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所有权信托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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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不完全所有权:信托财产关系的结构崔菲尔德在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和耶鲁大学法学院一直讲授信托法,信托法所呈现的复杂 的法律关系也许是他萌发“寻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的动因之一。他以分析法学的方法 研究信托法,其成果主要表现在他的论文衡平与法律的关系Wesley Newcomb Hohfeld, The Relation and Law, Michigan Law Review, vol.ll,no.8 (Jun,1913h pp537-571和加里福利亚信托法和 永续法的救济性立法的必要性。Wesley N. Hohfeld, Need of Remedial Legislation in

2、the California Law of Trusts and Perpetuites, California Law Review,v. 1 (4)当然,他的研究重点是在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他以他 的四对法律概念分析了在信托上所交织的衡平法法律关系和普通法法律关系。本章以崔菲尔德的权利分析方法以及分析法学的基本思路,分析信托财产上的法律结 构,为信托法在民法结构下的存在提供一个理解的视角。第一节信托法:民法家族的新成员英美法系和民法法系沿各自不同的历史路径演变至今,其基础概念与规则迥然相异。作 为纯粹的英国衡平法的产物,信托法移植至民法法系,自然面临诸多的理论问题。欧洲大陆的许多民法法系

3、国家一直拒绝引入信托法。其中,法国不接受信托法国于2007年2月19日颁布关于建立信托制度的法侓,信托写入法国K法典,即法国K法典 第三卷第十四编信托,信托成为法W民法典中的一种新型的宥名合同。但是,它根源于罗马法信托 (fiducia),而非英美法信托(trust)。,在法理 上,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法国民法典遵循绝对所有权的概念,其第544条将所有权 定义为“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而在信托法中,受托人与受益 人对于信托财产的分割所有权(split ownership)显然与此相悖。第二、信托财产独立性是 信托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法国民法典第2092条规定:“负担债

4、务的人,负以现在所有 或将來取得的一切动产或不动产鹿行其清偿的责任”。它排除了基于特定目的的财产独立性 的效力。 Ph. Remy, National Report for France, in DJ.Hayton, Principles of European Trust Law.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P131.荷兰不接受信托法,也存在相似的原因。第一、荷兰民法典坚持所有权的绝对性和 不可分割原则,其第5编物权第1章所有权总则第1条规定:“所有权是人对物所 能亨有的最广泛的权利” 荷兰民法典,王卫国主译,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2006年,第106贝。信

5、托法中的分割所有权违背上述原则;第二、荷兰民法坚持物 权法定主义(the numerus clausus of real rights),任何物权的创设说遵循严格的形式要件。信 托法中受益人的权利具有物权性(rights in rem),但其种类和内容完企依据当事人意思fl治,违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S.C.JJ. Kortmann and H.L.E. Verhagen, National Report for the NetherlandsJn Heyton,同前注,P195. 7在民法法系中,敁早引入信托法的足拉丁美洲国家。1921年,一项对拉丁美洲银行系统的研究报告 (Kemmerer

6、报告)表明,拉丁美洲银行系统之所以缺乏效率,原因之一在于缺乏信托制度。在美国的支 持下,拉丁美洲国家开始了立法改革。这也是欧洲其他主要国家包括德国、瑞士的学者的普遍观点。 但是,一个国家是否引入信托法,除了法理上的因素,还有政治和政策上的因素。目前,K法法系传统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之所以引入信托法,主要是基于政治和政策的因素。Q有的 国家和地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主权的直接影响下,而接受信托法,如加拿大的魁百克州、美 国的路易斯安那州等;有的国家是出于创设一种有效的金融工具,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的目 的,而引进信托法,如哥伦比亚、厄瓜多尔、日本、秘鲁、俄罗斯等;Maurizio Lupoi, Trust

7、s: A Comparative Stud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 p270有的国家是由于种 族因素的影响,而引进信托法,如南非;有的国家是为吸引外资,而引进信托法,如列支旦 士敦,它被称为“欧洲的特拉华”。 Jaro Mayda, Trusts” and “Living Law In Europe, 103,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June 1955,pl052 信托法颁布前,我国信托机构的活动长期缺乏权威的棊木准则,令信托业的发展陷入歧途。在1982 年-1999年,我国政府对信托业进行了

8、五次整顿。我国在2001年颁布并实施信托法,其目的与日本相似,在于引入并完善一种金融工 具1Q,其最急迫的FI的在于为整顿混乱的信托业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基础。立法者的本意重 点在于规范和发展商事信托,但是,由于“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其他信托活动中出现的不 少问题也与缺乏信托关系的基本规范有关,因此,先行制定调整信托基本关系的法律是必要 的”张络武:全国人人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阳t和国信托法(草案)市议结果的报告(2001年4月),所以,信托作为一项基本的私法制度被“捆绑式”地引入中国,对中国的民法制度 产生重要影响,所引发的M题仍在观察与反思之中。应当说,民法法系引入信托法,既是信托法也是民法

9、发展历史上的一项重要事件。从信托法角度看,信托法移植至民法法系中,其本身经历重要的转型。“失去衡平法的 信托法”不再是英美法系中“原汁原味”的信托法,虽然保持着衡平法的信托法的核,但 其边缘部分却发生了重要变化。一方曲民法法系国家不可能移祖衡平法的信托法的全部外 在配套制度,在移植中就己脱去其部分羽毛:另一方面,所移植的信托法构成民法体系中一 个有机的部分,在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的影响下,如上位法与下位法规则、普通法与特别法 规则,民法体系的上位法规则和普通法规则必然渗透并改造信托法。以中M为例,信托行为 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信托行为;信托 合同是合同,

10、所以,合同法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信托合同,合同法中合同无效 制度也完全适用于信托无效,截然不同于英美法系以回复信托力核心的信托无效制度。民法 法系中的信托法成为一种“混血儿式”的信托制度冇学者将全世界的信托法模式分力三种:传统的英国模式(the traditional English Model)、国际信托模式 (the international trust model)、民法法系或混合法系的信托法模式(Trusts in civil-law or mixed legal systems), 见 Maurizio Lupoi, The Civil Law Trusts, Vanderbi

11、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32,October 1999,p969。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信 托法均具有这样的特色。从民法的角度看,信托法中“双重所有权”和物权性质的信托受益权可能对民法体系中 所有权绝对性、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等基本原则产生冲击。作为民法法系的新成员,信 托法是否是“木马病毒”,最终破环整个K法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这是民法谢临的关键 问题。但是,不可否认,信托法的引入对民法学者是一个良好的机遇,可以对传统民法的基 本理论进行再思考和再认识。由于信托法在民法法系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物权法领域,本文以“信托法与物权法的关 系”为题

12、,重点阐述:民法法系所有权概念是否排斥信托法?信托法是否颠覆K法法系物权 法定主义?以及信托公示问题,对信托法在民法法系中所引发的闷题作初步分析和总结。第二节信托财产所有权的特殊结构如前所述,欧洲大陆民法法系国家拒绝引入信托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信托中,存 在双重所有权一一受托人所有权和受益人所有权,它与民法法系所有权概念格格不入。另见 Tony Hornor, On Fitting trusts into civil law jurisprudences, (working paper)那 么,所谓信托受益人所有权是什么?所谓双重所有权真的存在吗?所有权概念的本质与功能 是什么?民法法系所

13、有权概念如何排斥信托法?这都需要深入考证与分析。(一) 信托中所谓受益人所有权的真相在信托法中,关于受益人的权利在英语中有多种表述:beneficiarys interest, equitable title, equitable ownership, beneficial ownership,其 equitable ownership 年口 beneficial ownership是最极端的表述。我们首先需要在语义上检讨其真正的含义。霍菲尔德早就警告 过:用于讨论信托法的语言是具有误导性的,Wesley N. Hohfeld, The Relations Between Equity and

14、 Law, 9 Michigan L. Rev.537(1913); and The Conflict of Law and Equity; 26 Yale U 767(1917)梅特兰也这样认为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 Equity: A Course of Lectures, Chaytor and Whittaker, eds., rev. Brunyate, 2nd rev.ednf Cambridge, 1936)。关于信托法的一些基 本术语,如所有权(ownership)等几乎承载着意想不到的含义(unexpected meanings),远 远偏离其严

15、格的定义。其实,受益人的权利作为一种所有权,即所谓衡平法所有权,它的出现是一个渐进的过 程。在衡平法的历史中,受益人的权利最初只是一种要求受托人履行信托义务,赔偿因其错 误而造成的损失的权利,这显然是对人权。之后,发展成一种针对任何第三人(除了善意购 买者)的权利。第一步出现在15世纪,早在1466年的一个判例表明:第三人从受托人处购 买土地,如明知该土地是USEUse是信托的早期形式。下的财产,第三人则受USE约束,受益人可以请求第三人返 还该土地。这是受益人(cestui que)权利的对世性的最初萌芽Tony Honore, The South African Law of Trusts

16、, Juta & Company, Limited, 1976 ppl5-16, Development of Beneficiarys Interest。受益人所有权的概念在十九世纪变得H益突山和重要。在1841年Saunders vVautier判 例中,委托人设立一信托,要求受托人在受益人25岁时,将信托财产和全部收益交付受益 人。当受益人21岁时,受益人要求受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和全部收益,法院支持了受益人的 请求。学者们认为,该案标志:受益人的权利从单纯请求受托人履行信托的对人权,转变为 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力,这就是受益人所有权的重要表现。此外,税法也使受益人所有权的概念的获得发展。1894年英国金融法案(Finance Act) 推出房地产(遗产)税(estate duty), 1975年该税为资本转让税(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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