一当时的中央苏区,封建意识 严重,土地法制的制定和执行,对封建意识进行了强烈的冲击,促进 了社会向现代文明变迁在苏区农村,封建迷信严重土地法制没收“一切祠堂庙宇,及 其他公用土地”,剥夺了封建迷信者的藏身之所,这无疑冲击了封建迷 信的“神圣”地位同时,规定:“和尚道士尼姑斋公算八字的地理先 生等封建残余及基督教天主教的牧师神父本人是专以宗教为职业吃饭 的不得分配土地”,使其不能专以宗教职业为生,对这个职业群体进行 强制改造,甚至是铲除这个职业群体农民的氏族观念,特别浓厚,“但是这些封建制度中的社会意识,经过革命大风暴的洗礼,公堂的 土地完全没收,平均分配了,完全推翻了这些,落后的意识已在逐渐 消除”妇女的传统观念亦得到了解放苏维埃政府组织妇女下田劳动, 打破了妇女不能下田劳动的旧习惯;妇女赤脚下田劳动,也是对女子 缠足的封建恶习的否定。
对游民、吸食鸦片、赌博等恶习的冲击@ 地法》第六条规定:“游民分田的,须戒绝鸦片赌博等恶嗜好,否则苏 维埃收回他的田地”,这对苏区农村秩序的稳定,社会风气的好转产生 了重要的影响三、中央苏区土地法制建设的启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新中国的雏形,中央苏区法制建设为新中国 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总结中央苏区土地法制建设的经验 教训,为当今法治建设之借鉴,笔者以为要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法的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关系中国自清末沈家本修律以来,中华法系瓦解,走向了一条以移植 西方法律与理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现代化之路然西方法律与理论可 以移植,而其法律文化土壤却无法复制,法律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 当一个社会的发展遭遇挑战,面临抉择时,都会回过头来从其源头上 寻找历史智慧苏区法制是新中国法制的源头中央苏区土地法制建 设重调查研究,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一切从实际出发,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内容上简明扼要,语言上通俗易懂,具有 很强的可操作性等特点,是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优点和精华,是中国 特色法制建设的范例,是当今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