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集团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项口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安全质量责任,建立 项目安全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纠正和处罚施T现场安全质量违法、违规及违章 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集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责任追究办法的种类包括: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 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责令暂时停工、通报、交班、罚款、建议行政处分因 项目部、工区和个人的失职、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办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定期、日常、临时、专项等各种类型的安全、质 量检查后发现违规现象及管理责任的追究第四条 本办法用于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对所属项口部的检查责任、督促 整改责任和管理责任的追究,项目部对工区的检查责任、督促整改责任和管理 责任的追究照此执行第二章 管理形式、人员及责任第五条 安全质量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各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或常务副 职)即为该项目安全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次为项目部副职、项目总工程 师、安质检工程师及相关管理、技术人员项目部工区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安质检工程师是所在工区的安全质量责任人。
第六条 项目部对本项目和工区负有检查和管理职责,并接受派出单位(A 类为集团公司,B类为集团公司、子、分公司、Z类为子公司)的责任追究;工 区按项目部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项目部责任追究第三章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和责任追究第七条 项0部和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 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致使施工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提供必需的资金和安全设施;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项目暂停施工B类和Z 类项口由相应的分公司、子公司落实第八条 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项目暂停施工进行整顿,同时对项目部进行书面警告、对项目经理进行通报批 评:(一) 未建立健全本项目安全质量生产责任制或人员长期不到位的;(二) 未组织制定本项口安全质量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三) 未保证木项目安全质量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四) 未及时检查发现和经整改消除生产安全质量事故隐患的;(五)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六)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工程质量通病及潜在不合格品因素预防 控制措施的第九条 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项目经理及其他责任人员书面警 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同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 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 施工时未严格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工 艺标准;(五) 拒不执行劳动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条 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暂停施工整顿,给予项目经理及其他责任人员书面警告,同时处以500元罚款一)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的;(二) 项目经理、安全质量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三) 未按照规定对员工(含劳务工)进行安全质量教育和培训的;(四) 未按照规定向施工作业班组、施工人员进行分工序质量、安全技术 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五)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第十一条 项目部在技术管理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给予书面警告及通报批评、对项目总工罚款500-1 000 7U,对相关 责任人罚款200—500元:(一)对达到一定规模,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或安全质量保证措施的;(-)末认真及时填写各种隐蔽签证,各种隐蔽签证的签字不齐全的;(三) 未及时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质量评定,并填写好分项、分部工程 质量评定单的;(四) 各种测量、量测资料未作到规范齐全的;(五) 试验人员未及时按规范作好各种试验工作、未及时收集、填写好各 种试验资料,并作到签字盖章齐全的;(六) 工程日志的填写未作到详细、真实、连续的。
第十二条 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 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进行通报批评一) 项目部末按照《中铁隧道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质量标 准工地建设活动及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二) 项目部未按照《中铁隧道集团优质T程管理办法》开展创优工作的;(三) 项目部未按照《中铁隧道集团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开展质 量管理小组活动的第十三条 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暂吋停工整改,对项目部进行通报批评,对项口经理罚款1000—2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一) 未严把进场材料关,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材料的;(二) 未作好半成品、安装设备及建筑构配件质量的检验工作,造成不合 格的半成品、安装设备及建筑构配件进场使用的;(三) 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四) 因安全、质量原因受到业主、施工监理“黄牌”警告,通报批评的 第十四条 项目部在分包租赁管理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暂停施工整顿并处书而警告及通报批评、对项目经理罚款500一1000 元一)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三证一合同”的分包队伍的;(二) 未在分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口的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的;(三) 未对分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质量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第十五条项口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暂停施工进行整顿未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质量技术措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临时用电、施工防火、基坑支护、脚手架和钢筋架施工、人工挖孔桩、模板施 工、高空作业、隧道斜、竖井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二) 对分项工程及各施工工序未进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的;(三) 未在施工现场各种通道、坑、洞口及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志的;(四) 未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现场前进行 检查,或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五) 对施工运输、提升、通风、开挖、照明、排水系统等未能安排专人 检查、维修、保养,确保使用安全的;(六)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 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 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八)办公、生活与作业区未分设及施工现场搭建临吋建筑物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在城市市区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扌当的;(九)未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 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十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的;(十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 急预案的。
第十六条凡第七条到第十五条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给予项目经理和 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对项自部的罚款交由派出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工区的罚款交 由项目部财务统一管理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质处,子、分公司安质科(部)负责监督、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项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追究通知书(200 )第号 项冃部(指挥部):经检查,发现在其所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在下列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追究决定:请于 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我处(部)核备 请于 日内将罚款 财务部整改结果: 项口部 年 月 日检查部门:检查人员:年 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