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出现新情况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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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出现新情况的分析 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消失新状况的分析 【关键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新状况 笔者系我国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一名公诉人,所处的地区个体经济较为发达,一般民众经营鞋类产品较多,故也有部分不法分子生产、销售假冒的耐克、阿迪达斯等国外闻名品牌运动鞋以猎取高额利润。近期笔者在审查上述类型案件时候发觉此类型的案件中消失了一些新的特点,给审查起诉时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及是否追究同案人等问题造成困难,现在就所发觉的问题列举如下,并做对策分析: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害学问产权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

2、价值,根据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根据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根据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该规定明确了侵权产品价格认定的三个层次,首先根据标价,其次根据实际销售价格,最终根据市场中间价,而且三个价格认定层次是递进关系。故部分涉嫌销售假鞋的行为人明知自己销售假鞋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为了躲避打击,规避法律,自身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销售价格的认定依据,便常常在身上预备好价格极低的虚假销售清单、送货单或合同,以备万一某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便立刻供应给公安人员扣押,以利

3、自己将来数额的就低认定,从而造成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中对犯罪数额认定的冲突。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检察人员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推断,特殊对于送货单据、合同等能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书证要加强审查,对书证的时间、价格、内容、笔迹、签名等事项应以法律常识及生活阅历来推断其真伪,对明显不符合常理的送货单等书证应做出说明,予以排解,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次,对于行为人对其销售价格或销售数量作出的合理辩解必需一一加以排解,行为人供述的销售价格能够与扣押的真实的送货单据相互印证的,应当采信,要把起诉风险化解在移送法院之前。 其次,部分做网上销售的行为人为了扩大自己的销量与信誉,大量制造虚假交易(俗称“刷钻”),

4、使自己的好评度、交易量上升,造旺店铺,吸引顾客,造成部分不真实的交易也被列入犯罪数额。 该种状况的确存在,且在公安机关侦查时也不易排解,由于有关的书证均证明交易是胜利的,且公安部门也不行能对零散散布在全国各地的几百上千个买家去一一取证,故现实中也找不出相关的证人或有力的书证来证明交易是虚假的,除非行为人能留下当时“刷钻”的有力证据,如:由网站供应的代办刷信誉证明、证人证言能够印证银行凭证等等,此类证据极少,几乎可以忽视。故许多做网上销售的行为人均因无法提出有利证据而吃了“暗亏”。 第三,大部分做网上销售的行为人使用借来或是非法取得的他人身份信息来开户、登记等,以躲避有关部门的打击,且网上买家也是大部分使用网名购买,真实身份难以查清,给公安机关机查清案件事实查增加难度。这个问题主要是是侦查部门所面对的,该问题的解决最终依靠于整个网络社会的进步。但在现实中,首先,要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爱护力度,禁止一切公民信息的买卖行为。其次,网站应加强对注册、登记的审核把关,推行严格的实名制,多收集登记者的资料。再次,一旦公安机关查获某案,相关的网站或是部门应当全力协作办案,如拒不 3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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