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有关情况汇报吉林省农业委员会(2010年8月5日)土地是农村妇女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和最重要的物质保 障,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涉及农村妇女切身利益依法维护农村 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对于调动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主 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多年来,省农委高度重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工作, 积极制定政策,完善相关立法,健全工作机制,畅通救济渠道, 有效保障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促进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和 经济发展一、我省土地承包基本情况1993年末,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我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再延 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规定,先后制定出台了《中共吉林省委吉 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发 〔1994) 1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的通知》(吉发〔1995) 26号),要求各地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将家庭 承包制度原定15年到期后又延长30年自1994年从吉林市开 展二轮土地延包试点以来,我省各地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 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各地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政策,陆续开始了 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在延包方式上,延边、白城、白山、通 化、辽源和吉林6个地区采取直接延包方式,长春市、四平市、 松原市3个地区采取调整后再延包的方式截至目前,全省开 展二轮土地延包农户迗371. 3万户,占农户总数的99. 4%,延包 面积399.3万公顷,占总面积的99. 7%;签订三十年承包合同 367. 3万户,占农户总数98. 3%,签入合同面积387. 8万公顷, 占总面积的96. 9%;发放经营权证260万户,占总户数的70%, 入经营权证面积282. 2万公顷,占总面积的70.5%已经启动在 经营权证书上标注基本农田工作,标注基本农田127万户,标 注面积139万公顷此外,为进一步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我省又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制推广使用 了三十年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38种标准 化土地承包合同文本,从承包合同签订的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 少了因签订承包合同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同时,各地以村为 单位建立土地承包原始档案,设立土地登记台帐,确保了土地 承包经营权原始资料的完整,有效避免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流转、住址、户籍发生变动所产生的纠纷,维护了广大农村 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2⑻9年我 委还在9个市(州)20个县(市、区)和部分乡镇开展了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为包括农村妇女 在内的农户流转土地搭建了信息和服务平台,拓宽了土地流转 渠道,提高了土地流转效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走向组织化、 规范化、市场化,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二、主要做法C-)宣传普法,树立农村妇女与其他农民平等享有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观念和意识受封建思想和村规民约等因素的影响,少数村干部政策法制 观念不强,在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执行过程中,个别地方仍然存 在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处置不当,保护不力的现象针对以 上问题,我委从广泛宣传普法入手,有效地扭转了歧视妇女享 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观念和意识一是组织全省广泛地开展了 《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 等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等法律政策宣传几年来,全省 各级农业农经部门累计向农民发放各种法律知识宣传书籍、手 册、传单326. 3万册(张),张贴宣传布告、标语131万张,出 动宣传车1820台次,举办现场法律咨询活动1300多场,编辑 出版板报、画廊114⑻多期,将一系列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 权益的法律政策宣传到户、到人。
二是借助现代传媒,宣传普 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我委积极参与了吉林省农委、吉林 网通、吉林广播电台、吉林电视台联合创办的12316新农村热 线和省纪委组织的“政行风”热线5年来共接听热线4⑻0余 条,其中解答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18⑻余条三是开展 干部培训提高农村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我委组织 举办了全省农经干部培训班,集中为各市、县培训师资骨干2250 人同时号召各地分级开展农业农经干部和乡村干部培训据 统计,全省共举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培训班1793期,受训 面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培训人员达20余万人次通 过组织培训,各级农业农经干部以及乡村干部增强了依法保护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使命感和自觉性,依法行政的能 力有明显提高,一系列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妇女案件 得到有效解决《二》完善制度,促进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落实一是起草制定了《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吉 政发〔2⑻6) 31号)2⑻5年,我委针对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矛 盾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实际,起草了《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 裁试点办法》,2006年8月由省政府发布实施这个《办法》共 分9章,81条,内容包括仲裁案件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的设 立与职责、仲裁员的聘任、仲裁庭的设置以及仲裁程序等诸多 方面,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规 范我省仲裁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是起草制定了《吉林 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吉政 发〔2⑻5〕11号)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我委起草制 定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 意见》,并以省政府文件发布实施《意见》中明确了承包期内 收回的农户承包地,“户在人不在”、土地征占、土地使用权纠 纷等十方面内容做了详细的政策性规定特别是对婚出婚入人 口承包地问题规定:“土地延包前结婚的妇女,户籍在土地延包 前迁入的,由迁入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的,从机动地、复 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户籍在 土地延包前未迁出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 地或分给后收回的,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 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由于地域间土地延包实施时间不一而 导致婚嫁妇女无地的,原则上由户籍迁入地解决承包地,无力解 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这为妥善解决农村婚出婚入妇女土地 承包纠纷,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矛盾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三 是起草制定了《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吉发〔2005〕22号)2005年,我 委出台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提出了 流转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土地流转形式、建立和完善了土 地流转机制、规范了土地流转管理内容,为确保农村妇女外出 务工流转土地,以及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做出了具体的政策 规定。
四是制定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 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 明电〔2⑻9〕28号)统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合理确 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范围和对象,准确界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资格,严格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程序以及妥善处理征地补偿费 分配纠纷等做了具体规定,在《通知》中又特别强调了:征地 补偿费分配过程中,坚持征地补偿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确定补 偿对象、范围和标准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出嫁、离 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的权益 这些政策性规定对于加强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 配管理,保护被征地妇女合法利益,减少由此引发农民集体越级 上访案件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三》创新机制,妥善化解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矛盾 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突出的问题,我委进行大胆探索,通 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制度,构建了化解农村土地承包 矛盾的长效机制截至目前,全省已成立了 58个农村土地承包 仲裁机构,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自开展仲裁工作以来, 全省累计调解、仲裁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21835件,其中, 调解18165件,裁决3670。
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我 省逐步建立了信访、仲裁、诉讼多渠道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新机制,并在化解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纠纷、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 发挥了积极作用《四》开展专项治理,有效解决了一批历史遗留问题针对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村土地征占用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我委组织协调,由省农委牵 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委财经领导小组 办公室、省信访局、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共8个厅(局)成立了 吉林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开展了全省农村土 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截止到2⑻8年2月末,全省在专项治理 工作中共纠改土地承包各类问题3850件,新落实二轮延包工作 的村组34个,新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0157人,其中涉及 农村妇女4513人纠正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的村组71个,纠正 收回承包地问题172宗,涉及农村妇女土地问题24宗查处土 地承包违法违纪人数10人我省专项治理工作也得到了国家检 查组的充分肯定此外,我委还承办、复核了一批由农业部、省政府、省信访 局、省长公开、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 办公室等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40余件。
其中涉及农村妇女土 地承包权益案件10余件,从信访案件处理效果来看,一批久拖不 决的信访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农民满意,基层政府满意,农村 社会比较和谐稳定三、存在主要问题C一)妇女权益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宣传还不深入我省个别地方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够广 泛深入,特别是到农村基层的宣传工作还做得不够,部分农村 妇女对《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内容不了解, 当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地方对《妇女权益保护法》还鲜为人知 另外,《妇女权益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我省出台 的相关法律政策中,对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合法的土地承包 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 益如何保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是个别地方由于维护妇女权益 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不到位,个别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对农 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不够重视,个别乡村干部还把剥夺或侵 害农村妇女承包经营权益问题的责任推给村民集体或村民代表 大会,使得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等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二)由村规民约引发的土地延包问题难处理 自1994年至《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我省在二轮土地延包过程中,部分地 方制订了 “女劳动力只给半份地;婚出人口应将户籍迁到婚后居 住地,由居住地分给土地;没有嫁到城镇,能迁而不迁的不分给土地”等对农村妇女不平等的村规民约。
这些村规民约剥夺了农 村妇女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的权利, 而且这些由村规民约引发的土地延包问题多数都发生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由此导致的个别农村 妇女无地或少地问题,因为村社没有机动地或机动地发包期限过 长等原因难以落实三) 相关法律政策尚不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是对于侵犯行为发生 后如何处理或救济,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程序四) 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多渠道 解决目前全省已成立了 58个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覆盖全 省所有县(市、区),化解了大量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但是个别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到法院申请诉讼和执行不 予受理此外,我省人民调解制度还在探索过程中,尚未广泛发 挥作用四、几点建议一是要加大妇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