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于重大投资审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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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关于重大投资审批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与管理,确保投资经营活动有序进行,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化,减少和避免投资风险,防止决策失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龙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重大投资项目内容包括: 、公司总部对子公司追加资本金的投资; 、公司总部对子公司的项目投资; 、公司总部及子公司对公司以外的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 、兼并或收购其他企业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投资(以下简称“购并投资”); 、董事会认为的其他重大投资。 第四条:投资规模的划分及决策权限 、对第三条第“”、“”、“”、“”款

2、中规定的重大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安排,无论项目多少、投资额大小,年初由总经理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报董事会讨论决定。 (2)投资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后,报股东大会批准。(3)投资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下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 (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内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项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5)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内的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 (6)以上(4)和(5)款项目,

3、属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对海外投资的,以及总经理和董事长认为必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直至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对第三条中第“”款规定的购并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投资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投资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下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 、在项目投资资金未正式投入之前,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利用资金闲滞时间,管好用好这些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以稳健操作为前提,充分利用时间差,通过各种合法方法的方式和途经,使宝贵的资金实现增值,提高龙头股份总体的资金回报率;但涉及具体

4、增值途径、方式还需经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及管理、 公司总部设立投资开发部,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子公司的重大投资,都应由投资开发部进行投资的全过程管理(投资计划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实施过程跟踪项目竣工验收投资完成后的效益跟踪回收)。、 投资开发部组织项目执行部门(或子公司)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文件,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形成项目投资决策建议报告,公司投资开发部应对投资决策建议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1)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内的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2000万元),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5、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3000万元),报公司总经理审定后报董事长审批。 (3)投资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 以内的项目,报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4)投资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 以上的项目,报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董事会审议决定,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3、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在总经理和董事长收到投资项目决策建议报告15日内,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3000万元以上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内的项目,在董事会收到投资项目决策建议报告20日内

6、进行讨论决定;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内的投资项目,经股东大会授权的,在董事会收到投资项目决策建议报告后30天之内进行讨论决定。股东大会没有授权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后30天之内进行讨论决定。若不能按上述期限进行讨论决定的,应向申报单位讲清原因。 4、若董事会认为根据投资决策建议报告,不足以作出投资决策的,投资决策建议报告退回总经理室,并要求重新论证或补充有关资料,然后再作讨论决定。 5、事关公司发展命运的重大投资决策必须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 6、总经理应当对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及时书面告知董事会,以便做出新的决策。 7、监事会有权了解投资及决策情况,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龙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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