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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纳税筹划面临诸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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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纳税筹划面临诸多风险 因为消遣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高达20%,所以将消遣业收入中包含的商品销售收入和饮食业收入从消遣业收入中分别出来,是常见的税收筹划思路对于量贩式KTV,在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时,应当留意以下几点: 留意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混合销售的特点是,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向同一对象,既供应商品销售,又供应营业税劳务消遣公司(或者以消遣业为主兼营商业的纳税人,下同)向消遣场所的顾客销售商品,是典型的混合销售业务,而不是兼营业务,消遣公司混合销售业务中所含的商品销售收入,无论是否独立核算,都应当并入消遣业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量贩式KTV要想把商业零售业务从消遣业中分别出来,应当留意超市必需构成独立纳税人,即超市必需是独立法人或者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不能是消遣公司的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也不能是经营消遣业为主的纳税人的兼营业务。

留意餐饮收入的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消遣场所为顾客进行消遣活动供应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消遣业税目征收范围因此,消遣场所供应的餐饮服务仍旧属于消遣业征税范围,不能按“服务业———饮食业”征税因此,假如餐饮公司属于独立纳税人,那么餐饮公司收取的餐饮收入不属于消遣业收入,应当独立征税需要留意的是,餐饮公司未供应就餐场所销售食物的行为,属于兼营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而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KTV筹划面临诸多风险 第一,量贩式KTV不可盲目提高商业收入并削减消遣业收入,假如造成消遣业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值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消遣业收入,并补征消遣业营业税 第二,目前对于量贩式KTV如何征税仍旧存在争议 例如,《X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量贩式KTV超市征收营业税批复》(内地税字〔2004〕105 号规定)规定,“在量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注:此处未明确超市是否构成独立纳税人),经营时间与KTV的营业时间相同,在KTV为顾客进行消遣活动供应服务的同时,以向顾客销售饮料、烟酒、食品等为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消遣业的营业额为经营消遣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消遣业的其他各项收费’的规定,量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无论办理何种税务登记,均应暂按消遣业征收营业税笔者认为,将商品销售收入从消遣业收入中分别出来,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支配”,今后对量贩式KTV内设立的超市从消遣场所取得的收入强制征收消遣业营业税,并不是没有可能 量贩式KTV的筹划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 号)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假如量贩式KTV由一家大型商业企业兼营,并且商业企业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那么KTV取得的混合销售收入(包括商业收入和消遣业收入)都应当增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精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以消遣业为主兼营商业(向消遣场所以外的顾客销售商品)的纳税人,假如不分别核算商业收入和消遣业收入,那么该纳税人的全部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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