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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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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一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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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概念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 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 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 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二)具体运用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运用:我国民诉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有平等 的权利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 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通常认为,此为我国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这些原则分为三类:一是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并能行使的权利比如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收集提 供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在法庭提供新证据、要求重新调查、提起上诉、申 请再审或执行等;二是虽为当事人双方享有,但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诉 讼权利包括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质证;三是一方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而承认、 反驳诉讼请求和反诉则专为被告享有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平等即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就是立法上应对当事人的诉讼权矛 1和诉讼义务进行平均分配。

民事诉讼中,虽然有原告、被告等不同的诉讼称谓, 但其诉讼地位平等原告与被告的确定只是一种假定,仅起引发民事诉讼程序 的作用,那种歧视被告,认为被告必定败诉的观念是错误的我们认为,当事 人诉讼地位平等,包含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权利和对等享有诉讼权利两个阶层, 缺少其一,定会导致于天平的失衡三)确立平等原则的意义在当今的社会没有绝对的平等,相反诸多不平等的表现形式在各个层次得以 体现,正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着诸多不平等,才使人们和社会地位产生差别,才 使处于社会下层的人产生改变现状的动力并因此形成对上层统治者的压力,促 使其不断做了让步,使社会制度变得日趋合理,所以人的需要是社会发展和进 步的根本原因生存竞争使人类的远祖意识到,任何个体想要维持生存和生活 得更好,必然与他人合作,但这不仅不否定“对于各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 们自己”这一观点,而且说明了社会合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为了合作者的个 人利益每一个公民或法人都有一个社会经济细胞,只有靠民法的平等原则的 保障才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形成整个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如果不是这样, 如果放任政治经济强权欺行霸市、赌贿公行,坑蒙拐骗,必然违背公平竞争、 优胜劣汰的交易规则,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因此,人 类的贪欲必须用社会的理性加以约束,必须在国际国内一切法律制度中贯彻平 等原则民法平等原则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被世界一切国家和人民公认为现代 社会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内(四)案例1: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订立合同的权利 这个情况就违反了平等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 动中地位平等具体内容主要是指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 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地位平等2:汽车在行驶中轮胎压飞了一块小石子,小石子飞起碰到骑自行车的人,骑自 行车人慌张将路边行人撞伤根据情况,责任无从追究,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行人受伤的损失由行人自己,骑自行车人,汽车驾驶员3人共担 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1社会利益的具体表现:社会公典、社会公共利益、家经济计划、社会经济秩序列举)2 诙成则要求民*活动的当*人在行使民*权利和履行民*义务的 过程中实现个人权益和社金利益的平衡龙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O关诚信原则的当然内容3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4采用 列举方式的优点:Jt观;缺点:缺乏概括性可改为:任何权利,都不得透反社金利益行使构成权利滥用之标冶1主观:权利人才无可能导致权利at用的故意成过失刿断方法:从其外部行为 推知其内心状态.其标准可综合考察缺乏正 当利益、选择玄言的方式行使权利、行使权利造成的损震大于所取得 的利益;可用不顾权利存在的 目的行使权利、违反侵权法的_般原则 的标准来推定权利人具有滥用 权利的故意成过失2客观:君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为w否造成了他人或社会的损害或可能造成损条(二)权利滥用的后杲前提:主观条件符合客观上后果未造成损害相对人有权要求其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已造成损害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1 使权利人达不至U所希望的法律效果2剥夺权利滥用者的权利3可行使权利而不及时行使者,得限制其权利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实务中适用的不足目 前我国在禁止权利 滥用原则适用 所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实践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易于写I发人们的误解如前文提到的疲家平案海淀检察院检察官认为,疲家平行为构 成敲诈勒索罪,臧家平的辩 护律师认为臧家平的行为是在行使其正 当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为消费者与现代社会中规模庞 大的企业(包括销售商)进 行法律层面上的对抗的可能,但双倍罚 则所可能带来的巨大经济利润也使得许多人以各种不 同的方式加入 到 “打假”这个颇有中国特色的彳亍业中来。

法学家们曾经为这种现象 争论了许 久,最后虽然大都认同了打假人存在的合法性,但当我们拿起这个迟来的理论面对这个世界 时,却沮丧地发现打假这个彳亍业 已经进入了无序的发展局面,各种各样的人充斥在其中由 于一开 始就缺少制度上的规定,使得打假行业“入行”变得极其容易,但“从 业人员”素质 的高低以及各自的境遇的不同,又使得那些掌握了确 凿证据的打[鼠人员在维权的路上做出大 相径庭的决定,甚至法人会 走上一条错误的道路2、 对具体法律规范的规避禁止权利滥用作为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有其有利的一面,也 有其不利的一面具体表现 在,一方面,运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可 以对具体法律规范疏于规制或规制有失偏颇的彳亍为予 以制裁;而另 一方面,运用它也可以将具体法律规范搁置于一旁,造成对具体法律 规范的规 避法;1聿的规定分为原则,I生的规定牙口具体的规定两种其 中具体规定往往详尽、具体、确定 牙口全面地规定主体的权利牙口义务, 为主体行使权利确定了具体和明确的界限而原则性规定 则重在发 挥原则性的指导和补充作用,它往往没有明确、详尽的规定,而是通 过模糊概括的 概念,对具体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禁止杈利滥 用作为一项原则性的规定,有其模糊概 括的一面,这就为行为主体 利用其抗拒具体法律规范的规定提供了可乘之机,易造成主体利 用 这一原则 性规定对具体法律规范进彳亍规避。

3、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一项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其发挥作用的方 式主要是依靠法官的自由裁 量权的行使,即通过赋予法官以自由裁 量权,使法官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所确立的基本价值 的指导下,依 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对禁止权利滥用的含义进行创造性地解释,从而 将这一原 则应用于现实的审判中,以实现其指导和补充的价值禁 止权利滥用原则赋予法官以自由裁 晨权,有利于解决法律的有限性 与社会发展的天限性的矛盾,有利于克 服成文法的不足,有利于维 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的 实现但是,禁止权利滥用 原则对法官自 由裁量权的赋予亦存在着危机,它易造成法官 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最终对权利造成侵害,违背其保护权利、维护公平正义的初衷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所以会存在若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是自由 裁量权本身难以限制禁止权利滥用原 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正是针对缺乏明确法律规定 的种种情况故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只能以不违背立法精神为宗旨,而立法精神本 身并不是 清晰的规范,导致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度〃基本上由法官主 观把握,而玦乏约束4、对权利的过度限制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设立的初衷就在于通过对权利的限制来保护 权利,从而维护真正的公平和正义,实现权利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分 配的平禊亍。

然而,由于禁止权利滥用是一个极其模糊的 概念,究竟 何为权利的滥用,很难赋以具体的界限这种模糊性的规定有其有利 的一面,即前文所论述的指导、解释和补充的功能,它可以防范由 于法律未作规定而使杈利滥用得不 到应有的惩戒的风险; 而另一方 面,这种模糊性的规定也存在着一定的危机,它易造成对权利的过 度的限制由于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二者的利益很 难达到一个平衡 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原意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使 权利加以限制来保护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而这种限制由于很难确定 具体的界限,其本身就存在若一定的风险,即存在若对个人的权利 过度限制的问题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法律和制度的构建路径正如耶林所说:“法不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因此, 进彳亍法学理论分析和法理的实 际 运用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法 学理论的实际运用要求预先对其进行^合理的分析,而对法学理论的 合理的分析也正是为 了 将法学理论更:$手地运用于现实的 生活基于上 述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分析,我们来探讨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发挥 禁止权利 滥用原则 的利而抑 其弊, 如 何更妇^也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进行规制以实现其公平正义的价值。

]、禁止权利 滥用原则的立法忠考综观各国立法,我tn不难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即各国立法对禁 止权利滥用原则大多做出了明 确 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权 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 目的”,1922 年苏俄民法 典第一条 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违背社会经济的使命者,不受法律保护而 我国的立法虽未在法律中明确使用权利滥用的概念,但是,有的学者 认为我国《民法 通则》第7条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 计 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就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关于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 ②对此,学 者 观点不一,有的将此条规定理解为公序良俗原则,有的将其理解为尊 重社会公德和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有的认为尽管法条未用滥用权利 的词语,但该法条禁止滥用权利的立法 意 图十分明显可见,我 国 目前的立法对此条的规定模糊不清,上述种种歧义足以弓I起我国 民法基本原则的混乱,给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国夕卜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立法上予以规定,主要表现在两 个方面: 其一,在立法中对禁止 权利滥用原则做出正面的明确的规 定;其二,采概,舌式的做法在立法中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做出弹性 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权利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益,破坏经济计 划的规定被认 为是权利滥用禁止的法条但存有缺陷:一是带有计 划经济直彩侵犯社会利益的行为因为 权利主体的广泛自主和有关 条件的不断变化,如市场经济所占比例逐渐增大,计划经济比例 则 相对减少,实际上彳艮难对它们设立一个固定标准二是列举式的立法, 该法条采取列举方 式规定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优点是比较直观,当 事人可获得所谓滥用权利的清晰认识,而且 不至于给法官过大的自 由裁量余地,从而危及民事活动的安全;缺点是缺乏概括"I生,语言复 杂但是意义狭窄模糊,否定性的 禁止规定绝不能穷尽到 全部有悖于权 利职育邑的滥用权利的彳亍 为况且,禁止性规定亦很容易规避因此, 在将来制定的民法典中,有必要确定有一定弹 性的一般原则来禁止 —切滥用权利的行为,即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为此,笔者建议将民法 通 则第七条规定修改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违反社会利益〃, 并将该内容与入民法典, 再在其他各篇章具体化,以便总分照应的 体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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