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民法课件第四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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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章 债的履行导语 俗语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如何“还钱”才算符合要求?这涉及到债的履行问题。债的履行是债法的核心内容,是债的基本效力。本章重点阐述债的履行原则、债的适当履行以及债务不履行等问题。l第一节债的履行原则l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第一节债的履行原则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自己所负担的义务。一、全面履行原则所谓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债的既定内容履行而不得擅自变更。债的全面履行原则与实际履行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在于,实际履行原则为全面履行原则的内容。 第一节债的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要求当事人自

2、觉地按照约定的或者规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这是由债的内容的特定性决定的; 二是当事人一方不能自觉履行时,首先应承担实际履行的责任,他方得要求其实际履行,这是由债的约束力决定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全面履行原则还应包括在履行主体、履行期限、方式、地点等方面的适当履行。 第一节债的履行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债的履行当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债务人,而且也适用于债权人。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出现意外情况使当初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若继续履行则显失公平,法官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关情势变更的规定属于法律授权条款。第

3、一节债的履行原则三、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债的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协作履行原则主要表现在: (1)债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2)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关照,互通有无。 (3)债权人应当以适当的方法接受履行,并为债务人的履行创造必要的条件。第一节债的履行原则四、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的利益。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不详,债的履行也会有不尽符合经济合理原则之处。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债的当事人应遵循经济合理原则履行债,最大限度地维护对方的利

4、益。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一、债的适当履行的要求 债的适当履行,是指适当的履行主体以适当的标的,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依适当的方式履行债。(一)债的履行主体适当 债的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债务和接受债务履行的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债的履行主体。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 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的当事人。因此,债的当事人应对第三人的履行后果负责。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一、债的适当履行的要求(二)债的履行标的适当 债务人给付债权人的对象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则为履行标的适当。 履行标的为货物的,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要求。 履行标的为货币的,应当按

5、照约定的币种和数额履行。 对于履行标的,债务人原则上应全部履行,而不应部分履行。但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也允许部分履行。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一、债的适当履行的要求(三)债的履行期限适当 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债的履行期限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四)债务的履行地点适当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五)债务的履行方式适当 履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二、债的不履行 债的不履行也就是不履行债务,即债务人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四种不履行债务的形态(一)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第二节债的适当履

6、行二、债的不履行(一)履行不能 自始不能是指债的标的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就自始不能履行; 嗣后不能是指债的标的在债的关系成立后不能履行; 事实不能是指基于债的标的本身而导致的履行不能; 法律不能是指因法律原因而导致的履行不能; 客观不能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导致的履行不能;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二、债的不履行(一)履行不能 主观不能是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导致的履行不能; 全部不能是指债务人的全部义务都不能履行; 部分不能是指债务人仅对部分义务不能履行; 永久不能是指债务人不仅在履行期限内而且逾期后也不能履行; 暂时不能则是指债务人因暂时障碍而不能履行,但障碍消除后可以履行。第二节债的适当履

7、行二、债的不履行(一)履行不能 债务的履行不能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造成的:(1)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2)在因履行不能的事由,债务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对保险人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债的履行不能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造成的:债务人虽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但债务人应就履行不能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二、债的不履行(二)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拒绝履行构成的条件:(1)须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能够改造而不履行。(2)债务人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3)债务人的不履行属于违法行为。第二节债

8、的适当履行二、债的不履行(二)拒绝履行 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届至而表示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并得请求赔偿损失。拒绝履行与预期违约的区别 拒绝履行为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履行。 预期违约为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未届至前表示拒绝履行。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二、债的不履行(三)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履行迟延,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履行期限履行债,否则构成履行期限上的不适当。期限上的履行不适当包括提前履行与迟延履行。提前履行是指在履行期未届至前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于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二、债的不履行(三)

9、迟延履行履行迟延的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有有效债务存在。(2)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3)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5)须债务人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二、债的不履行(三)迟延履行履行迟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第二,债权人可请求赔偿因迟延履行而受到的损失;第三,因迟延使整个履行失去意义的,债权人得解除债的关系而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债务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二、债的不履行(四)加害履行 加害履行又称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到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加害给

10、付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构成:(1)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 (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即有瑕疵。(3)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本章小结】本章说明债的履行的要求。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履行其所负担的义务。债的履行应遵循全面履行、诚实信用以及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原则。债的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都适当的,才属于债的适当履行。债务人没有按要求履行义务的,属于不履行债务,主要有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加害履行等形态。【复习思考题】1债的履行原则有哪些?2债的适当履行有哪些要求?3债的不履行有哪些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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