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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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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摘要国际贸易中越来越能占据重要位置的便是国际航空运输在国际航空运输中 货物运输乂是举足轻重的一部分,明确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对解决航空货物运输的 纷争相当重耍本论文主耍从W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现状入手,主 要介绍了目前关于航空货物运输的责任范围,归责原则,责任期间,责任限额等 相关规定,并针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现状和我国的现行的相关 规定,进一步的提出了我国今后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制度方面的几点立法 建议关键词: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责任范围/归责原则/责任限额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air cargo transportation system of liability of the carrierABSTRACTThe international air cargo transport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ir freight carrier’s liability system is the core content of international air cargo transportation rules of the convention,clear carriers liability system to solve the dispute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air is very critical. This thesis mainly from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air cargo transportation carrier liability system,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responsibility scope about air cargo transport,imputation principle of liability, liability limit, etc.,and aiming at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international air cargo transportation carrier’s liability system,and the current regulations of China,further for the future is put forward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air cargo transportation carrier system some legislative Suggestions.KEY WORDS: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of goods,Limitation of liability,Imputation principle,Th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Ill-8-8-910-11-13-14摘要ABSTRACT II1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现状概述 11.1国际航空概述 11.2关于承运人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 2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现状 32. 1 7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32.2承运人的规则原则 42.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62.4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63.完善我国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若干立法建议 73. 1完善承运人的责任范 3.2完善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3.3完善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3.4完善承运人的责任限额结语• 致谢•参考文献-1.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现状概述1.1国际航空运输概述1.1.1国际运输与航空运输首先,我们来区别“国际运输”和“航空运输”的概念,进而去更准确的辨 析与把握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概念。

《华沙公约》第一条规定根据合同各方所签 订的合同,出发地或者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领土内有经停地点的运 输,不管在运输过程中是否有转运或者间断,就是国际运输1由此可见,华沙 公约并非以承运人、旅客或托运人的国籍为标准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国际运输,而 是以始发地,目的地和经停地的位置为标准的什么是“航空运输”呢? “航空运输”就是由航空器进行的运输它是指利用 航空器把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由一个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地方的运输方式航空运 输出现的吋间较晚,但其发展速度快、跨度范围广、方便快捷等优点越来越受到 人们的青睐,故航空运输近年来发展速度突飞猛进1.1.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由《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可以看出国际航空运输的对象包括旅客、 行李和货物,当然也有人从宏观上认为国际航空运输括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笔者则主耍研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目前各国的法律对什么是货物有着不同的认识,就连国际航空法公约也没有 给出一个明确统一的含义《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将货物规定为“货 物是指除邮件或行李之外的,已由或将要由民用航空器运输的物品,包括凭着航 空货运单运输的各种行李由此可以看出,货物除了不括旅客随身携带的行 李外,应包括所有交付给承运人的物品。

货物分为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普通货物就是我们平常所见的容易理解的货 物,而特种货物是包括贵重物品,危险物品、鲜活易腐物、尸体、骨灰等的特殊 物品特种物品虽然运量小,利润空间大,但在实际的操作中难度较高,稍有不 慎就会出现问题1.2关于承运人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1.2.1 1929年华沙公约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分布在华沙体制中华沙体制是为统 一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某些规则,由《华沙公约》及其后续补充和修正的8个国 际法律文件该公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纠纷提供统一的可适用 的实体法规则、运输凭证规则和诉讼程序等此外,华沙公约还确立了承运人的 责任限额,这对于正在发展初期的国际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和承运人都有很大的积 极意义华沙公约总共有5章51条,第一章规定了公约适用范围和定义;第二章是关 于运输凭证的相关规定;第三章则是比较重要的章节,规定了承运人责任;第四 章是联合运输的相关规定;第五章就是些一般条款沈志韬:《M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贵任制度研宄》,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9月公约对自身的适用范围、 货物承运人的责任、管辖法院与诉讼时限等内容做出了比较符合当时大背景的国 际航空运输实践发展的规定。

它实现丫国际运输定义、运输凭证规则、承运人责 任制度、法院管辖权等四方面的统一,从而使各国法院在处理航空运输纠纷方面 有了统一的国际规范,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效率肀沙公约的立法者知道该公 约不可能包括所有的国际航空运输的问题,所以规定一些具体的问题可以适用各 国的国内法的规定,从这个方而来看,华沙公约是个具有开放性的公约华沙公约在发挥其历史作用时也并非是毫无缺陷,其中有些规定与国际航空 运输实践的发展不能完全相符,进而导致了华沙公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 题,比如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过低;导致公约确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要比发达国 家航空运输的赔偿标准低很多,故有些发达国家极力主张修改有关责任限额的相 关规定: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216页另外,各国对于公约所使用的一些术语的理解上也存在很大的争议, 从而导致各国相关司法实践差异较大1.2.2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伴随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实践的发展,华沙体制的概念模糊,各条约之间的 矛盾也日益显示出来,国际民航组织为了制定一个新的国际航空条约,最终制定 了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总共有7章57条,它某本上 继承/华沙公约的框架,吸收Y其他公约的相关规定,在国际航空运输实践的基 础上制定了。

•些新的规定蒙特利尔公约促进了国际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统推进了华沙体制现代化;更加注重保护旅客、货物所有人利益,由此使得蒙 特利尔公约更贴近W际航免运输实践发展的需耍事物均具有两而性,蒙特利尔公约也存在很大的缺陷它没有规定华沙体制 的退出机制导致丫多个华沙体质条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并存,使法律的适用变得比 较闲难另外蒙特利尔公约中一些规定具体含义不明确,原则性太强,仍需要司 法实践对其的只体适用做出相应的法律解释1.2.3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有关航空货物运输的法律主要有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 航空法》,2000年通过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简称为《民用航空法》,它基本上沿袭了华 沙体制的框架和精神,与华沙体制的规定有很大的一致性,考虑到后文会大量提 及到相关内容,这里就不一一细说了《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是《民用航空法》的具体的细化在货 物运输方面,有其特别之处如该规则对普通货物运输和特种货物运输进行了清 晰的划分,还对什么是特种货物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以及托运人在托运规定的特种 货物时应注意的事项和相应的赔偿责任等这样的规定使概念比较清楚明确,责 任划分明Y,有利于货物运输纠纷的快速解决。

2.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现状 2.1承运人责任范2.1.1货物的毁灭、遗失或损坏《华沙公约》第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对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行李或货物的毁 火、遗失或损坏承担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承运人未能完全履行义务的三种情况主 要是行李或货物的毁灭、遗失或损坏因为三者的赔偿数额不同,索赔期限不同 等,故区分这三种情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毁灭和损坏:“毁灭”是指货物由于外力作用而丧失其物理形态,当然也包括货物原有性 质的灭失,如食物腐烂、活物死亡等损坏”则是指货物残破、破损,失去原來 的使用价值也就是说损坏通常是指可以修复的损害,损坏程度比毁火轻 遗失:“遗失”是指贵重物品在运输过程中遗失或失窃,也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了 错误的收货人,还包括在运输过程中附在货物上的货运单丢失,导致无法判明收 货人,货物无人认领的情形遗失与毁灭的区别在于遗失意味着货物在物理上仍 然存在,只是承运人或托运人无法再占有货物部分遗失:虽然遗失和损坏的界限比较明确,但是行李或货物出现部分遗失的情形到底 是指损坏还是指遗失仍然不是很清晰在1955年的海牙会议上,Wilberforce 先生提出损坏与部分遗失有着重大的区别,并且建议在“损坏”后面加上“部分 遗失”加以辨别,一些国家的代表表示赞同,但是美国代表却认为“部分遗失” 是“损坏”的应有之义,并不赞成此种做法。

2. 1.2货物的延迟“延误”是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另一原因《华沙公约》规定:“货物由于 航空运输的延误造成损失,且该损失发生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承担责 任通过该条文我们可以知道,《华沙公约》中的“延误”适用于旅客、行李或 货物运输;并且只有当延误在“航空运输中”造成了 “损失”时,承运人才需承 担责任当然,《华沙公约》既没有对延误作出清晰定义,也没有规定承运人必须在 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运输通说认为,公约所认为的延误是托运人选择航空运 输所期望的一定的合理期限,并不是航班的具体始发或抵达目的地时间上的“误 点”42.2承运人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归贵原则并没有做统一的规定,国际航 空运输公约的规定也时常引起各种争议而归责原则对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 的划分至关重要,必须对其进行深入研宂52.2.1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是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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