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所引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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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知识产权声明本人为申请河北大学学位所提交的题目为(-也停姊防队主!蝇.,1悉的 学位论文 ,是我个人在导师(柯闲花布导并与导师合作下取得的研究成果, 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是在河北大学所提供的研究经费及导师的研究经费资助下完 成的。本人完全了解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制定的各项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河北大学的相关规定。本人声明如下:本论文的成果归河北大学所有,未经征得指导教师和河北大学的书 面同意和授权,本人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公开和传播科研成果和科研工作内容。如果违反本 声明,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月二声明人:4彳“作者签名导师签名:曰期:且4月L曰 日期:丝丝年 月二二

2、日引言近来,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信访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保险业的合同纠纷类投诉已达 信访总量的45.8%,现己成为保险业最大的问题。对此,有关人士呼吁保监会借鉴英 国经验,成立专门机构(保险投诉调查局)予以应对。此前,在2005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 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也曾指出,要积极探索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为被 保险人提供简便的纠纷调解服务。同时,统计结果显示,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过程 中,确实存在着相同或相似案件不同判决的现象,尤其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中,不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对于保险条款和法律规定的含义争议较大,不同的法院 或同一法院不同的审判人员对同类保险合同纠

3、纷的处理结果也存在一定认识上的差异, 包括如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如何确定、保险条款的效力分歧及对说明义务的尺度把握不 统一以及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偏差。这些情况均已表明,早日完善我国保险合同纠纷 解决机制已不仅仅是消费者的愿望,社会各界也已达成了共识。因此,如果只从专门成 立专项负责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角度出发,以一劳永逸的态度,建立健全以及完善我国 的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和解决我国类似纠纷所存在的不足,是远远不够的。故此, 笔者就自己所学专业背景知识,通过对一件实际发生的关于合同纠纷诉讼所做的案头研 究和实地实习经验,著此论文,奢望能对此问题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点改善建议。第1章案情简介1.1本保险

4、合同纠纷案的有关协议购车协议甲市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蔡某(以下简称乙方)于2008年6月16日签订 的购车协议内容如下:(1)乙方向甲方购买东风BJC2610车1辆,整车价格372 000元,贷款金额(整车 价格的 70%)260000o(2)车款总价372 000元,首付112 000元,申请贷款金额260 000元。(3)甲方保证乙方所购车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乙方提车时要仔细检查、验收、 满意后在验收单上签字。(4)乙方所购车辆的售后服务工作按照产品说明书售后服务标准,如在保用期内 发生制造质量问题,自行到厂家特约维修站、服务中心进行交涉处理,此期间乙方不得 以此借口停止或拖延支

5、付每期应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5)乙方所购车辆价格以签订合同时为准,乙方绝不可以以其购车后车辆的价格 为由拒付车款,也绝不可以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理由拖延或拒付车款。(6)乙方必须在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新购车辆消费信贷保险,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自燃险、盗抢险等相关的附加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第一受益人为 贷款人。乙方所购买车辆,乙方借款本息结清前,在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正式抵押登 记抵押给保险公司,借款本息结清后,抵押解除。乙方所购车辆在抵押期间不得办理过 户手续,不得转让、赠与、买卖、抵押给他方。若出现上述行为无效。(7)乙方在下列程序进行完成后提车:购车人带来身份证及户口本影印件

6、,担保 人身份证影印件证明。按售车方要求填写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申请担保人证明材 料。(8)经售车方审查上述资料并核实后,购车人与售车方签订汽车贷款购车合同, 与银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购售双方与保险公司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由 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第1章案情简介(9)购车人付足欲购车辆总价30%的首付款、运费、公证费、抵押登记费及保险 费用。办理提车手续、购车人填写验收单、办理车辆落户手续、保证手续、公证手续及 车管部门的抵押登记手续。(10)还本付息数额及时间见贷款还木付息明细表,如果乙方未按照甲方规定 的贷款还本付息明细表按时还本付息,乙方除承担每日百分之二的违约金外,如十 日内不按期

7、付款,还应承担下列责任:贷款银行及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 贷款本息,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及保险公司有权持合同就乙方未偿还的欠款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收回抵押车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剩余全部贷款本息 后,并按车款总额处以10%违约金。(11)如所购车辆发生丢失及重大险隋,乙方必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理 赔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1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13)相同编号的担保合同与抵押合同及其附件是相同的组成部分,是本 合同的从合同;相同编号的贷款还本付息明细表是本合同的附件。(1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中国银行A市分行、保险公司各执一份。(15)本合同

8、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未果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保险单甲市某保险公司给蔡某签发的保险单的内容:(保险单号XXxX X XxX XXXX Xx),承保车辆损失保险金额357 000 - 00元,保险费计7165 08元;第三者责任险保 险金额200 000 00元,保险费计3562 00元;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250 000 - 00元,保险费计1730 - 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30 000 - 00元,保险费 计458 10元;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费计2145 42元;保险期限自2008年8月6日 零时起至2009年8月5日二十四时止。1.1.3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

9、协议书甲市某保险公司与甲市汽车销售公司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书的 内容:甲市某保险公司应与甲市汽车销售公司积极协作,对贷款所购车辆设立管理档案, 对其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和机动车辆保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甲市某保险公司与甲市 汽车销售公司无论任何原因终止合作协议,甲市某保险公司应对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的车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甲市汽车销售公司必须要求贷款购车人以购车合同和贷款合同 为依据,向甲市某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必保险种有:车辆损失险(附加 无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1.2纷争缘起2()09年1月1日,该保险车辆行至一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处与火车发生碰撞,造成被

10、 保险车辆损坏,汽车司机受伤,铁路机车破损,给铁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5 91000元。 此事故处理机关认定,汽车司机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赔偿,也未出具拒 赔通知书。1.3本案诉讼过程及争议焦点本案历经乙方所在地A铁路法院一审、A铁路中院二审、甲方所在地B法院一审。本案双方对于事实部分几乎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审法院程序是否合法和保 险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第2章 案件分评:一审、二审阶段评析2.1 审阶段评析2.1.1原告起诉状摘要及评析原告起诉状摘要原告:蔡某。被告:甲市某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保险车辆损失及施教费用,第三者损失赔款和诉讼期间

11、发生 费用等224 731. 8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于2008年6月16 口与甲市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购车 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付足了首付款和公证、车辆保险等费用后才准许提车,甲市汽车销 售公司于同年8月5 口根据购车合同规定,指定在被告处为笔者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有 效期为一年,被告给笔者出具了 16560.6()元保险费发票:并给笔者签发了保险单正本。 2009年1月1日19时,笔者的司机驾驶该保险车辆行至一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处与火车 发生碰撞,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汽车司机受伤,铁路机车破损,给铁路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385 910. 00元。此事故处理机关认定,汽车司

12、机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 拒绝赔偿,为维护笔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保护笔 者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状评析其一,就起诉状本身而言,原告简要明了地阐述了事实与理由。但未说明其诉讼靖 求的具体组成、计算方法和依据及法律依据,应按照规定补充完整。其二,从诉讼策略看,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法院保护其合理的损失,未像实践中 的一些当事人经常抱着宁多毋少的原则确定诉讼请求,是明智的。起诉前,应根据案件 的事实,结合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请求,以减少诉讼成本,也有利于查清事实, 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正当的合法权益。被告未予以答辩。2.1.2-审判决摘要及评析审判决摘要经审理查明

13、,2008年6月16日,原告与甲市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购 车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付足了首次付款112 000. 00元后抛取YSL3168P1K2T1重型 自卸货车,并依合同第七条原告所购车辆在抵押期间不得办理过户乎续,不得转让、赠 与、变卖、抵押给他方的约定,将该车登记为甲市汽车销售公司。2008年8月5日,原 告申请投保并按约定支付了保险费16560.6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保险专用发票和被保 险人甲市汽车销售公司(蔡某)的保险单正本(保险单号:XXXXXXXXXXXXXXXX),承保 车辆损失保险金额357000.00元,保险费计7165.08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2000

14、000.00元,保险费计3562.00元;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250000.00元, 保险费计173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30000.00元,保险费计458.00元;不计, 免赔特约条款保险费计2145.42元;保险期限自2008年8月6日零时起至2009年8月 5日二十四时止。2009年1月1日19时27分,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行至xx铁路分局 管内一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处,与xx次旅客列车相撞,造成铁路机车严重破损,发生经 济损失385910.00元。经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认定,该起事故是汽车司机违章通过铁路 无人看守道口所致,由肇事汽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汽车及伤者医疗费由事故

15、责任者和机 车车辆所有人自负,并赔偿铁路机务段直接经济损失385910.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以 电报方式向被告报险,被告为该保险车辆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汽车损失23025.00元,该车在修复时产生修理费、救费计24025.00元,但被 告拒绝理赔,亦为出具拒赔通知书。另查明,2007年7月24 口,被告与甲市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消费货款保 证保险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中,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约定,被告应与某汽车销售 公司积极协作,对贷款所购车辆设立管理档案,对其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和机动车辆 保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被告与甲市汽车销售公司无论任何原因终止合作协议

16、,被告应 对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的车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第(三)项约定,甲市汽车销售 公司必须要求贷款购车人以购车合同和贷款合同为依据,向被告办理机动车辆保险;保 险必保险种有:车辆损失险(附加无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 上述险种与原、被告以甲市某汽车销售公司未交付代理郭某等投保人的保险费为由,向 该公司送达限期交付保险费通知书。原告在被告拒绝理赔后,于诉讼期间发生交通费用。 706. 80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汽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机动 车辆保险单、保险业专用发票、电报、机动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 车行驶证、驾驶证、运营证、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协议书、限期交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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