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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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 篇一:采矿权价款评估流程 采矿权价款评估的细致流程 1、评估托付人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采矿答应证副本*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及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 3、储量核实报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4、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及其审查意见书或批准文件;* 5、评估基准日前三年的全套财务报表,至少提供矿产品产量及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统计表,固定资产和流淌资产的本钱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矿山基本状况包括企业性质、技术人员、职工队伍、注册资金、历史沿革隶属关系的演化,取得采

2、矿权方式、时间及变动状况、采矿权评估目的及有关过程、生产经营概况等; 7、采矿权以往评估及价款处置状况资料,包括历次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文件、矿业权价款处置文件合同或协议以及缴款凭证复印件; 8、矿山最近的巷道工程平面图,储量平面图9、评估基准日年度矿产品结算单主要批次或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复印件; 10、矿区交通位置图、综合性的地质矿产平面图标注矿区范围的地形地质图、储量计算图主要矿体典型剖面图勘探线剖面图、开拓系统平面示意图及采选工艺流程图; 11、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计算的储量截止日至评估基准日矿山的开采矿量。 矿权评估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托付评估阶段、评估阶段、评估结果确认或

3、备案阶段。 一、托付评估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导者是评估托付人和评估机构。 1评估托付人和评估受托人 评估托付人可以是持不同评估目的的人,主要包括拟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拟申请登记矿业权的矿业权申请人,拟转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拟受让矿业权的受让人,设定矿业权抵押时的债权人,拟进行企业重组改制或上市的矿业权人等。一般地讲,任何人都可以托付矿业权评估,但假如是将评估结果作为出让矿业权时收取矿业权价款的根据的评估,必需由出让矿业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评估托付人;假如是需要申请确认或备案的以转让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为目的的评估,则必需由矿业权人作为评估托付人。简言之,有权处置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

4、只有权利人(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和矿业权人),因此必需由权利人托付评估。除此而外的相关人托付评估矿业权是其自己的权利和选择,但后续程序上将有别于前者。 2托付程序 托付、受托是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或由托付人出具托付书建立的服务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托付人与矿业权评估机构接洽托付事宜时,应说明其托付评估的目的、托付评估的对 象、范围、权属状况、投资性质等。评估机构也应向托付人说明矿业权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询问有关问题,提示有关事项等。当双方就托付事宜达成一致,即可签订矿业权评估托付合同书,或由托付方出具托付书。矿业权评估托付合同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评托付合同书中应明确托付的评估

5、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要求事项、完成时间,评估基准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诺事项、法律责任等。 二、评估阶段 评估阶段的主导者是评估机构。这一阶段主要工作如下: (一) 预备工作 接受托付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组成评估工作小组,确定一名矿业权评估师作为项目负责人,评估工作小组人员的专业构成应适合于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方法。评估小组赴托付人所在地进行以下预备工作: (1)听取托付人对评估对象的细致状况介绍,包括评估对象的登记变动史,地质工作历史沿革,了解清晰各次不同阶段的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工作性质、取得的勘查成果、投资性质、投资数额等。还包括目前评估对象周边的勘查、开采活动,及与评估对象之间的

6、关系。 (2)到现场勘察矿业权的状况,了解地形地貌、矿业活动状况,抽样察看一部分勘查工程,考察采矿、选矿设施等。 (3)调查、收集当地矿产品的市场交易状况和市场价格。 (4)拟定评估思路或技术路线,确定评估方法。收集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5)归纳、整理资料。 二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应就评估报告初稿与托付人交换意见,并做必要的调整修改或补充。定稿后,向托付人提交正式的评估报告书。 托付方提供的必要资料有: 出让评估:勘查区范围的面积和地理坐标或划定矿区范围意见书; 转让评估:勘查答应证,或采矿答应证,能说明勘查出资性质的证明文件; 各阶段地质报告及图件; 证明勘查答应证或采矿答应证范围

7、内资源储量状况的有关文件; 矿山企业登记、统计及上报的储量变动报表。 评估机构收集的主要资料有: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讨论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有关审批文件; 选矿工艺流程和产品方案; 矿山采矿回收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精矿产率等实际指标统计报表; 伴生、共生矿回收状况统计报表等。 三、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依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其评估结果均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或备案。因此,评估结果确认和备案阶段仅对应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破业权;是必经程序,并且是由权利人为托付人的评估。另外

8、,依据国土资源部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业权管理机关在出让矿产地的矿业权时,无论原出资性质如何,都需要评估和对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 一采矿权确认 国务院关于采矿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已明确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的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即国土资源部是评估结果确认机关。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分国土资源部直接确认和托付确认两种形式。 国土资源部确认:国土资源部部颁发采矿权证 的、采矿权股票上市的和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标形式出让的。 托付确认:部确认之外其他采矿权评估确认工作托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管理机关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权管理机关确认后填写责任书连同评估报

9、告一并提交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采矿权评估确认书进行编号、盖章,并下发确认书。 二探矿权备案 依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其评估结果均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1国土资源部备案 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工作按核收备案存档程序进行。 1核收 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方法第十四条和矿业权评估指南关于矿业权评估报告格式的要求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内容包括: (1)核查评估报告是否在备案范围之内。 在备案范围内的探矿权出让评估报告须是: 由探矿权出让机关托付评估 有效证明文

10、件是出让机关的评估托付书或双方的评估托付合同书; 评估对象是公告过的国家出资勘查并形成的矿产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公告。 勘查资金性质为国家财政地勘费、资源补偿费、专项基金出资。有效证明文件是勘查项目任务书。对于1998年国务院240号令发布后新登记的探矿权,无论出让时是否收取了探矿权价款,均要看这次登记后勘查资金的性质决定是否在备案范围内,而不追溯登记前已有勘查工作的出资性质。对于1998年2月12日以前即获得并延续至今的探矿权,则看整个勘查史中勘查资金的性质。 (2)核查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 (3)核查评估报告的格式、附件是否齐全、规范。评估对象是否为有效探矿权

11、。 在上述核查中没发觉问题,进入下一程序。在上述核查中发觉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备案申请人,并将评估报告退回备案申请人。备案申请人将问题解决后重新申请备案。再次核查已符合要求的,进入下一程序。 2)备案 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将核查通过的评估报告伴同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审批表呈送处长,处长复核后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向备案申请人出具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核收证明。不准予备案的,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评估报告和有关文件。 3)存档 对准予备案的评估报告进行登记和存档备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部门部备案之外其他探矿权评估。 篇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

12、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 方法的通知 财综字199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全部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方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方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方法 主题词:地矿 收费 管理 方法 通知 附件: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方法

13、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全部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劾查区块登记管理方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方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 一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二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 一探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

14、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二采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 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根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根据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标准,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探矿权采矿权人凭银行约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和勘查、开采答应证。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属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使用费和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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