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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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xx年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1/2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优化创新 创业环境,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高新区 实际,制定本政策。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1. 设立“科技创新产业化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 总量控制。2. 本政策重点支持区内新一代电子信息及智能家电、 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及高端装备制造、公共安全、节能 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具有自主知识产 权、创新性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3. 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 均需在合肥高新区。二、扶持政策(一)提

2、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4.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 权、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研发总投资 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企业研发经 费投入给予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我区企业在境外新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 首次认定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火炬计 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 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国家专利金奖企业 的,给予3 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 家动漫企业、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 励;首次

3、认定为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 优势企业、省专利金奖、省级软件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 励,首次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 给予3万元奖励。6. 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对首次认定的省级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宄中心、科技合作基 地、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省级企 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 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需专项用于中心设 备购置。7. 支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知识产权的,每件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贴: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的

4、补贴5万元,其中申请国外 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补贴2万元(同一专利最多补贴两个国 家或地区),以上补助每家不超过10万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补贴万元, 取得专利证书的补贴万元;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的 补贴万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补贴万元;取得外观 设计专利证书的补贴万元;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补 贴万元。以上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对当年发生的产品国际认证 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费用累计在10万元-2 00万元之间的 企业,给予认证、注册申报核准等费用10%的补贴。8.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完成单位排名前三)的企 业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

5、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 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 励5万元。鼓励环保型企业开展创新研宄,对园区内企业获得环 保部国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牵 头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奖励;参与企业享受该 项奖励的50%。9. 对区内企业国家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 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确定的,其中,排序1-10名的,每 个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补助60万元;排 序30名以后的,每个补助30万元。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二) 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对有望实现爆发性增 长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以下简

6、称“培育企业”),且科 研经费投入、知识产权产出、高企认定等指标符合要求的, 给予以下分类支持措施:10. 培育企业培育期内,经认定的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 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 1.培育企业当年获得以下国家级计划或专项等项目的, 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50%的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 过50万元。(1) 科技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大仪器设备专项、国际科技合作、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2) 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重大专 项;(3) 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4) 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12

7、.培育企业主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奖励30万 元;参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排名前三名),奖励20万 元;主编行业标准的,奖励10万元;参编行业标准的(排 名前三名),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y G o1 3.培育企业投保以下科技保险险种,按企业实际支出 保费的50%补贴: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出口信 用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 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高管人员团体意 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 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 额贷款保

8、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特殊 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其 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对象由区环保部门审核确定。 以上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三)优化创新创业环境14. 鼓励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支持推广创业苗圃、大学生创业中心、创客空间等新型孵化器业态,大力发展020等创新模式,构建一大批开 放式的众创空间。按照双方约束原则,给予新型孵化服务 机构场地、设备、培训、论坛等费用50%的补贴,每家补贴 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初创期企业入驻孵化器。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科 技企业孵化器按以下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新入区企业租用 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

9、(最多不超过200m2),第一年按每月10元/m2的标准、第二年按每月5 元/m2的标准给予其房租补贴。鼓励毕业企业继续在区内发 展,对毕业后继续在高新区生产经营满一年的企业给予5 万元奖励,给予原孵化器管理机构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奖励。 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奖励。在全区 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绩效考核中排名前五名的,每家给予 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入驻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按 照双向约束原则,租用示范区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 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其每月10元/m2补贴(最多不超过 200m2 );租用示范区加速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

10、际租用 面积给予其每月10元/m2补贴(最多不超过1000m2 )。补 贴以“先交后补”的方式实施,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购 买示范区加速器生产研发用房的企业,给予其20 0元/m2的 一次性补贴。15. 支持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企事业单位在我区建设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 10 %、最高不超过100万兀的补助;年服务企业30家以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平台年 度服务收入的10 %补贴平台拥有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兀;园区企业使用区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经审核后, 按实际支付费用的30%补贴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16. 鼓励科技中介服务

11、机构集聚发展。对当年新入驻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从 事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检验检 测、科学普及等领域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其3万元奖 励。对区内当年服务园区企业30家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 给予其10万元的补贴。(四)支持各类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1 7.支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合肥工业 大学智能制造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等 与合肥市政府签约并在高新区建设的各类产业技术研宄院 发展。对产业技术研宄院项目落户、平台建设、人才引进 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估,根据绩效评估情况,每年给予每家 产业技术研宄院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支持。18. 支持产业技术研

12、究院推动高端人才研发团队携带技 术和项目创办企业,按照“先交后补”方式,给予新创办 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m2) 3年内最高每月 25元/m 2的房租补贴。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入驻合肥国家 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租赁房屋的企业,以“先交后补”方式,给予其每月10元/m2补 贴(最多不超过1000m2),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购置高 新区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给予40 0元/m2的一次性补 贴。19. 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 创业活动。高新区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用于举 办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及众创空间场地装修、设备购置

13、等。对于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三等奖以上(含)的团队在高新 区创立公司后,高新区给予10万元-2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20. 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进行科研成果的转化。拥有科技成果的高校院所教师及研究人员,以现金方 式出资并持有企业股权,在产业技术研究院内创办的科技 型企业,可按照不超过其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专项资金 支持。高校教师作为天使投资人投资的学生(含在校学生和 毕业两年之内的毕业生)在产业技术研究院创办的科技型 企业,可按照不超过教师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专项资金 支持。鼓励高校院所转让发明专利给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进 行产业化,给予受让方每件3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获得专项资助的额度不超过5 0万元。三、附则21. 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 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 等方式给予支持。22. 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 总额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 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 关单位和人员责任。22.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23. 本政策自XX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合肥 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入驻合肥创新产业园的政策意见(合高管XX) 30 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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