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CCC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用制动器衬片0 引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 号)相关要求,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基于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汽车用制动器衬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生产企业应确保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以下简称衬片)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2 认证依据标准依据标准 GB 5763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
当需增加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认监委发布的适用标准要求的相关公告执行3 认证模式实施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的组合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不同能力和等级的生产企业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予以确认4 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委托人按单元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在以下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衬片产品可划分为同一单元:(1) 衬片适用的车辆类型,分为 M1、M2、N1、O1、O2 类车辆用衬片和M3、N2、N3、O3、O4 类车辆用衬片两类;(2) 衬片适用的制动器类型,分为鼓式制动器用衬片和盘式制动器用衬片两类;(3) 衬片的结构和材料(适用时)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或规格)”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相同生产者(制造商)、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指具备相同的生产工艺和相同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供应商),或不同生产者(制造商)、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认证机构可对分类管理级别较高的生产企业的单元划分适当放宽5 认证委托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5.2 申请资料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委托资料,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描述》(附件 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按附件 2 编写)等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5.3 实施安排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6 认证实施6.1 型式试验6.1.1 型式试验方案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委托人可自行选择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的相关要求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送样品至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认证机构应依据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6.1.3 型式试验项目型式试验项目为本规则第 2 条中相应标准适用的强制性条款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型式试验应在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具有可追溯性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试验方案6.1.5 型式试验报告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6.2 初始工厂检查初始工厂检查为认证机构对工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注: 本实施规则中的工厂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工厂)6.2.1 基本原则工厂应按照本规则附件 2 的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其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应对工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6.2.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工厂应按附件 2 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工厂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 2 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若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不满足要求,工厂应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认证机构重新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告知工厂工厂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认证机构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的产品、场地及范围。
6.2.3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进行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工厂现场检查时,工厂检查组应在生产线末端或仓库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a.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b. 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选取)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整改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若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检查结果不合格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产品的结构及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检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6.3 认证评价与决定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 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6.4 认证时限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
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7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包括所有认证产品和加工场所的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的任意组合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7.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认证机构应在确保认证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按照附件 2 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的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7.2.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2.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认证机构应根据企业分类原则和产品特点制定抽样检测方案, 指定人员在企业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或口岸等)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样品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3.1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对从市场抽取的样品予以确认7.3.2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认证机构根据产品特点制定抽样检测方案,指定人员在市场销售的认证产品中按抽样检测方案抽取样品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
具体要求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适当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 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8 认证证书8.1 认证证书的保持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8.2 认证证书的内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8.3 认证证书的变更获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