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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长工作自我鉴定参考1、南京市科委归口治理、监视全市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本市严重科技成果进展鉴定;负责认定本市社会中介效劳机构从事科技成果鉴定的资历并施行治理。主持鉴定单位能够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2、科技成果鉴定分为会议鉴定、检测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方式,三种方式具有同等效力(详细操作程序见鉴定规程),会议鉴定的同行专家不得少于7人。3、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 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历,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开展情况,并在这一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3.2 具有比拟丰富的运营治
2、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3.3 具有高级技术或技术经济专业类职务,特别情况可聘不超过1/4的中级技术职务的业务骨干。 被鉴定工程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对该 成果的鉴定。4、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展认真负责的审查,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其技术机密。5、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5.1 是否到达鉴定申请方提出需要鉴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5.2 技术材料是否真实、精确、完好;5.3 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5.4 转化的难度和风险;5.5 存在咨询题和改良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