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70年盘点及未来发展建议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在经历了起步波折期、恢复建设期、质量提升期、综合实力初现期后逐步迈入了综合实力强化时期,取得了巨大成就整个发展历程显现出了我国高等教育从数量扩张到质量提升、从逐步恢复到蓬勃发展、从结构单一到多元促进、从经验输入到互学互鉴、从集中管理到分级服务的诸多特点,也暴露出了区域发展不平衡、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学科建设潜在生态危机、国际交流竞争力不足等问题,未来应从耦合国家与高校个体目标、促进高等教育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加强国际交流中的引领作用等方面进行优化改进,以期对我国高等教育长足发展有所助益关键词:新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历程,民办高教,教育评估,对外交流,管理体制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东亚高等教育卓越计划及其制度比较研究”(14YJA880101)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高等教育在探索中不断前行,取得了非凡的成就总结7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经验,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和“双一流”建设一、高等教育发展历程(一)起步波折期(1949—1976年)1949年,新中国成立,党和国家全面规划建设高等教育事业。
1950年6月,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会议通过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等5项草案,确定了新中国高等教育的方针任务,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对高等教育内容、方法、制度等作出调整,1952年专门增设了高等教育部集中管理高等学校1.高等教育初现规模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通过接收教会学校,收回了教育主权,确立了由国家办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全国205所高校中公立高校124所,私立高校60所,本专科在校学生11.7万人,研究生629人,教师1.6万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高校稀缺,内蒙古、青海等省份没有高校1952年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我国开始有计划地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院系调整,突出理工学科和应用学科建设,新增设了钢铁、地质、矿工等理工科学院[1]至1965年,普通高等学校增至434所2.设立重点大学1954年10月,高等教育部发出《关于重点高等学校和专家工作范围的决议》,首次确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6所高校为全国重点高等学校1959年和1960年中央先后发布《关于在高等学校中指定一批重点学校的决定》和《关于增加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决定》,新增复旦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等64所高校为重点学校[2]。
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力量,办好这些学校,对于壮大我国科学技术队伍和理论队伍具有重要意义3.尝试研究生教育新中国成立初期,虽百废待兴,但党和国家给予研究生教育以特别关注1950年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暂行规程》,规定大学及专门学院“设研究部和研究所”,1951年政务院颁行《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大学和专门学院得设研究部,招收大学及专门学院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与中国科学院及其他研究机构配合,培养高等学校师资和科学研究人才[3]至1956年我国研究生在校人数达4841人,但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1966年停止招生4.初步开展对外交流1950年,中国首次派遣了35名留学生赴东欧5国学习工程技术次年,复派遣375名留学生(含研究生136人)赴苏联学习[4]至1976年底,我国先后向法、英、德、日等49个国家派遣留学生共计1629人,共接受来自朝鲜、越南、法国、英国等65个国家和地区的1667名留学生[5]5.确立集中管理的宏观体制1950年政务院通过《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提出“全国高等学校以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统一领导为原则”,强调“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对全国高等学校(军事学校除外)均负有领导的责任”。
1953年政务院通过了《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要求“凡中央高等教育部所颁布的有关全国高等教育的建设计划……教学计划……生产实习规程,以及其他重要法规、指示或命令,全国学校均应执行”1956年中央提出在“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向地方有所放权为明确中央和地方职能,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试行草案)》,规定“对高等学校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的制度”二)恢复建设期(1977—1991年)1977年,教育部在北京召开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讨论恢复高考制度、加快高等教育发展、扩大高等教育规模等问题1978年2月,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的通知》,各类高校恢复招生,中国高等教育拉开了恢复整顿的序幕1.恢复高考招生1977年中央决定恢复高考,国务院批转了《关于一九七七年高等学校招生的工作意见》,正式恢复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高考制度至1991年,全国普通高校达到1075所,招收本专科生共61.99万人,在校本专科生达到204.37万人[6],教育规模稳步增长,办学条件逐步得到改善。
2.恢复重点大学1978年2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决定恢复和办好一批重点高等学校,新增云南大学、西北大学等28所重点高校,明确重点大学的任务是以“教学”“科研”为中心1983年5月,匡亚明、屈伯川等著名教育家借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之机,积极向中央建议,将重点高校中的50所高校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中央政府重点投资支持3.恢复民办高等教育1982年中华社会大学成立,标志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开始复兴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鼓励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离休退休干部和知识分子、集体经济单位和个人,遵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积极地自愿地为发展教育贡献力量”,各种形式的民办走读大学、社会大学、进修学校兴起,至1991年底,全国民办高校达到450所,民办教育规模逐渐扩大4.创办研究生院1978年国家修订《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恢复研究生教育,各高校积极组织申报学位授予点,首次以“研究生班”形式录取了约1万名研究生,同年10月,中国第一个研究生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正式开学1984年国务院批准北京大学等22所大学试办研究生院,扩大高校研究生培养规模。
至1991年,我国研究生招生近3万人,在校生人数达8.8万人5.开展高等教育评估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首次提出“教育管理部门还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1990年10月,中国教育学会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教育评估研究学术团体——全国普通教育评价专业委员会,同时教育部出台《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简称《评估暂行规定》),明确了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主要目的、基本任务、程序等,阐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主要有合格评估(鉴定)、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三种基本形式6.全面推进对外交流1978年我国派出860名留学生赴美、英、法等国学习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并建立中外留学管理机构,同时也鼓励自费留学1985年,国家颁布《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提出要扩大高等学校留学生招生与管理权,留学生可依法申请我国学位至1991年,我国派遣留学生数达2900人,来华留学生数1490人7.扩大高校自主办学权1979年中共中央批转教育部《关于建议重新颁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决定〉的报告》,恢复“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的体制。
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坚决实行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计划的前提下,高等学校有权在计划外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和招收自费生……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和选用教材……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等等”三)质量提升期(1992—1997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国务院于1993年发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集中力量办好一批重点大学和重点学科,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基本上立足于国内,教育质量、科学技术水平和办学效益有明显提高”,初步确定重点建设100所左右高等学校的建设目标,即“211工程”这一时期,高等学校的评估、对外交流等工作稳步规范推进,民办高校快速发展,人才培养较好地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高等教育进入了质量提升时期1.高等教育规模扩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下,高等教育焕发了新的生机与活力至1997年全国高校数量达1020所,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达317.4万人,研究生招生6.37万人,全国高等学校教职工达103.15万人,其中专任教师40.45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提升到9.1%[7],虽然仍处在精英化阶段,但高等教育规模在稳步扩大。
2.实施“211工程”1992年,国家教委召开“211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初步确定了重点建设100所左右高等学校的建设目标和遴选原则1995年1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211工程”总体建设规划》,主要就高校整体条件、重点学科和高等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三方面进行整体建设,建设高等教育数字化信息平台,至1997年共有94所大学进入“211工程”支持计划3.民办高等教育发展1992年十四大报告提出,“要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民办高等教育进入大发展时期1993年,国家教委发布《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规定了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方针、设置标准、评议审批、管理、变更与调整等1997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将民办教育纳入法制轨道至1997年,全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校生学生达到120.4万人,成为高等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缓解了高等教育扩张带来的国家经济压力4.研究生培养类型多样化1993年出台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努力扩大研究生的培养数量”,“完善研究生培养和学位制度”199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提出:“招收的硕士生分为:国家计划培养硕士生;国家计划定向培养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类别”,“招收硕士生的选拔办法分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推荐免试三种”,“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在职兼读硕士生两种”。
5.确立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律地位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颁布,要求“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各地教育部门要把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1994成立了“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研究评估中心”1995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中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确立了教育及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律地位6.既要“走出去”更要“迎回来”1994年国务院颁发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使来华与出国留学生的招生、选拔和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江苏和吉林两地于1995成为试点省份,次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实现我国出国留学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强调下放留学生招收审批权、赋予高等学校招生与管理自主权,大力吸引海外留学生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以适当方式为国服务”7.深化管理体制改革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改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体制”,“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进一步确立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政府要转变职能,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