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岀口牛羊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工作指南(试行)1. 总则1.1目的为加强出口牛羊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做好出 口牛羊肉产品加工用动物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工作, 确保出口肉类产品安全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1.2适用范围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出口牛羊肉产品生产 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和为出口牛羊肉生产加工 企业提供出口加工用动物的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应 遵守本指南1. 3术语养殖场是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养殖基地的统称饲养场是指采取完全舍饲方式、集中饲养、具有一定 规模的动物养殖场;饲养小区是指以村庄为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动物养 殖区域;养殖基地是指以旗(县)、苏木(乡、镇)为单位放 牧饲养的动物养殖区域1.4职责1.4.1.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内蒙古局)统 一管理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工作;1.4.2分支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养殖场备案前期准备及口 常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1.4.3加工企业成立相应机构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养殖 场备案工作,并对备案养殖场进行口常监管。
2. 养殖场备案管理2. 1养殖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2. 1. 1以饲养场、饲养小区为单位,通过协议加工企业向 检验检疫机构统一申请备案;2. 1.2养殖基地由旗(县)、苏木(乡、镇)为单位向检 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2. 1. 3以饲养场、饲养小区、养殖基地为单位,实行一单 位一备案证制度2. 1.4只有经备案的养殖场饲养的牛、羊方可用于出口肉 类产品加工2. 1. 5供港澳注册育肥场饲养的牛、羊可直接用于出口肉 类产品加工,不需经另外备案2.2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应符合下列条件:2.2.1申请备案的饲养场、饲养小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 饲养场、饲养小区与加工企业签订管理购销协 议;(二) 加工企业设有监管饲养场、饲养小区的相应机 构;(三) 加工企业具有对协议饲养场、饲养小区疫情防 控、饲料及药物使用等方面的有效监管措施;(四)符合《出口牛羊肉产品加工用动物饲养场备案 条件》(见附件1)和《出口牛羊肉产品加工用动物饲养小 区备案条件》(见附件2)2. 2. 2申请备案的养殖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 养殖基地具有进行疫情防控及药物使用的有效 监管措施;(二) 符合《出口牛羊肉产品加工用动物养殖基地备 案条件》(见附件3)2. 3申请备案的养殖场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2. 3. 1申请备案的饲养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 《出口牛羊肉产品加工用动物饲养场备案申请 表》(见附件4), 一式三份,(二) 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证书》复印件;(三) 饲养场与加工企业签订的管理购销协议;(四) 加工企业对饲养场的有效监管措施、饲养场动 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等;(五) 饲养场平面图和照片(包括场区大门口,场区 全貌,进场隔离检疫舍外景,牛、羊舍内外景,更衣消毒 室、兽医室、病畜隔离舍等)。
2. 3. 2申请备案的饲养小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 《出口牛羊肉产品加工用动物饲养小区备案申 请表》(见附件5), —式三份,(二) 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证书》复印件;(二)饲养小区与加工企业签订的管理购销协议;(四)加工企业对饲养小区的有效监管措施、饲养小 区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等;2. 3. 3申请备案的养殖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出口牛羊肉产品加工用动物养殖基地备案申 请表》(见附件6), —式三份;(二)养殖基地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合作购销协议;(三)养殖基地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 等2.4内蒙古局组织考核小组对各分支机构提交的申请备 案养殖场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本指南进行现场考核合 格者,了以备案,并颁发《出口牛羊肉产品加工用动物养 殖场备案证》(见附件7)备案证自颁发之口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2.5内蒙古局对备案养殖场实行年审制度3. 监督管理3.1加工企业和备案养殖场应当建立对动物疫病、农兽药 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自检自控体系, 确保出口牛羊肉产品加工用动物安全卫生3.2备案养殖场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饲喂或存 放禁用的抗菌素、催眠镇静药、驱虫药、兴奋剂、激素类 等药物。
对允许使用的药物,遵守国家有关药物停用期的 规定对使用的药物名称、种类、使用时间、剂量、给药 方式等做好记录(见附件8)3. 3备案养殖场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须符合国家有关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管理规定对使用的饲料来源、 产地和主要成分等做好记录(见附件8),并索取《产品 质量检验合格证明》3.4加工企业建立和实行对备案饲养场、饲养小区的检查 制度,负责对协议备案养殖场饲养动物的标识、疫情防控、用药、饲料的使用及记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3.5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检查加工企业对协议备案养殖场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沱期或不泄期对备案养殖场的日常管理、兽医卫生条件保持状况、疫情防控、饲料、药物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4.附则4. 1每一备案养殖场使用一个备案编号,编号格式为XXN(Y) CZZZ 或 XXN (Y) XYYY 或 XXN (Y) JYYY其中 XX 为 汉语拼音字母,代表备案养殖场所在地的盟、市(见附件 9) ; N表示牛;Y表示羊;C表示饲养场,X表示饲养小 区,J表示养殖基地,ZZZ是流水号比如,赤峰地区牛 养殖场为CFNCOOK呼伦贝尔地区羊养殖基地为HLYJ002o4. 2本工作指南由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4.4本工作指南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附件:1、出口牛羊肉产品加工用动物饲养场备案条件2、 出口牛羊肉产品加工用动物饲养小区备案条件3、 出口牛羊肉产品加工用动物养殖基地备案条件4、 出口牛羊肉产品加工用动物饲养场备案申请表5、 出口牛羊肉产品加工用动物饲养小区备案申请表6、 出口牛羊肉产品加工用动物养殖基地备案申请表7、 出口牛羊肉产品加工用动物养殖基地备案证8^牛羊备案养殖场记录(表1-3)9、各盟市汉语拼音缩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