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坚持“平民化”标准选任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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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闽江学院本科毕北论文论文题目:坚持“平民化”标准选任人民陪审员学生姓名:林新玲学 号:120080302129系另U :法律系年级:08级专业:法学指导教师:林国荣职称:副教授完成日期:2012年5月闽江学院毕业论文诚信声明书本人郑重声明:兹提交的毕业论文坚持“平民化”标准选任人民陪审员,是本 人在指导老师 林国荣 的指导下独立研究、撰写的成果;论文 未剽窃、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未篡改研究数据,论文 中所引用的文字、研究成果均已在论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在毕业 论文工作过程中,本人恪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依法享有 和承担由此论文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声明人(签名):年 月 H摘

2、要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对司法制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对人民陪审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并不十分 完善,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结合我国的国情,从基本国情出发制定陪审员的选 任,而“平民化”路线正适应了我国的国情。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达到群 众监督司法、保证司法公正、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作用。同时人民陪审员制 度的设立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审判的过程,使得法官审判的案件有一定的透明 度。在当任人民陪审员期间,人民陪审员对法律有了更多的了解,通过对法律认识 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从而更懂得知法守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关键字:平民化;民主;

3、司法公正;法律素质;AbstractAs a part of the judicial system, the peoples jury system has very important influences to the judicial system. While the selection of peoples jur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to the peoples jury system. Today our judicial system is far from perfect, so the peoples jury selection shoul

4、d be combined with the national condition of our country. The making of peoples jury system must be based on the basic condition of china, and “the civilian route” is adapted to the situation of out country. Through the jurors participation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we can achieve the judici

5、al supervision of the masses, and ensure judicial fairness, and prevent the judge from abusing the discretion in his crucial role. At the same time, to set up the peoples jury system helps people understand the judicial process, and the cases judged by the judge will have certain transparency. Durin

6、g the terms of being the peoples jurors, jurors will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in law, which will play a warming function in their work and help them know more about the law, and bring benefits to the development of a harmonious society.Key w ords: civilians; democracy; judicial justice; legal qua

7、lity;一、引言二、陪审选任现状及其缺陷()人民陪审员建立的立法目的(1)1、使人民享有参审权(1)2、让人民享有平等的审判权(1)3、有利于反映人民的声音(2)(-)走“精英化”路线的缺陷(2)三、坚持“平民化”路线选任人民陪审员(一)我国为什么坚持“平民化”路线选任人民陪审员(3)1、坚持“平民化”有助于反映人民的声音(4)2、坚持“平民化有助于审判监督(6)(-)完善“平民化陪审员制度(8)1、选任应注重陪审员的素质(8)2、增加陪审员数量(8)3、明确陪审员费用问题(8)4、陪而不审现象(9)五、结语参考文献(11)致谢(12)、引言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

8、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 决定起,人民陪审员制度已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制度作为公民直 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我国沿用大陆法系陪 审制度中的参审制,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使用做出裁判。通过人民陪 审员参与到司法审判,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了一定的限制作用,防止部分法官因为自 由裁量权过大而产生不公正的审判。同时通过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审判,体现了我国是人 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的权力在中国得到了保障。人民陪审员作为人民陪审制度的关 键,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达到群众监督司法、保证司法公正、防止法官自由裁 量权滥用的作用。同时人民陪审员制

9、度的设立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审判的过程,使 得法官审判的案件有一定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站在法官的立场去审判案件可以使被审 判的人更心服口服,而不是认为法官是徇私舞弊。在当任人民陪审员期间,人民陪审员 对法律有了更多的了解。通过对法律认识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更憧得知法守法,有利于 社会的和谐发展。二、陪审选任现状及其缺陷分析(-)人民陪审员建立的立法目的1. 使人民享有参审权我国陪审制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人民陪审员可以加入案件的审判中。陪审员 享有参加审判的权利,其参加的审判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 在地的基层法院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案件的审判活动。在案件的审理中我

10、国的 人民陪审员并不限于事实审,他们可以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全面发表自己的见解, 并参加合议庭的表决。人民陪审员虽然与法官在同一个诉讼审判中获得了相同的信息, 但是他们对此案件作出的分析判断的思维方式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因此,建立人民陪审员 制度可以起到集思广益的作用。2. 让人民享有平等的审判权在案件的审判中,法官与陪审员在职能上并没有明确的划分。他们共同组成审判庭, 共同行使审判权。合议庭评价案件是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 共同的审判权,是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的一项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新出台的决定 中特别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

11、权。 因此,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权不再依附于法官,他也可以有权独立的表达自己对于事实 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意见,都享有相同效能的表决权。3. 有利于反映人民的声音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社会公众价值观的声音,其政治作用具有格外的重要性,是公 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可以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倾听人民的 声音,有利于我国司法民主。法律赋予普通人与法律近距离接触,由非专业人员组成的 陪审员运用他们多年形成的道德观念判断事物的对错,对案件做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裁 判。让群众加入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还可以体现司法民主。群众参与案件的审判可以增 加审判的透明度。(二)走“精英化”路线的缺陷目前我国大多数

12、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要求都比较高,陪审员的选任趋向“精英化”。 “精英化”是具有法律知识并起到审判作用的人。但是走“精英化”存在着一系列的问 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我国司法的建设起不到多大的促进作用。首先,如果人民陪审员选任走的是“精英化”,那么这些人民陪审员本身所具有的 法律知识与法官所具有的法律认识是差不多的。他们对案件的看法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 知识基础之上,如果让人民陪审员走“精英化”路线,还不如直接增加审判员的数量。 让更多的审判员参与案件的审判,这与”精英化“的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得到的效果一 样的,如果这样的话陪审员制度就会变得多此一举了。其次,“精英化”本身的定义是指具有法律知识并在

13、审判中起作用的人。这与人民 陪审员制度的立法目的是背道而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目的不是让同样具有法律 基础的人加入到审判中,而是让陪审员体现人民的声音,这两点是相互矛盾的。一味的 追求陪审员的“精英化”不利于审判工作。因此走“精英化”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 立法初衷。陪审员的“精英化”影响了陪审员的代表性,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所选 任的陪审员的范围往往来自于教师、医生、政府机关人员和各类专家等文化素质较高的 人群。法院从便于办案的角度出发,选择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担任人民陪审员,必然会忽 略其它社会群体,最后就违背了立法本意一让广大的人民群众参加审判工作。最后,在实践中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审判长

14、说的算,参审的H的难以实现。因此陪审 员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陪而不审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在事实上,陪审员真 正不受职业法官的影响是困难的,换一种说法,陪审员的法律适用权,基本上是形同虚 设的。在事实认定权而言,陪审员也同样缺乏足够的参审能力。虽然事实认定并不需要 具有一定的专业法律知识,但事实认定也离不开法律规则的指导,尤其是证据规则的指 导。三、坚持“平民化”路线选任人民陪审员(-)我国为什么应坚持“平民化”路线选任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所体现的不仅仅是一种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更重要的它也是一项重要的 民主政治制度。其主要理念内容是中国人民陪审制度是与中国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民主政 治制度和

15、司法民主制度。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 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面。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民主的体现是否能够 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对我国的司法体系十分重要。其次人民陪审制度作为社会公众价值观 的声音,其政治作用具有格外的重要性,是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制度在中国 发展的这些年间,许多法学家也针对人民陪审员存在的许多问题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意 见。值得庆幸的是,经过这些年对人民陪审员的不断摸索,我们许多的法院也慢慢的接 受了人民陪审员,并且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慢慢的走向平民化的道路。譬如福州市台江 法院在2011年8月26日下午,举行了新人民陪审员的增补仪式。

16、此次的人民陪审员增 补工作历经5个月,在选任中,台江法院十分注重人民陪审员的“人民性”。截至目前, 台江法院人民陪审员数达51人,占法官人数的40%o其中,来自党政机关的占8%,企 事业单位占14%,科研院所占10%,基层组织占29%;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占49%。台 江法院的这一举动正是赞同了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坚持“平民化”的路线。,湖南省桂 东法院在陪审员的选任上也起用了一批“平民化”的陪审员。全院聘请了人民陪审员21 名,有三分之一是“平民”陪审员,他们文化程度不高,在社会上担任的职务也很平常, 来自各行各业。他们以特有的“平民化”方法调解纠纷,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社会效 果良好。虽然作为一个没有系统学过法律知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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