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审批类管理作业指导书1.0目的正确执行国家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加强税收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规范 税收减免审批管理程序,使减免税审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适用于我省境内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 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凡依据法律、法规, 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收税 款的;经国家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及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给予 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收税款的3. 0职责1各级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3.2属地分局按规定时限审核、上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3.3省、市、县局按规定的减、免税审批权限办理;4外资企业申请减免税,涉及审批权限在设区市局的,由国际税收管 理部门审批0工作程序4.1申请4.1. 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受理岗提出申请,并依据申请税收优惠的不 同情况,提供相应的附列资料: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根据申请减免内容,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 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材料1.2对于系统中正常管理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已掌握的 材料可以不要再报送,对于需要大量复印的证件、合同等材料可以不复印, 改为填写电子版《减免税报送材料清册》,企业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地税机 关随机抽查,清册内容按涉及项目填写并可根据实际需求相应增加。
4.2受理4. 2. 1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执行的,即 时告知纳税人4. 2. 2办税服务厅受理岗接受纳税人提交的税务减免资格认定申请后, 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送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否 齐全,对经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岗当即退回给纳税人进行补正对经 初审符合要求的,将申请表内容录入系统,相关材料录入或扫描进系统, 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并将有关证件原件交还给纳税人对现在无 法录入系统必须纸质传递的资料填写《税务文书传递单》和《税务文书传 递清册》,将申请的有关资料传递到属地分局税收管理岗审核4. 3审批4.3.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可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也可 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报送减免申请,审批机关直接按本级程序审 批,同意减免的要同时抄告下级地税机关4.3.2属地分局税收管理岗收到办税服务厅传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上签署意见报属地分局分局长岗审批;4. 3. 3属地分局分局长(所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签署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报县局税政股税政岗审核;4.3.4县(市、区)地税局税政管理岗收到属地分局报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税政股长岗复审,报减免税领导 小组研究后,1个工作日内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由县(市、区)地税机关负 责审批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超过本级审批权限的,应于2 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直接上报设区市局审批4. 3. 5设区市局税政管理岗收到下级地税机关报来的减免税请示后,在 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税政科长岗复审后2个工作日内报减免税领 导小组研究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由设区市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 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超过本级审批权限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系 统直接上报省局审批4.3.6省局税政管理处税种管理岗收到下级地税机关报来的减免税申 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由税政处副处长岗复核后5个工作 日内报处长岗复审,并2个工作日内报减免税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分管局领 导审批由省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4. 3.7按审批权限,省、市、县局税种(税政)管理岗根据减免税领导 小组研究决定,2个工作日内制作《一一一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复》4.4送达4.4.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减免税审批结果及附送 资料传递给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及纳税人提交申请的办税服务厅4.4.2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岗领取 — 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复》并办理相关手续。
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办税服 务厅受理岗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4.4. 3纳税人直接向有权审批地税机关提出的申请,有权审批地税机关 直接将批复下达纳税人,同时抄送下级地税机关4.6监督管理4.6. 1各级税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减免税的统计工作,建立统一减免税台 账,详细登记本辖区内纳税人减免税的批准时间、文号、年限、金额、用 途等,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对权限范围内审批的 减免税在审批后,必须上报上级机关备案2上级地税机关应对下级地税机关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监 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6. 3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纳税人 违反国家政策,擅自违法、违规进行税收减免,应及时通知属地分局,追 缴应征税款,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0工作标准5.1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任何部门不得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 策,也不得截留国家税收优惠政策5.2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及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 申请,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的减免税权限,在规定的 时限内及时给予审批或上报5.3加强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的税收管理,督促征收、管理部门 切实做好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的纳税申报工作,及时掌握纳税人享 受税收减免情况。
5. 4严格审批程序,一律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需要进行审批的减、免 税项目,税政管理部门视上报材料是否存在问题和减免税较大的情况,决 定是否进行实地调查5.5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6.0相关文件6. 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2] 106号)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税政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6.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1998] 09号)6. 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政策性减免税管理基 础工作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 125号)6.5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企业企业所得税管 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 80号)6.6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规程》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 18号)7.0表证单书JXDS/QR—A13006 —2006JXDS/QR—A13010—2006JXDS/QR—A1 3009 —2006JXDS/QR-A13007-2006JXDS/QR—A13008 —2006JXDS/QR—A13005 —20067.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复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台账7.4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7.5安置就业(残疾)人员名册7.6减免税报送材料清册审核:陶国强 批准:修订日期:编写人:殷俐玲 初审:尹小明发布日期:200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