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民法课件第一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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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导 语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可见,民事主体总是为满足利益需要而基于一定的事物而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这一事物就是该利益的载体,也就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民法上称之为权利客体。哪些事物可成为权利的客体?这是本章要说明的问题。因民事法律关系经常涉及物,所以本章要重点说明法律上的物。l第三节 货币与有价证券l第二节 物l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因为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主导方面,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所指

2、向的对象也就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利的载体也就是义务的载体,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以下特点:(一)有益性所谓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总是为满足自己的一定利益需要的。即使义务性的权利,也是为维护和保护某种利益的,只不过该种利益不是为权利人本身而已。民事权利的客体可以是物质财富,也可以是非物质财富,但不具有有益性的事物是不能够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以下特点:(二)客观性所谓客观性,是指不依

3、主体的意识而转移。民事权利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现象,它既可以是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也可以是客观精神世界的现象,不依主体的意识而存在。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以下特点:(三)法定性所谓法定性,是指由法律规定。因为民事权利是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它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何种客观事物可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是由法律确认的。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民事权利客体包括以下种类:1物。物是物权的客体。2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通常被看作是物的特别形态。但有价证券与物不是同一概念,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从权利凭证的意义上说,有价证

4、券为物;而从所代表的权利上说,有价证券为财产权利。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民事权利客体包括以下种类:3行为。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为债权的客体。当然,有的行为需与一定的工作成果或物结合才能为客体,有的行为仅为一种服务或劳务的提供。4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有的也称为精神创造或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民事权利客体包括以下种类:5权利。权利也可为权利的客体,如权利质权的客体就是权利。但作为权利客体的权利一般只能是财产性权利,并应具有非专属性。6人身利益。人格与身份所体现的人身利益属于非物质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二

5、、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民事权利客体包括以下种类:7其他。除上述外,其他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各种利益,也可以成为权利客体。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点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 民法上的物与物理学、哲学上的物质或物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其联系在于只有物理学、哲学上的物质才能为民法上的物;其区别在于,法律上的物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而且还具有法律属性,物理学、哲学上的物质并非均为法律上的物。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点民法上的物须具备以下特点:(一)存在于人身之外民法上的物为权利的客体,而人为主体,因此作为主体的人不能为物,物只能存在于人身之外。人体中的

6、一部分包括与人体不可分离的假肢、假眼等都不为物。但人体器官与人体相分离,则可为物。人死亡后的尸体已无生命,可为物。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点民法上的物须具备以下特点:(二)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民法上的物为权利义务的载体,因此它须为人力所能控制或支配。不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既不能为某人所利用,也不能用于交易,也就没有法律意义。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支配自然的能力增强,物的范围也就会不断扩大。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点民法上的物须具备以下特点:(三)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民法上的物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不能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的物,不会成为权利义务的利益

7、载体,也即不为权利的客体,不为民法上的物。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点民法上的物须具备以下特点:(四)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所谓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形态并能为人的感官所感触到的物。因此,虽可为权利客体的权利,但不能为人的感官感触到的,不为物。民法上的物还须独为一体,即能够单独满足人们的需要。第二节物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指具有可移动性,即依一般方法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不具有可移动性,即不能依一般方法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担保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

8、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第二节物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法律对其调整的规则不同:第一,动产与不动产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不同。第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要件不同。第三,诉讼管辖不同。第四,对于某些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不同。第二节物二、物的分类(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根据物是否具有流通性以及其流通是否受限制,物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外的物,均为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又称限制融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在特定的主体或者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禁止

9、流通物又称禁止融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的物。第二节物二、物的分类(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区分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以禁止流通物为交易物或者在限定范围外交易限制流通物的,该交易是无效的。第二节物二、物的分类(三)主物与从物根据两物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由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其效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为从物。 主物相对于从物而言,从物相对于主物而言。从物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第二,须独成一物;第三,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

10、挥物的作用。第二节物二、物的分类(三)主物与从物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从物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 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之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节物二、物的分类(四)原物与孳息根据两物间的一物由另一物所生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产生收益的物,孳息为由原物所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前者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生的收益,如果树所产的果实;后者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第二节物二、物的分类(四)原物与孳息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

11、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外,孳息归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第二节物二、物的分类(五)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根据物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者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又称非消费物,是指可多次为同一目的使用而不会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 因消耗物仅能为同一经济目的的一次性使用,而非消耗物可为多次使用,因此消耗物不能为转移使用权

12、的债的标的物,就消耗物只能成立消费借贷或转移所有权的合同。第二节物二、物的分类(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物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第二节物二、物的分类(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实益主要在于:数人共有一物时,共有物为可分物的,可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分割,共有物为不可分物的,则不能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分割;多数人之债的标的物为不可分物的,成立不可分之债,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则可成立可分之债。第二节物二、物的分类(七)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物可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

13、。 特定物是指以单独特点具体确定的物。它既可是因物自身的特点而确定,也可依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而确定。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第二节物二、物的分类(七)特定物与种类物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实益主要在于:在交易中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交付前转移,并且在标的物意外灭失时,债务人的交付义务免除,债权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只能于交付后,并且只有在债务人的该种类财产全部灭失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可免负交付义务。第二节物二、物的分类(八)代替物与不代替物根据物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物可分为代替物与不代替物。代替物是指可以同一

14、种类、质量、数量的物代替的物。不代替物是指不能以他物代替的物。区分代替物与不代替物的意义主要在于:代替物一般只能为借贷(消费借贷)的标的物;不代替物为借用、租赁等转移使用权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第二节物二、物的分类(九)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根据物的构成形态,物可分为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成一体的物。合成物又称结合物,是指由数个单一物失其特性而合成一体的物。集合物是指数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虽未失其特点,但法律上或观念上作为一物。第二节物二、物的分类(九)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区分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的意义主要在于:对于单一物、合成物只能就其整体设立权利或交易,而不能就其构成部

15、分设立权利或交易。对于集合物,既可以就其整体设立权利或交易,也可以就集合物中的各物单独设立权利或交易。第三节货币与有价证券一、货币货币,有时称为金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货币的特点在于其价值体现为票面价值。只要货币票面的价值相同,其价值就是一样的。从性质上说,货币为动产、代替物、种类物、消耗物。因此,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是支付手段、流通手段和补偿手段。在任何情形下,占有货币也就取得货币的所有权。第三节货币与有价证券二、有价证券(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点有价证券是指设立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代表着一定的财产权利,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无价证券虽也代表着一定

16、的权利,但不具有交换价值。 我国现行的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票据等都属于有价证券。第三节货币与有价证券二、有价证券(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点有价证券具有以下特点: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有价证券的价值是由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利体现出来的,而不在于证券这个“物”。 有价证券之所以“有价”,就是因为它代表着一定财产权利并可用于交易。 只有持有证券才能享有证券上的权利;行使证券上的权利须提示证券,转让证券上的权利也须交付证券。第三节货币与有价证券二、有价证券(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点有价证券具有以下特点: 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虽然权利人可因有价证券的转让而变更,但持有证券的人只能向特定的负有义务的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张权利。这一特点表明有价证券不同于货币,货币的持有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第三节货币与有价证券二、有价证券(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点有价证券具有以下特点: 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负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义务首先,有价证券的义务人的义务是单方义务,其向证券持有人履行义务不能要求对方支付任何代价。其次,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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