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抢劫罪的认定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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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抢劫罪的认定与处罚论文摘要 (2)一抢劫罪的概述(3)二、抢劫罪所侵犯的客体(3-4)三、抢劫犯罪基木构件中行为行为方式(4)(一)行力方式的认定(4-6)(二)行为的对象(6)(三)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6-7)四、抢劫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7)(一)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的界限(7)(二)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7-8)五、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汄定(8-9)六、抢劫罪的刑事责任(9)七、结朿语(9)参考文献 (10)论文摘要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H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 行为。木文研究了抢劫罪的基木构成要件行为,并认为暴力手段是指对人不法行使有形 力或物理力的一切情况

2、,可以直接、也可间接行使,不要求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而胁迫手段是指以当场可以实现的人身伤害或造成其他物质损失为内容的精神强制, 应当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同时,胁迫的表现方式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而“其他方法”则必须与前二者具有相同的质的规定性。行为人的手段行为与劫取财 物之间必须具备因来关系。对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中的“多次抢劫”、“抢劫致人重 伤、死亡”等疑难问题,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等也作出初步研究。关键词:暴力胁迫因果关系多次抢劫转化型抢劫浅析抢劫罪的认定与处罚一、抢劫罪的概述什么是抢劫罪,刑法著作中主要有5种不同的定义。第一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 有为H的,以

3、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二种,抢劫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H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抢取财物的行为。第三种,抢 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冃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第叫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U的,用对财物的所有 者、保管者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把的方法,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第五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FI的,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 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当 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第一种定义见之于多数著作,可谓通说。

4、其基本上是以抢劫罪罪状的表述为基础, 只是增加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足之处是未能使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更具体化、 明确化,而且用“强行劫取”说明抢劫行为的特征,有同义语反复之嫌。第二种定义突 出了抢劫罪必须是当场占有财物的特点,但是对于手段行为的特点缺乏明确性,仙且 “强行劫取”就是当场抢劫的意思,加上“当场”二字纯属多余。第三、叫、五种定义 都注意到使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和占有行为特征的具体化,并且一个比一个表述得更具 体。第三种定义不仅指明了被侵犯的具体人,而且指明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方法。但对“其他方法”的特点未加说明。第叫、五种定义,则都注意到使抢劫罪 的手段行为和占冇行为

5、的特点具体化,以便于区分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特别是与敲诈勒 索罪,的界限。笔者认为,定义是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PT涵,外延的确切而简要 的说明。我们不能要求在定义中把一种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和非本质的特征全面反映 出来否则定义将失去简明性而且可能因用词不周延而引出其他问题来。所以笔者认 为对抢劫罪定义可做如卜表述,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以当场实 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 财物的行为。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抢劫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发生抢劫罪的同吋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人身 权利和财产权利。笔者认为,抢劫罪的客体不能

6、简单地说成是财产权利或是人身权利, 这两者在抢劫罪中都是至关重要的,不能因为刑法将其规定在“侵犯财产犯罪” 一章中,就认为其对财产权利的侵犯决定了其与该章中其他侵犯财产罪具有共同危害 本质,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中的一个犯罪手段。如来是这样的话,便无法区别抢劫罪 与抢夺罪。因为两个罪的本质区别是抢劫罪侵犯了人身权利,也就是说,对人身权利 的侵犯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认为侵犯人身权利与侵犯财产权 利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侵犯人身权利是为侵犯财产权利服务的,因为就抢 劫罪的基本构成而言,只有实际占有了公私财物,才视为抢劫罪既遂,否则,里然实 施了抢劫行为,但未能占有公私财物,只

7、能构成抢劫未遂。从表面看来,侵犯财产权 利能影响抢劫罪的形态,影响量刑,但实质上对于罪与非罪,侵犯人身权利起着更为 关键的作用,而且对于成立的抢劫罪,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程度也影响着量刑。因此,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是抢劫罪的犯罪客体,两者互相影响,不应在两者之间划定主 次关系。三、抢劫犯罪基本构件中行为行为方式(一) 行为方式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釆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 占有公私财物。抢劫的方法成为丁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相区别的明显的标志因 此正确认识抢劫方法对丁区分木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界限具有重要意义。1、暴力方法的认定暴力,通常是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

8、制性的行动包括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 力,那么怎么认识抢劫罪的暴力呢?有以K几个问题值得研究。(1) 抢劫罪暴力对象抢劫罪的暴力一般是指对被靑人实施强烈的打击或强制,如捆绑。实施暴力的H地 是为了排除或者灰制被靑人的反抗,迫使交出财物或当场夺走其财物。因此,暴力的 对象一般是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和持有者,而不能是和tl标财物无关的其他人。比如 甲在深夜欲进一农村信用社行窃,见有乙、丙两个青年在门口闲谈,不便其作案,遂 上前要他们“滚开”。由此引起双方争执,在争执中,甲掏出匕首将乙杀死,丙逃走。 然后甲撬门进入信用社盗窃了数T元的财物逃走,途中被抓获。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有的人提

9、出,暴力的对象不包括其他“在场人”。实际上, 论者是指当着所冇者,持有者保管者的面对与其冇直接利害关系的在场的亲属进行暴 力打击,迫使前者交出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前者为了使自己的亲属不继续遭受皮肉 之苦,而当场交出财物,这时的暴力实际上是起了对前者的胁迫作用,于对前者施加 暴力方法直接夺取财物有所不同。(2) 为其他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之后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条 件,非法占有其财物,是否构成强劫罪?如某甲在某处闲逛,在一僻静之处见一女青年乙走来,见其貌美遂上前抓住乙, 便向一旁的树林里拖,欲行强奸。因乙奋力反抗,甲猛击乙头部将其击晕后,施实强 奸。奸后看到乙的手提包,捡起拿回家后发现内有手机

10、及千余元现金,将财物据为己 冇。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定强奸罪和抢劫罪,另一种意见定 强奸罪和盗窃罪。本人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就例而言,甲对乙实施殴打,目地 是对乙进行强奸,即具有强奸的故意,并非为了夺取乙的财物而殴打,即缺乏抢劫的 故意。当然在客观上,甲的殴打确实使乙失去了反抗能力,从而为甲在无阻碍的情况 下占有乙的财物创造了条件。但是,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把整个作案过程 中的两个阶段的行为硬拉在一起,使暴力即作为定强奸罪的根据,乂作为定抢劫罪的 根据。“一事两头沾”,违反了主观与客观和统一的定罪原则。而且,行为处罚两 次,也违反了对一行为不可重复评价的原则,因

11、而是不正确的。当然,第种意见处 理使后罪往重罪方面靠,可能会使一部分群众,尤其是被害人亲属对那些凶残的犯罪 分子复仇的强烈愿望得到满足,然而这样却是违背了法律的真正意志。(3) 抢劫的暴力强度我国刑法对抢劫罪暴力K限设有规定。即抢劫罪的暴力不要求达到危及身体健康、 生命或者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只要达到使被害人恐惧、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 抑制即可。亦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但是如果由此得出结论说,认定抢劫罪根本无需考虑暴力的强度。也是不正确的。例 如,甲川右手提着一个皮制手包走在路上,乙乘其不备朝其右手竹打了一巴掌,手包 掉在地上,乙捡起手包就跑,木人

12、远处被群众抓住。此行为应不应定为抢劫罪,显然 打一巴掌也是暴力的实施,但是是非常轻微的,并未形成对他人身体的强制,也未形 成精神的强制,亦非构成胁迫,与乘人不备从他人手中夺走手包没有多大区别。因此木人认为虽然刑法没冇规定暴力的下限,但是对暴力只做形式的理解,不考虑其对人 身权利侵犯的程度和其他情节是不对的。2、胁迫方法的认定。胁迫方法通常叫做精神强制,即以对被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使其产生 恐惧而被迫服从行为人的意志。对不同的犯罪,例如抢劫罪与强奸罪,胁迫的内容不 尽相同。对于抢劫的胁迫,各国刑法有不同规定。如“以暴力相威胁”、“以重伤相 威胁或置他人于重伤之恐惧”、“以危靑生命健康的暴

13、力相威胁,使其感到ft己或他 人有立即死、受伤的恐惧”等等。我国刑法对抢劫的胁迫未做任何解释,因而在理解 上出现不同观点。全国统编的刑法学教科书刑法学指出:“我国的刑法对胁迫应 理解为以暴力相威胁”。本人认为把胁迫理解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是适当的。W为抢 劫的胁迫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发出,而且必须是当场能够实现的。这样的胁迫,唯有使 用暴力这一形式相威胁。胁迫表现为积极的恐吓行为,没有这种行为。3、抢劫罪的“其他方法”的认定。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外,对被害人施加某种力量使其处不知反抗或丧失 反抗能力的状态的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等等。(二)行为的对象一般认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14、是“公私财物”。根据通说,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 则条文规记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三)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行为人取得财物与其使用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行 为人得到财物是因为其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由于其使用的诸种手段使被 害人被迫放弃了对财物的占有,被害人放弃了占有使行为人得到了财物。反之,则不能 认定为抢劫罪。这里的“放弃占有”显然是被迫的,即被害人根本不具有转移占有的意 思或者根本不具有意思能力(如被麻醉)。例如:行为人深夜抢劫,经过-番扭打,被 害人夺路而逃,行为人紧迫不舍。结果被害人不慎将钱包掉出(当时被害人并不知),行 为

15、人见状捡起,停止追赶。有学者认为是抢劫罪(未遂)和侵占罪的竞合。日本的判例已 经肯定为抢劫罪。木人认为,本例中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暴力,但被害人并未因此而放弃 对财物的占有,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r1!有完全是无意识的,既无处分财物的意思表示 (尽管是不自由的),也无处分行为,行为人甲也不是因此而得到财物,所以不构成抢劫罪。当然也谈不上未遂,可以考虑是侵占罪,因为不当得利是不问动机的。四、抢劫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一)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的界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对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者耍 挟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是指以将要对被害人施加暴力,破 坏其名誉或毁坏其财

16、产等相威胁。所谓耍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 造某种迫使其交出财物的借口。例如:行为人骑着自行车,眼见某人驾驶汽车从其旁 边经过时,故意向汽车旁撞一下,然后倒地,硬说是司机将其撞倒,要求司机必须赔 偿其一笔钱,否则就不让司机走开,这是以要挟方法敲诈勒索。威胁于耍挟实际上完 全可以概括为胁迫,从而很难区分木罪与用胁迫方法实施的抢劫罪。木人认为应从以 下叫点出发,区别两罪的界限。1、抢劫的威胁:只能是以当场实现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而敲诈勒索则是-般以 日后实现某种侵害行为威胁。2、抢劫的威胁:只能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发出。敲诈勒索可以是当面也可以 是通书信或第三人转达的方式发出。3、抢劫的威胁的内容只能是当场能够实现的,即暴力。敲诈勒索威胁的内容,可 以是当场能够实现的,也可以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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