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保险论文范文:试议***投资保险代位权word版下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海外投资保险代位 权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海外投资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 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摘要】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其顺利实现有赖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共同作用以何种方式和途径将 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接轨,从而使代位权获得 国际法上的效力,确保代位权的实现,是H前国际上关注的理由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双边投资保护协定1674-4810 (2012) 16 — 0006 — 02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运转的重要环节,海 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国家保证,决定了代位权的行使对象是投资东 道国,这区别于一般商业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对象,所以海外投资保险 代位权不能直接通过国内法实现,而必须与国际立法接轨而获得国际 法上的效力才能顺利实现以保障海外投资者与资本输出国的合法权 益一概念与特征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是指海外投资由于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而 受损,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向海外投资者(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国内保险机构从而代位取得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权利。
国 内商业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的 理由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 取得代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其原理是,由于第 三者的过错在保险期间造成保险事故而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被保险 人同时产生两项权利:一是作为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 求或支付保险金的权利;二是作为受害人,依据侵权法律关系向第三 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并不能免除 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同时行使这两项权 利,那么被保险人所获得赔偿总和就可能超过;H: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从而获得额外利益,违背了财产保险的补偿损失原则但是,由于海 外投资保险是一种国家保险,其代位权的设置、实现与一般商业保险 代位权有所不同第一,代位权客体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承保范围是来自于 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所指向的财产和权利,一般 情况K处于东道国的政府禁令或其他主权制约之下,其他任何国家或 法人都不可对其自巾地主张权利而一般商业保险承保的是自然灾害 和意外事故风险,行使代位权的客体是可以自由流通与转让的财产和 权利第二,代位权行使对象的主权性。
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行使的 对象是东道国主权国家,依据国际法,主权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即使是国家保险机构在对东道国索偿时也存在着 法律障碍,其代位权的运转方式较一般商业保险代位权更复杂第三,行使代位权依据的复杂性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具有涉 外因素的国内法的制度,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为具有资本输出国国籍 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据国际私法,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行使依据的 准据法为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法,关于海外投资保险事故而发生的争议 只能适用国内法但是,代位权行使的对象是一个主权国家,依据国 际法显然不能适用国内法向另一个主权国家主张权利,所以海外投资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寻求国际法的支持目前,有关海外投资保险 代位权的多边国际立法仍是空白,主要依据双边投资条约或双边投资 保护协定约定解决,但如果资本输出国与投资东道国之间尚未签订双 边投资条约或保护协定的,代位权的实现就闲难重重二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运转方式分析依据资本输出国法律取得的代位权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法,海外 投资保险代位权不能直接对东道国政府行使,同时代位权的行使还要 面对东道国政府依据国际法和本国法提出的主权国家经济主权和公 共秩序保留等理由,基于维护本国利益而否定代位权的合法性。
例如, 东道国根据国家发展需要与公共利益考虑,要求对外资实行国有化或 征收等类似措施,其合法性与补偿只能适用东道国的国内法,无需经 过任何国家、法人或自然人的同意而行使其主权,因赔偿理由引起的 争议应由实现国存化国家的法院依照其国内法加以解决,除非存关各 国自由和互相同意根据各国主权平等并依照自由选择策略的原则寻求其他和平解决办法①海外投资者因为东道国国有化或征收行为而 受损,只有东道国国内法规定予以补偿的情况下该国才负有补偿义 务,才能产生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才能产生海外 投资保险代位权的理由如果东道国实施的行为是平等、无歧视的, 国内法又没有规定国家补偿义务,这也没有违反国际法,那么依据资 本输出国法律产生的代位权也会因此而无法实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国家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国内立法,要 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并维护投资母国的权益,必须要依赖于双边投资 条约中代位权条款的设计和国家外交保护权的行使根据两国间的投 资条约可使政治风险致损引起的赔偿争议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避开丫 经济理由政治化海外投资者亦可以在用尽当地救济②和国籍连续③ 的条件下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但是,投资者一旦寻求母国的外交保 护,则会在很大程度上令国家卷入私人投资经济关系中,不利于国家 对外经济政策的推行和发展。
1. 美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运转方式美国实行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即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以 美国与东道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前提条件其代位权条款存在 于三个层而:一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标准投资保险合同条文,对 保险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代位权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二是《对外援助 法》及其修正案的相关规定;三是专门的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代位权条 款,后二者构成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依据,三者共 同构成代位权由国内向国际,由私人向国家运转的系统双边运转方式确保了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国内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的代位权 得以依据双边投资条约的代位权条款而顺利实现,有利于把私人海外 投资关系提高到两国政府之间关系的高曰本实行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不以与日本签订双边投资 保护协定为承保条件,投资者只要依据国内法可投保,虽然该制度可 扩大国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推动本国海外投资的发展, 但是,一旦政治风险发生于没有与口本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 家,国内保险机构代位权的行使可能巾于东道国政府基于国际法和国 内法难以实现,反而增加了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自身风险,赔付 能力的降低也会影响投资者海外投资的发展和扩大。
因此,在实践中, 曰本也特别强调双边投资条约作为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秉要手段二 者在代位权运转上的区别在于:以签订了双边投资条约作为承保条件 的国家,其代位权的行使直接依据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代位权条款; 而不以签订了双边投资条约作为承保条件的国家,其代位权的行使要 略为复杂,除;r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代位权条款之外,可能依据东道 国法律,甚至外交谈判等方式解决实行双边投资保险制度的美国依 然保留通过外交保护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权的权利,而实行单边投资保 险制度的日本也可以依据现行有效的双边投资条约行使代位权,只是 在确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上有所不同三中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条款设计的深思1980年,中美两国政府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的 协议及有关理由的换文首次在投资条约中接受了代位条款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推动和保护投资协定》第 12条对代位的表述有:“如缔约任何一方(或由其指定的代理机构、 机关、法定组织或公司)根据本协定就其国民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投 资有关的请求权而向他们进行了支付,缔约另一方承认前者缔约一方(或巾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机关、法定组织或公司)有权根据代位行 使国民和公司的权利和提出请求权。
代位的权利或请求权不应超过原 投资者的权利或请求权 2009年8月15日,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 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其中承认投资者母国或其指 定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享有对该国投资和相关补偿的代位求偿权至 2010年,中国已经与13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除中 澳协定外,都制订有代位条款各国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代 位条款一般包括如下内容1. 代位权的客体和条件代位权行使的基本条件是东道国同意的投资(依据东道国国内 法)和政治风险范围,该内容可以不直接规定在代位权条款中,但必 须通过双边投资条约的基本原则或其他条款表现代位的客体必须为 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所约定的“投资形式”,可做列举或概括式规定 代位权产生的基础是以约定的国内承保机构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金 为前提2. 代位权的限制一般商业保险的代位原理是,代位人不得享存优于被保险人的权利,并且第论文资料由论文网{#GetFu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海外投资保险代 位权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海外投资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 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从国内与国际两方面构建其保护本国 海外投资的法律体系,确保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顺利实现。
注 释 ①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二条第二款第C项 ②用尽当地救济: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 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它们所有的程序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求 受害人用完加害国法定的全部有llDomain}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三人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可 对抗代位人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行使也右所限制:(1)代位权的 权益限度不能超过原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④;(2)代位权的行使限制 必须受东道国法律的约束⑤3. 代位取得货币与财产的自由转移为了保证代位权的充分实现,代位权条款都有关于货币和财产 利益跨国转移和自由安排的规定《中美投资保险协定》第5条:“承 保人根据代位求偿权得到的中国法定货币的款项,包括债权,中国政 府对其使用和兑换方面不应低于该资金在该投资者手中的待遇这些 货币和债权应由美国政府自由取得,以偿付其在中国境内的开支,或 转移给中国政府所同意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在中国境内使用H前,部分发达国家为了充分实现推动和保护本国海外投资H的,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承保的范围不断扩大,美国承保营业中断险,円本承保违约险合格投资形式和范围也逐步从股权投资扩展到非 股权投资形式。
如此一来,资本输出国承保的政治风险越来越广,而 在双边投资条约订立有代位条款的情况下,东道国要面对索赔的范围 也会逐步扩大,其至承担行使正当主权也要赔偿的巨大风险我国作 为发展中国家在面对这样的变化,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代位权条款的 设计上应当注意以下理由:(1)尽量避开概括性规定,采用列举的方 式确定代位权的政治风险范围或险别和合格的投资形式2)代位权 条款表述的概念和条款形式保持高度统一,避开存在歧义解释3) 尽快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由国内法确定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主 体资格,以便根据双边投资条约的代位条款适时行使代位求偿权,通 过国内法和国际法顺利实现代位权的运转,从而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代位求偿权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海外投资者因东 道国的政治风险而受损,向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索赔后,保险机构 取得向东道国政府索偿的权利,而这项权利的顺利实现不仅涉及海外 投资保险制度等国内立法空白的填补,也涉及中国与世界各国签订的 双边投资条约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代位条款的合理设计中国目前 尚无海外投资保险法,应尽快转变我国因代位权主体缺位所造成的双 边投资协定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的状况,方能从国内与国际两方面构建 其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体系,确保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顺利实 现。
注释① 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二条第二款第C项② 用尽当地救济: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 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它们所有的程序包括两层含义:一 是要求受害人用完加害国法定的全部有效的和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并 将各种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