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资源使用权转让试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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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水电资源使用权转让试行方案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水电资源管理,规范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出让,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投资环境,促进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水电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为国家全部。 第三条凡在我县境内进行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出让,是指政府将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在肯定期限内让渡给投资开发者的行为。 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出让管理工作。 县进展打算、经济贸易、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

2、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出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必需符合规划,并在出让前依据水电建设项目报批管理权限,报经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从规划等方面进行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出让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 第六条鼓舞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股份等形式,参加开发利用水电资源。 第七条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有偿出让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 第八条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前,组织者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使用年限为50年。使用权使用年限从取得开发使用权之日起计算。期满后,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十条取得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在取得项

3、目开发使用权1年内开工建设,尽快建成投产。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开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开发使用权,原项目出让金和前期工作费用概不退还。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验收等。 三严格根据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转变工程规模和取水、退水地点。因客观环境改变确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的,必需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四根据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工程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体参照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五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答应申请和换证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小水电管

4、理费等有关规费。 六项目建成后,涉及防洪安全、抗旱需要时,必需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和监管。 第十一条依法取得的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受法律爱护。如因政策改变或规划调整,需提前收回开发使用权的,应给予受让人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依法取得的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有效期限内进行转让。经批准转让的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使用年限仍从出让时间算起。 第十三条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由财政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规划、项目前期费用,以及项目所在乡镇村的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兴建水电工程,或虽经批准但擅自转变工程建设规模和违背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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