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掌握以三公(公开、公正、公平)和三反(反内幕交易、反虚假陈述、反操纵证券市场)原则为核心的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树立三公原则与三反原则在证券法中的核心地位,并正确认识两者的关系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一、证券 (一)证券的概念 指表彰特定权利存在并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书面凭证 证券法所称的证券,就是指资本证券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发行,并不适用证券法 (二)证券的分类 (三)证券的特征,二、证券法,(一)证券法的概念 调整和规范证券市场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一般包括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服务以及证券监管二)证券法的特征,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 证券法具有国际性:各国的证券法规定已经大同小异,并深受美国和英国证券法的影响,(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以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证券欺诈责任制度为核心,其核心原则是三公(公开、公正、公平)和三反(反内幕交易、反虚假陈述、反操纵证券市场)原则 三公原则是正面表述,即你应该怎么做;三反原则是三公原则的反向表述,即如果不遵循三公原则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必须遵守的第一原则,1.公开原则,(1)概述 公开原则也称信息公开原则,其核心要求是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方面的活动,应当遵循公开的原则,即证券市场各方参与主体都应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公开原则是公正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出发点,是三公原则之根本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律的基础、核心和精髓,(2)公开原则的内容,A从层次上讲,公开原则包括证券发行公开、证券交易公开、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信息公开等三个层次 B从内容上讲,公开原则要求证券法律政策公开、信息公开、行为公开和财务公开 C从时间上讲,公开原则对有关资料公开的要求是初始公开和持续公开,标准是全面的、真实的、及时的、易得和易懂的 D公开原则的目的就是要使投资者在买卖证券之前,有充分、正确的资料,可以对证券投资的价值予以判断,意思表示真实同时,在某种意义上也表明公司经营要规范化和透明化,既要向投资者负责,也要向和公众负责三公原则与证券法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法将信息披露制度贯穿至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具体而明确地规定了发行人、大股东信息及有关业务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公开义务,并要求这些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特别是在证券交易的环节,证券法作出了一系列必须保持信息公开的规定 同时,还规定了证券管理机构的某些管理信息的公开化,以促进有效监管3)公开原则的意义,公开原则有利于约束证券发行人的行为,改善其经营管理; 有利于证券市场上发行与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 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进行证券监管,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2.公平原则,(1)概述 公平原则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证券市场应当建立一个公平的参与环境,维护交易和竞争的公平 该原则核心的要求是证券交易活动中所有参与者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平保护 公平是证券市场的灵魂,公平产生公信力公开才能公平,(2)公平原则的内容,A主要指在法律规定和实际执行过程中,确保证券市场各法律主体的地位平等,即权利与义务平等,公平竞争,等价交换,其合法权益得到公平保护,做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B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是地位平等、权利公平、利益公平、税赋公平、机会均等,但并不包括结果公平结果公平不是市场的功能,而是国家责任 C公平原则特别强调实体上的公平,强调当事人的待遇,包括市场的进入、监管机关的监督、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法律救济等方面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公开与公平原则的保障,是指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者各方 它要求在法律的框架内,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给予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公正的待遇和相同的法律地位,做到监管公正、执法公正 因此,该原则更大意义上是针对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要求 强调的是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4、我国证券法中的三公原则,在三公原则中,公开是正义的基础,是公正和公平的前提和保障;公平与公正则是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证券法律了制度的正义性,核心是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自由的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证券法对公开是十分重视的,但在公平和公正方面有担缺陷,主要是国有企业问题立法与执法的天平倾向国有企业,证券市场就难以正常和有效运行5、三反原则,也称违法行为法定原则或三反原则,即反内幕交易、反欺诈和虚假陈述、反价格操纵 三反原则是从执法的角度来实践三公原则,是三公原则的反向表述这个原则体现了言必信行必果的要求 在我国证券法中,有大量的反内幕交易、反虚假陈述、反操纵欺诈等法律具体规定 我们将在第三节中详述6、其它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2)证券业与其金融业分业经营管理为主,混业经营另作规定原则 (3)保护投资者(消费者)合法利益原则这种保护仍然遵循风险自负的理念,只是强调要进一步强化三公与三反原则的制度建设和执法,信息公开是关键,三、证券市场,(一)证券市场的特点 企业的发展壮大需要资金支持一般而言,创业时期的资金主要来自创业者的投资和利润积累,有良好的成长预期与业绩才可能从银行得支持,但到大型企业时(亿元左右)则需要借助证券制度融资 证券融资就是这样一种化减银行风险的制度安排 只能在风险发生的概率上进行证券融资,而无法将其降至为零,三、证券市场,(二)证券市场的主体 1.证券发行人 2.证券投资者 3.证券公司 4.证券服务机构 5.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监管机构,四、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1.信息披露的含义 2.信息披露的作用,(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真实指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必须客观,符合现实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准确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内容的语言上要合乎逻辑,格式要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否则,就有可能构成虚假陈述当中的误导性陈述 完整指信息披露的内容要齐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构成虚假陈述中的重大遗漏,(三)信息公开的类型和方式,(1)信息披露的基本分类主要包括初始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两种 (2)从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来看,一般包括指定的报刊和互联网公布、向有关机构备案、某些场所置备、答复公众询问及其他方式四)初始信息披露制度,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1)招股说明书 (2)招股说明书概要 (3)上市公告书 2.公司债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披露,(五)持续信息披露制度,1.概念 2.持续信息披露的形式 (1)定期报告 年报、中报、季报和审计如果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的要及时或提前预告 (2)临时报告 重大事件临时报告,(六)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制度,1.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 2.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 3.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 4.收购行为完成后,第二节 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概述 (一)概念 (二)证券发行的分类 (三)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审批制” “核准制”,二、股票发行的条件,(一)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条件 发起人的人数和出资条件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量的股份(不少于35%);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条件,应当符合募集设立的基本条件 中国证监会的管理办法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和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也明确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无虚假记载和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募集资金的数额和用途符合规定等方面 此外,中国证监会对于再融资之增发新股、配售股份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在管理办法中均有相应的具体条件的规定三、股票发行的程序,(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二)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程序,四、债券发行的条件,(一)普通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基本条件 2.募集资金的投向 3.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五、证券的承销,(一)承销的概念 (二)承销的方式 1.证券代销 2.证券包销 3.独立承销和承销团承销,第三节 证券上市,一、证券上市的概念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 (一)股票上市的条件 (二)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1.普通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三、证券上市的程序,1.发行人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提出上市申请; 2.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审查; 3.上市委员会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向发行人发出上市通知; 5.发行人披露上市公告书; 6.证券上市四、暂停与恢复上市,(一)暂停上市的概念 (二)暂停上市的法定事由 (三)恢复上市,五、终止上市,(一)终止上市的概念 (二)股票终止上市的事由 (三)债券终止上市的事由,第四节 证券交易,一、证券交易的概念 二、证券交易的特点 三、证券交易的分类 (一)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 (二)证券的现货交易和信用交易,四、限制或禁止交易的规则,(一)限定期限内禁止或限制买卖 1.公司发起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限制 2.董事、监事和高管的限制,四、限制或禁止交易的规则,(二)禁止持有和买卖股票 1.禁止持有的证券类型 2.禁止持股人的范围 3.禁止的行为类型,四、限制或禁止交易的规则,(三)限制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买卖股票 1.股票发行服务机构(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机构)及人员的买卖限制 2.上市公司服务机构及人员的买卖限制,五、短线交易及归入权,(一)短线交易 (二)归入权,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分类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股票而达到对某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核心是实际控制 上市公司存在可能被收购的风险 主要内容是如何才能达到最大价值,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1)收购人的义务:报告义务(达到5%报告,每增加或减少5%报告,达到30%并发出要约)、禁售义务(要约收购期内)和锁定义务(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被收购公司有关人员的义务: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保持公司的正常经营状态,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作出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它股东、职工的利益 (3)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等高管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收购人,不利用公司资源资助收购,不得损害公司、股东、职工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1.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2.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 3.部分收购和全部收购,二、要约收购,(一)要约收购的概念 (二)要约收购的一般规则 1.大股东权益公开规则 2.增减股份的“台阶规则”(慢走规则) 3.全面要约收购规则 4.证监会异议规则 5.收购要约的撤销与变更规则 6.收购条件一体适用规则 7.收购期间禁止收购人另行买卖目标公司股票规则,三、协议收购,(一)协议收购的概念及特征 协议过程的不公开性;交易对手的有限性;收购价格的自主性;收购标的的特殊性 (二)协议收购方的义务 限制转让义务;信息披露义务 (三)强制全面收购义务,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在规定期限内禁止收购人转让股份(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 目标公司可能终止上市交易(因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 余额股东可能享有强制性出售权; 可能变更企业形式(变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五、上市公司收购的部分防御手段,(一)毒丸计划(poison pills) (二)分批董事会(classified board) (三)防御性合并(白衣骑士) (四)派克人防御(pac-mandefense) (五)金色降落伞(golden parachutes),第六节 证券法律责任,一、虚假陈述 (一)虚假陈述概述 主要指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