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团员档案治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团基层组织建立,完善团的组织生活,提高团员认识,加强团的凝聚力、战斗力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新生入学时须持本人团员证和团员档案到各班团支部报道,团支部集中后报团委,转接团组织关系并注册,团委组织部对档案按班级统一建册治理注册后团员档案也可装入学籍档案,进档案室由各班团支部治理 第二条 团委以各班团支部为单位进展统一登记造册,按学生学号进展编号,制定团员花名册,建立团员电子档案 第三条 严格妥善保管团员档案,严禁私自借阅、复制、涂改 第四条 关于私自拆看、复制、涂改团员档案的,一经查明,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团籍处分,并载入档案 第五条 新生团员档案遗失,须持原所在单位团委证明,办理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在校学生团员档案遗失,查明缘故后,能够办理补办手续 第六条 做好毕业生团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由各班团支书持本班同学的团员证,依照团费收缴情况到校团委办理转接、离校手续 第七条 以班团支部团小组为单位,认真开展 “团日活动”,并认真严格地审查团员一年一次的民主测评表,载入团员档案 第八条 组织部应定期清理和检查学生团员档案。
假设有丧失团员档案,应该填补“团员登记表”;团员受团内处分,可将其档案归类治理 第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后不能办理正常手续的,团委将团员档案进展整理可移送学生科,与学生滞留档案一同存放、治理 第十条 团员注册及治理情况作为“五四”评优评先的考核内容团员档案报表记载团员在校奖惩、团内任职情况,由各班团支部、团委组织部共同记载 第十一条 本条例从2007年3月6日开场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者,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