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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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法全文【合同法】合同法全文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次次会议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面是细心为大家整理的合同法全文内容,欢送阅读。更多合同法全文内容相关内容请关注有用资料栏目!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公平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名目:总那么第一章一般规定其次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那么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

2、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立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其次十章仓储合同其次十一章托付合同其次十二章行纪合同其次十三章居间合同附那么分那么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用法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全部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制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按照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全部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

3、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商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全部权属于出卖人。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全部权的义务。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根据商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学问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学问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根据商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商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商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商定

4、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根据商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商定交付地点或者商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担

5、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缘由致使标的物不能根据商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背商定之日起担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担当。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商定交付地点或者商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其次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担当。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根据商定或者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其次款其次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背商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6、风险自违背商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担当。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根据商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回绝承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回绝承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担当。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担当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买受人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的权利。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见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

7、,出卖人不担当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准确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见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供应适当担保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根据商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供应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按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担当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根据商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实行足以爱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商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商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准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商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商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商定。当事人没有商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觉或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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