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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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讯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年6月,高院民一庭召开了全市上半年民事审讯业务研讨会,专题争论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与会代表在研讨过程中对于多数问题达成了统一的认识,但仍有一些问题存有肯定的分歧。我庭依据研讨会的状况,汇总了多数人的看法,形成了如下会议纪要,供大家在日常办案中参考。对于特别状况案件的处理,应以公正公正为动身点,依据案件实际状况,酌情调整。1.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担当。侵权责任法第49条仅列举了全部人与用法人分别的两种详细情形,即租赁和借用,

2、对于挂靠车辆是否属于该条所调整的全部人与用法人未作明确规定。依据近日下发的最高院法办2011442号文,即全国民事审讯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别人损害,由挂靠车主担当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担当补充赔偿责任。考虑到上海地区的实际状况,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作出一审讯决的此类案件,被挂靠单位担当补充责任,此前一审法院判决的案件根据高院2007年6月18日下发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假设干问题的看法处理。2.租用、借用别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过错的认定。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租用、借用别人机动车,车主的责任担当作出明确的规定,即车主担当的是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

3、,转变了以往审讯理论中车主一律担当的是连带责任的做法。但侵权责任法对车主的过错应如何认定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且对于过错责任的担当也未做进一步阐述。我们认为一般可以区分以下几种状况:1)出借人对借用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未对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进展审查等,在此状况下,出借人虽有过错,但并非是挺直侵权人,故应由借用人先担当赔偿责任,出借人担当与之过错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出借人对出借车辆未尽合理的审查留意义务,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车辆有瑕疵或者车辆未进展年检等,在此状况下,如车辆的瑕疵等因素是造成事故的挺直缘由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担当的是与瑕疵因素所占缘由力大小相对应的赔偿责任;3)出借人未购

4、置交强险,因交强险具有强迫性,车主未根据规定购置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丢失了通过交强险得到赔偿保障、用法人丢失了通过交强险分散风险的时机,车主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借用人担当连带责任。3.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担当。投保义务人未根据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如投保义务人与实际用法人不全都的,投保义务人应与实际用法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担当连带责任。4.擅自用法别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担当。侵权责任法中对租用、借用、盗抢等状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担当均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擅自用法别人机动车的状况并未作出规定,我们认为,一般可以比照租用、借用的状况,全部人仅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担当

5、与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5.职务行为、供应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担当。机动车驾驶人在履行职务行为或在供应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应当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承受劳务一方担当责任。如劳动者或供应劳务一方有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多数看法认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说明)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或承受劳务一方在担当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劳动者或供应劳务一方追偿。6.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1)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和侵权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当事人以协议赔偿数额与法定计算不全都为由,提起

6、诉讼要求法院重新处理的问题。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尤其是在交警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不宜轻易撤销该协议。即使在详细赔偿工程的计算上与法定标准有肯定出入,假设不能证明是受胁迫、欺诈而签订或者赔偿数额显失公正的,一般仍应确定该协议的效力。2)该和解协议对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效力上述状况中,假设受害人未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为更好爱护受害人利益,法院应追加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当事人。但是和解协议只对协议双方有约束力,保险公司仅在法定的赔偿工程及交强险限额内担当责任,超出局部应由责任人担当。7.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否考虑抚养人的年龄。人身损害司法说明仅规定了依据被抚养人的年龄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

7、并未针对抚养人的年龄作出相应的规定。例如抚养人年龄超过六十周岁,但被抚养人已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属无劳动力量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此时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考虑抚养人的年龄?对于此问题,我们认为在最高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不宜打破原司法说明的规定,不考虑抚养人自身的年龄。8.因交通事故受伤者,在定残后、诉讼期间因非本次交通事故缘由死亡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事故受伤,在治疗终结经司法鉴定确定损害后果后,诉讼期间因非本次交通事故缘由死亡的,其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例如张某,35岁时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在诉讼期间因非本次交通事故缘由身亡,死亡时间距其定残之日为2

8、年,这种状况下,是按一般规定20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还是根据其实际生存年限2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说明第25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随实际年龄不同予以调整,但至少可以计算5年。为了爱护受害人的权益,且不与该说明的精神相冲突,倾向性看法根据最低标准5年来计算残疾赔偿金。9.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或者非经营性车辆用法中断损失,是否应获得支持。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的修理费用或重置费用、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或者非经营性车辆用法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财产损失。被侵权人恳求侵权人赔偿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或者非经营性车辆用法中断损失,一般可予

9、支持。10.已达退休年龄人员误工费的问题。退休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的一种待遇,而广阔农村多数农民还不能享受这种退休待遇。理论中多数农村老年人在超过退休年龄后仍旧连续劳动自食其力。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国家法定的企业已退休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现象。因此,片面地以肯定的年龄作为劳动力量丢失的根据,既无明确的法律根据,也与我国的国情、社情不相符。应依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开工作的实际状况来推断。假如权利人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有工作或仍参与劳动的,可以不予赔偿。对于有证据证明其仍在从事劳动或工作的那么依据证据予以确定。11.关于“车上人员的认定。依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商

10、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推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需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根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车上人员被甩出的应属于本车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行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

11、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改变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假如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只要事故发生时这一时点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含因车辆事故被甩出人员),那么属于“第三者。12.关于非本市户籍人员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认定。依据最高院的解答及上海高院出台的指导看法,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城镇地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二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在认定上述条件时,我们认为不宜过于严苛。对于在城镇地区居住满一年的期间计算,截止日期为事故发生时。对于居住地为城镇的标准,原那么上可以居住地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居民委员会为识别标准。对于收入来源

12、地的认定,劳动合同和工作证明为最主要的证据要求,证据可包括劳动合同、工资签收单、综合保险、工资账户定期收款凭证、税收证明等。户籍为学校集体户口的大同学,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13.车辆贬损是否能获得支持。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担当方式,复原原状和赔偿损失担当着不同的功能。侵权人已经赔偿了修复的费用,一般状况下可以认为对受损车辆损害进展了赔偿,关于当事人主见赔偿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贬值损失,实际缺乏客观评定标准,原那么上不应支持。高院也屡次通过不同途径强调。对于特别状况下需要支持的,应当综合考虑车辆的受损程度、用法年限等因素慎重认定。14.被抚养人的推断标准。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说

13、明第28条的规定,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担当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丢失劳动力量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对于成年近亲属,无论是否超过60岁,推断其是否符合被抚养人的标准应当是丢失劳动力量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对于有劳动力量但没有工作的成年近亲属,不属于被抚养人范围。对于已经退休且有退休收入的,也不属于被抚养人范围。15.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标准。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说明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应依据扶养人丢失劳动力量程度来做出推断。审讯理论中,对于构成伤残的,一般状况下可根据如下原那么处理:一至三级伤残可以挺直认定完全丢失劳动力量;四至七级伤残认定为对劳动力量有影响,可根据80%、

14、60%、40%、20%的比例酌定;八至十级原那么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力量。如有特别状况,当事人需举证证明伤残对劳动力量的影响。16.多处伤残的等级计算。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对其的伤残等级应当叠加计算。但在计算时,其系数上限不得到达上一个级别的伤残等级。一般状况下,可以参照最高级别伤残系数附加指数(大于等于0,小于等于10%,2345级附加指数为每处4%,678910级附加指数为每处2%,但累计小于等于10%)公式予以计算,但不宜挺直在判决中出现计算公式。17.无事故责任报告的责任认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责任报告,而仅出具了事故证明的,但在事故证明中明确非机动车方有过错行为的

15、,法院应结合侵权构成要件一并予以认定责任。如无法依据事故证明作出推断的,那么原那么上根据道路交通平安法第76条的规定,即应由机动车一方证明非机动车是否有过错,如无法证明的,那么认定由机动车一方担当全部责任。18.在侵权案件中律师费的支付标准。律师费并非是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司法说明规定的法定赔偿工程。但考虑到受害人因诉讼聘请律师的确会产生肯定损失,上海高院在沪高法民200044号文中明确律师费可以作为损失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律师收费有多种标准,包括计时、计件等,还有的风险代理等,且不同级别的律师收费标准也不同,故我们认为仍参照现有做法,即结合案件的难易程度及案件标的等因素来综合确定,一般状况下律师费赔偿的标准不宜高于10000元,由法官依据案情酌定。来源: http:/.doczj/doc/74eead18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b2.html /fg/detail527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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