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何宏平、李俊林与刘长松合伙协议纠纷案

上传人:gg****m 文档编号:209739102 上传时间:2021-11-1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案例】何宏平、李俊林与刘长松合伙协议纠纷案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案例】何宏平、李俊林与刘长松合伙协议纠纷案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案例】何宏平、李俊林与刘长松合伙协议纠纷案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案例】何宏平、李俊林与刘长松合伙协议纠纷案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案例】何宏平、李俊林与刘长松合伙协议纠纷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案例】何宏平、李俊林与刘长松合伙协议纠纷案(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何宏平、李俊林与刘长松合伙协议纠纷案案情原告何宏平,男,1964年6月29口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柳家院村第6组。委托代理人刘艺莲,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俊林,男,1962年8月6口出生,土家族,工人,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救师口村第2组。委托代理人刘艺莲,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氏松,男,1953年4月21HLB牛,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口治县磨市镇救师口村笫1组。委托代理人姜德成,男,1947年9月6日出牛,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口治县磨市镇救师口村第1组。2000年2月,

2、原告何宏平、李俊林与被告刘长松合伙开办了清水坪料石场,后又开办了多宝寺料石场,专门加工料石用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路段维修王渔油路和高家岭至三门堰的路段。在原、被告三人合伙期间,由被告刘长松负责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口治县公路段联系业务、办理帐项结算手续;山原告何宏平、李俊林负责租用场地、组织施工等管理、协调丄作,其中原告李俊林述负责管理内部帐务。此后,因王渔油路维修停止、陆龙公路改建完工,原、被告三人于2001年1月16H就合伙经营期I可的投入、支岀、收入、往來帐项等进行了淸算,经淸算,合伙经营期间共亏损14800元,三人各承担了4930元的亏损额。2001年10月19H,被告刘长松在湖北省

3、长阳土家族口治县公路段领取了王渔油路遗留款40000元,其中缴纳税费2348元,实际领収的王渔油路遗留款为37652元。Z后,被告刘长松未将领取的王渔油路遗留款分给原告何宏平、李俊林,故引起诉争。上列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调査覃兴无、刘必成、邓开新、胡恒方的笔录。2、清水坪料石场平血图。3、李俊林胡恒方于2000年2月24FI签订的协议4、何宏平与官纯友于2000年3月15FI签订的多宝寺料石场开采5、何宏平经手的支出单据23份。6、2001年1月16日清算的帐单1份。1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治县公路段与被告刘长松于2000年至2001年度的往来明细帐。8、被告刘长松在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肖治县公

4、路段领取王渔油路遗留款40000元(含税费2348元)的记帐凭证、领款单、发票。9、被告刘长松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口治县公路段之间关于陆龙公路的工程协议、工程结算审核表、验收表、领款的记帐凭证、发票。10、原告何宏平、李俊林以及被告刘长松在法庭上的陈述。审判湖北省长阳土家族口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宏平、李俊林与被告刘长松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原告提供的大量证 据证明了三人合伙经营料石场的事实,II三人在2001年1月16H清算时对经 营期间的亏损是平均承担的,因此确认原告何宏平、李俊林与被告刘长松Z间 的合伙关系成立。2001年10月19日,被告刘长松在湖北

5、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公路段实际领取了王渔汕路遗留款37652元,依法应认定为三人合伙经营所得, 该笔款项应按照2001年1月16H清算时三人平均承担亏损的比例进行平均分 割。原告何宏平、李俊林请求分割王渔汕路遗留款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 告刘长松辩称其三人之间不是合伙关系、不应给二原告分割遗留款的理由不能 成立,不予支持。原告何宏平、李俊林请求被告刘长松返还下欠设备投入款 5323元,因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I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长松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一治蔓公路段

6、领取的王渔油路遗留款37652元山原告何宏平、李俊 林、被告刘长松共有,每人各分得12550. 66兀。2、被告刘长松给原告何宏平、李俊林各给付现金12550. 66元,3、限本判决生效后10H内履行。三、驳回原告何宏平、李俊林要求被告刘长松返述下欠设备投入款5323元的诉讼请求。木案诉讼费2330元,法院决定由原告何宏平负担875元,原告李俊林负担815元,被告刘长松负担640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没冇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评析1、合伙协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是比较普遍地经营方式,大量的个体私营经营户都是以这种方 式筹集资金,集零散资金为整体经营,对以说是个休经济的重耍组成部分。有

7、 的合伙人Z间签有合伙协议,而有的合伙人Z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对于 没有签订书而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就不好调处。因此,积极 地、稳妥地审理好这一类经营纠纷案件有利于调整社会基层的经济关系,促进 社会经济的发展。2、该案的案山足为合伙协议纠纷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种类,它是一个规范化的民事案由。然而,从最高人民法 院给合伙协议纠纷的释义來看,合伙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以营利为1=1的的共同投资合伙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合伙协 议应当是指签订的合同,通常意义上讲,是指书血合同。因此,本案的争议焦 点就是没有签订书而合伙协议,能否认定原

8、、被告当事人之间为合伙关系?从 本案的审理情况來看,原告何宏平、李俊林与被告刘长松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 而合伙协议,但原告何宏平、李俊林提供了人量有力证据证明原、被告三人之 间合伙经营料石场的事实,三人共同出资、出力经营,且三人在2001年1月16日时对经营期间的亏损是平均承担的,各自承担了4930元的亏损额。所以,该案据此确认原告何宏平、李俊林与被告刘长松ZI川的合伙关系成立,本案的 案由定为合伙协议纠纷符合本案事实,能够客观地、全面地反映案件的全部内 容。3、本案的合伙人之间没有签订书而的合伙协议,那么,应当如何认立本案主体之间是一种合伙关系呢?从法学领域研究的角度來讲,本案中述涉及 到一个

9、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即推龙适用。民法理论上有推立行为的规立,所 谓推定行为是指不作明显的意思表示,1佃让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法或按照生活习惯间接地推龙其意思表示的行为。从本案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原、被告三 人Z间没冇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而原告诉称三人ZI川是合伙关系,被告则称是 从属雇佣关系,如何认定呢?本案的主审法官根据审理所查明的事实,认定原、 被告三人Z间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R冇三人对经营期间的亏损额平均承担的 证据,有投资记录,经营记录,从而推定原、被告三人之间是一种合伙关系, 这里就应用了一-种逻辑推理,从以上这些事实推赵原、被告三人ZI可合伙关系 成立,推定本案适用我国法律有关调整合伙

10、协议纠纷的规定,认定原、被告三 人Z间淸算以后,被告刘长松单方在湖北省长阳土家族口治县公路段领収的维 修王渔油路遗留款37652元应按照合伙关系的处理原则按比例来进行分削,每 人各分得12550. 66元,从而正确地处理了这一起民事纠纷案件。4、本案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已经发牛的大量事实,确认原告何宏平、李俊林与被告 刘长松合伙开办料石场的合伙关系成立,在此前提条件下,确认被告刘长松于 2001年10月19日单方在湖北省长阳十.家族自治县公路段实际领取维修王渔汕 路遗留款37652元(税厉),应为原、被告三人合伙经营所得,理应由原、被 告三人按承担合伙亏损额的比例进行分割。而原告何宏平、李俊林请求判令被 告刘长松返还下欠设备投入款5323元的请求,因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不了支持。本案以此为理由判决被告刘长松已经领取的王渔汕路遗留款37652 元由原、被告三人共有,由被告刘长松给原告何宏平、李俊林各给付现金 12550. 66元,并驳回原告何宏平、李俊林要求被告刘长松返还下欠设备投入款 5323元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