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人的法律》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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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马人的法律文献资料陈东 2015-8-10雕塑艺术在古罗马的社会生活中具有极高的地位,雕塑作品之多,在今天仍然是难以想象的。在肖像雕塑方面,罗马人取得了较大成就。罗马人崇拜祖先,很早就开始用石膏或蜡从死人脸上翻下模子,并彩绘制成真实感很强的面具,安放在家中。而另一个原因则是罗马统治者极力炫耀个人权威、制造个人则崇拜。(来源:玲珑编著:石雕砖雕收藏与鉴赏熠熠生辉,新世界出版社,2014.06,第60页。)共和初期,一方面,贵族垄断了政治和经济权力,并歧视平民。从政治上看,所有的官职只能贵族担任。从经济上看,罗马的公地是共同体的财产,但贵族可以任意占有公地,平民不享有占有公地的权利另外,平民与贵

2、族不得通婚。按贵族的侮辱性说法,“如果贵族与平民通婚,所生的子女就会是,这是一种混杂的具有双重性格的怪物,一半是英雄或贵族的另一半是野蛮的平民的”另一方面,平民要承担各种义务,例如纳税、服兵役,平民经营工商业为国家提供了大量税收,并自备武器当兵,成为罗马军队的不可替代的核心。(来源:徐国栋.论罗马平民争取权利的非暴力不合作斗争对平民的五次撤离的法律解读J. 清华法学, 2013, 7(3):47-57.)平民和贵族的矛盾非常尖锐,为了反抗贵族的压迫和控制,平民们纷纷携带武器离开罗马。最大型的一次是公元前494年的一天,一大群平民们组成一支浩浩荡荡的武装队伍离开罗马城,向东郊的圣山进发。人们对贵

3、族满怀激愤,声称要去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城市,永不再返回罗马。罗马元老院的贵族们得知这个消息后慌了神,因为当时罗马的奴隶数量还很少,生产和对外作战主要都还是依靠平民。平民大量出走,势必造成生产停顿、兵源匮乏。最为棘手的是,此时罗马的西北方正受到伊特拉里亚人和高卢人的侵略,形势相当危急,贵族们正需要借助平民的力量来抵御外族的入侵。于是元老院马上派代表追到圣山,找平民谈判。平民们就利用这种形势为自己争取权利,迫使贵族承认由平民会议选出来的“保民官”。(来源:蒋来用著:法学的故事:推开法律之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03,第75页。)第一次影响较大的撤离运动发生在公元前494年。当时,南部的沃尔西

4、人和北面的埃魁人结成联盟,对罗马构成巨大威胁。军中平民乘机出走,撤到罗马城东郊5公里处的一座山岗上,建立了自己的营地。贵族被迫与之谈判,最后答应平民的要求,允许选举平民保民官。(来源:程汉大著:西方宪政史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07,第68页。)【十二铜表法】【公民法(市民法)】第三次大规模撤离运动发生在公元前449年,这次斗争的结果是十二铜表法的颁布。十二铜表法是由贵族和平民联合组成的十人委员会制定的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它总结了罗马以往的习惯法,明确了定罪量刑的标准,铸在12块铜板上,公布于罗马广场。(来源:程汉大著:西方宪政史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07,第68页。)不告

5、不理原则: “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 万民法是和市民法相对称的。万民法的原意,是指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具体到罗马,是指适用于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或专指适用于罗马国家与其他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如交战、议和等。它摆脱了市民法狭隘和烦琐的形式主义,比较简易、灵活,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因而更具有生命力。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把罗马市民权授给罗马帝国境内一般居民,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就消失了。这时罗马法便失去了狭隘、形式主义和严峻的性质。自然法是制定法的对称,罗马的法学家认为它是指合乎人性、合乎理性的法律,适用于全体人类(包括奴隶),是永远不变的、超时间、超空间的法

6、律,一切制定法都应以自然法为标准,因而它是最理想、最好的法律。它对罗马法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影响,自然法的概念是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斯多葛学派作了进一步的阐述。西塞罗承袭并发扬了他们的学说,认为在自然中有真正的法律,这个法律代表理性、正义和神的意志。他们虽然认为奴隶制度是不合乎自然和反理性的,但由于受阶级的局限性,他们并不承认奴隶可享有自由平等的人权。(来源:周枏nn著,罗马法原论 上册,商务印书馆,2014.06,第102-103页。)有史学家认为,在古代罗马及至帝国时期,除了调整罗马公民社会生活和生产活动的罗马市民法之外,在外省还存在着调整外省人的法制。大致可以肯定,在罗马帝国时期“有一套相当

7、通行的希腊化民法,这是从小亚细亚的碑铭、从叙利亚的羊皮纸卷得知的。因此,我们可以设想,帝国其他的行省早在被罗马人征服以前也曾存在过一些不大严密、不太完备的法律作为这些地方的实业活动的依据。在整个帝国时期,它们的逐步发展对于罗马法的成长起了多大的影响,以及受到罗马法多大的影响,这还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当然,除了经济和法律的因素以外,还必须看到古代希腊罗马的哲学、政治学和文学艺术等,也都对罗马法的形成发展起到了积极而深刻的影响。所以,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实际上是古代罗马社会孕育发展的商品经济和古代希腊罗马文化相结合的产物。 在一个奴隶制社会的土壤上产生了一个与社会制度本质完全差异的,调整商品经济

8、社会关系的法律,这一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个民族国家的法律本质及其特征,并不总是与立足其上的社会政治与国家制度相一致。决定一个法律制度本质及其特征形成的最深层原因其实是社会经济和文化。(来源:江平,米健著:罗马法基础(修订本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08月第1版,第13页。)在过去只有习惯法而贵族有垄断司法之时,他们就能轻而易举地曲解法意压迫平民,现在有了成文法,对贵族的专横自是一大限制;但更重要的是,十二铜表法的制定所反映的立法为了平民大众和有法必依的精神,为日后罗马法律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原来,铜表法之最后定案,是由平民与贵族各占一半的十人委员会主持,而且它的任务是以写定已行之有

9、效的各项法令为主,不能颁布新法,所以铜表法本身还是相当保守的。它以严刑峻法保护贵族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允许债主对负债公民残酷处置,直至戴枷上镣、处死或卖之为奴;还明令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更不用说许多根据古俗作出的条例还有手续繁杂、观念陈旧、惩罚偏重的缺陷。因此铜表法制定以后,平民又立即努力争取对之加以改进、充实。(来源:朱龙华著,罗马文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2.12,第194-195页。)债务人在拘禁期中,如愿以,可自费供养,若无力自费供养,则债权人每日应供给他面粉一磅,如愿意,亦可多给。十二铜表法第三表第四条(来源:齐涛主编;顾銮斋,夏继果卷主编:世界通史教程教学参考(古代卷),济南

10、:山东大学出版社,2001.08,第117-118页。)这是一部成文法,它的意义在于“把法律从贵族垄断的秘藏变成了直白的文字,因此明显有利于平民。但另一方面,制定与阐释法律仍然依赖于贵族的德性与智慧”。(来源:厉以宁著:厉以宁经济史文集第2卷罗马一拜占庭经济史(上册),商务印书馆,2015.07,第23页。)第三表 执行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到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把债务人卖于体贝河(Tiber)以外的外国或把他杀死。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也不以诈骗论罪。第八表 私犯一、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二、毁伤

11、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 。十二铜表法适用范围第六表 所有权和占有五 、外国人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法的所有权。 (我的解读:使用之却无所有权,不保护外邦人的所有权也)七、凡依“拟诉弃权”的方式转让物件的,与“要式卖买”一样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十二铜表法中体现平民斗争胜利成果的法律条文:第八表 私犯十八 、利息不得超过一分(uncia),超过的,处高利贷者四倍于超过额的罚金。第九表 公法一 、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三 、经长官委任的承审员或仲裁员,在执行职务中收受贿赂的,处死刑。四 、执行死刑时由刑事助审官监场。对刑事判决不服的,有权申诉。五 、任

12、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十二铜表法中体现平民斗争未能取得突破的法律条文:第十一表 前五表的补充平民和贵族不得通婚。 (来源:周枏nn著,罗马法原论 上册,商务印书馆,2014.06,第1026,1030,1032,1033页。)十二铜表法第八表规定:“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25亚士的罚金。”古人所采用的诉讼曾被称为法律诉讼,这或者是由于它们是由法律所创立的(因为当时据以引入许多诉讼形式的裁判官告示还未出现),或者是由于这些诉讼遵循法律的词句并且因而同法律一样被奉为不可改变的。因此,某人就砍葡萄树一事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使用的是“葡萄树”这个名词,得到的回答是败诉,因为他本应当使用“树”这个

13、名词;人们有权据以就砍葡萄树一事提起诉讼的十二表法笼统谈到的是砍树。(来源: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第290页。)在共和时代,原告、被告和文职官员(政府中有执行法律之官吏)都须遵守法律程序,稍有偏差其行为即属无效。盖尤斯说:“如果某人控告某人割了他的葡萄秧,他若称之为葡萄秧就算败诉,他应称之为树,因为罗马法典里面只通称树,并未特别提到葡萄树。”当事人双方均需向文职官员缴纳若干押金,败诉者遭没收;被告另需提出保证金,以保证他继续出庭,然后由文职官员将讼案移转给那些合格法官(来源:美威尔.杜兰著:奥古斯都时代,台北幼狮文化公司 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

14、05.6,第313页。)在古代罗马,法律就是人民通过某种形式表达的意愿。读者可以从这里节选的一些条文中领略到罗马法的博大精深,如对证据、公正、思想自由和契约精神的肯定。如:“任何人在缺席时不得被判罪”。同样,“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任何人不能仅因为思想而受惩罚”。“世代相传的习俗应受到尊重和服从,不得轻视,但其有效性不应凌驾于理性或法律之上”。“拷问用于查明犯罪真相,但不应作为首选方式。因此,首先应当求助于证据”;“拷问不应完全听从原告的要求,而应本着合理与节制之原则”。这些司法官的法律引进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原则,比如无罪推定的原则,即被告在被

15、证明有罪前他是无罪的。在法律体系逐渐完善的情况下,法学理论也有了很大的发展。 (来源:孟昭毅,曾艳兵主编:外国文化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2,第105页。)关于程序正义原则,民法大全规定:1任何人不得被缺席审判。不得基于怀疑而被惩罚。“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2任何人不能仅因为思想而受惩罚;3提供证据的责任在陈述事实的一方,而非否认事实的一方;4判刑时必须始终考虑罪犯的年龄与涉世不深;5父亲的罪名或所受的惩罚不能玷污儿子的名声。因为每一方的命运均取决于自己的行为。而任何一方都不得被指定为另一方所犯罪行的继承人;6世代相传的习俗应受到尊重和服从。但其有效性不应凌驾于理性或法律之上。(来源:沈阳著,正义一元论:从民情到法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03,第180页。)-唐律疏议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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