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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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开展粮食行业 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粮食行业(含食油,下同)从业 人员素质,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 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 13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能等 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粮食行业的从业人员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职业(工种)及相应 的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第三条 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粮食行业 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规划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

2、职业技能鉴 定站的布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二)对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三)负责组建和管理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四)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和粮食口中央企业粮 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 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五)负责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 理和资格审核,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 卡。(六)负责审核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和试题库,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七)负责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 工作。(八)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技师

3、、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九)负责对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 工作。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和粮食口中央企业劳 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或本部门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 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 定工作。(二)负责向国家粮食局人事司申报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建立 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并实施管理。(三)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 评员的推荐工作。(四)承担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第五条 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粮食行业 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4、其主要职责是:(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粮食局的指导下,具体组 织实施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二)负责制定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 和资格审查工作。(三)组织制定粮食行业特有职业技能标准,编写培训大纲和 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四)制定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 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五)指导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六)负责建立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库。(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八)参与组织推动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九)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 作。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

5、站是承担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 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熟悉所鉴定的职业(工种)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 力的领导干部。(二)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 核场地和设备设施。(三)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 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 员。(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第七条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国家 粮食局人事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 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 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

6、指导中心对其 进行条件审查,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 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第八条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 制。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第九条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 工作规则:(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粮食局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 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 定,并严格执行考评

7、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 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等级、类别、 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 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鉴定站提出申 请,由鉴定站审核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 鉴定。(七)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 技能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 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 等费用。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财

8、政、物价、劳动保障 部门规定的标准。(八)自觉接受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 导,同时接受粮食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 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 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第十一条 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 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 审核,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 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三年。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 人员中聘任相应职业(工种)、等级或

9、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 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 组。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 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 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 评员资格证卡。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粮食行 业特有技术工种的,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二)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粮食行业特有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 职业技能鉴定。(三)其他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

10、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 的要求执行。第十六条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鉴定合格者,由 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发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 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 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确定待遇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 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第十七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的主要内容 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 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评估工作由国家粮食局 人事司统一组织进行,每三年评估一次。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 以表彰;对

11、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O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目录1 粮油保管员2.粮油质量检验员3 粮油竞价交易员4. 制米工5. 制油工6. 制粉工7 粮油购销员8 粮油信息员9. 粮仓机械员10. 粮库中央控制室操作工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程第一条 为了使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 化、规范化,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职 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粮食行业特 有工种职业技

12、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 作。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方式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采取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 操作考核的方式进行。其中,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 进行;技能操作考核采取生产作业现场考核和模拟操作(或辅之 以笔试)等多种方式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必要时可辅以口试答辩 等方式。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人员(技师、高级技师或相当于技 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除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外,还 需按粮食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条件和评审办法进行综合评 审。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一)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和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 业生

13、。(二)学徒期满的学徒工。(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粮食行业特有工种,需要进行职 业技能鉴定的职工。(四)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新调入人员。(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 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六)自愿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试题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分为理论知识考试试题和技能操作考核 试题。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 考核试题)根据有关规定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试题库(粮食行业 分库)中提取试题组成试卷。开考前,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 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到各省

14、(区、市)粮食局、粮食口 中央企业劳动人事部门领取试卷。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的计划管理(一)各鉴定站每年1月份提出当年鉴定工作计划,各省(区、 市)粮食局、粮食口中央企业劳动人事部门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主要内容 包括: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人数、时间以及考评人员聘 任情况。(二)经国家局鉴定中心审核平衡后,统一下发年度各职业 (工种)技能鉴定计划。(三)鉴定工作计划报国家局鉴定中心批准后组织实施,在 执行中,如确需调整计划的,各省(区、市)粮食局、粮食口中 央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应提前报告国家局鉴定中心,经批准后方能 变动。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方法(

15、一)成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职业技能鉴定应设主考1人,副主考23人,分别由各鉴 定站有关领导担任。为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设立考务 组和考评组。1. 考务组设组长1人,根据考生人数确定小组成员,主要负责办理报 名手续,核对考生证件,填写、分发准考证,布置、安排、领取 保管考卷,准备考试用的设备器具。2. 考评组考评组由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组成,国家职业资格 五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高级)的考评组一般不少于3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或 相当于技师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或相当于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组一般不少于5人(应具备高级考评 员资格)。每个考评组配组长1名,考评组组长应具有较深厚的专业知 识、组织管理能力和1年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由鉴定 站指派。组长全面负责考评组技术工作,并有权裁决鉴定中出现 的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考评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中的规定执行。(二)考评的方法与要求1理论知识考试理论知识考试一律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2. 技能操作考评以操作方式进行,在不具备实际操作条件时,也可以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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