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优先执行原则之我见高徳亮优先执行原则,又称优先清偿主义等,其基木含义是,除法定优先权Z外,执行权利人因中请执行或 者查封扣押的时间先后而顺次获得对债务人财产的受偿平等执行原则,或称平等清偿主义等,其•基木含 义是,除法定优先权Z外,执行权利人不因先申请执行或者先杳封扣押而获得对债务人财产的优先受偿, 而是各执行权利人按照债权额比例公平受偿事实上,在现代法律中,很少有纯粹的平等清偿主义法国《新民事执行稈序法》(1993年3月1 LI施行)就没有采取纯粹平等清偿原则,而是由传统的平等清偿主义 向优先清偿主义转变日木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对其所采用的平等清偿主义也提出了越来越多的批评《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 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加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由此可 见,我国采用的是平等执行原则,即参与分配的债权人除享有法定优先权外,应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但 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禁止重复杏封、扣押,从而使先中请执行的债权人在事实上取得了优先地位可见, 我国也并没有采取彻底的平等原则那么,优先执行原则和平等执行原则究竟谁更符合现代司法理念、更 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适应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呢?赞成平等执行原则者主张有二:1.该原则的合理Z处是在强制执行稈序中维护了债权人的平等地位, 与债权人平等的实体法地位相一致,从而确保债权人平等受偿这一目的的实现,此观点也与我国现行立法 的主流观点及通过立法所体现出的理念相吻合2.债权人平等原则是债法的基木原则,债务人总财产是全体债务的担保杏封、拍卖债务人财产所得价金,在未交付给债权人Z前仍为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如果 债权人在实体法上无担保权益存在,则价金应提供给全体债权人平均受偿笔者对此不以为然首先,如果在执行义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各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无论是参与分 配还是执行竞合,采用优先执行原则并不导致后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嚴终也能够保证各债 权人债权受偿这一目的的实现但我们还应注意以下情形:先请求强制执行者为了使强制执行不致落空, 往往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物力或财力去调杏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或支付能力等,对于这些付出我们不能 视而不见。
如果采用平等原则,让其他债权人毫不费力地就能获得与先申请债权人相同的利益,是不合理 的,也不利于鼓励申请执行人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就这一方面来看,优先执行原则较平等执行原 则合理得多其次,即使是在平等执行主义下,应该说平等也是十分有限的,它只是对分配完毕Z前申报权利的债 权人平等,对后来的债权人也不平等在采用平等清偿主义的强制执行中,执行法院就必须审杳申请参与 分配的债权人是否具备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同时如果有人对参与分配的中请提出异议的,该中请人应当 对该异议提出异议Z诉,对此执行法院应当予以审理这样一来,执行法院可能会多次制作分配表平等清 偿参与分配的所有债权,同时债权人可以对分配表提出书面异议,对此执行法院必须予以裁决如果执行 法院认为该异议有理的,而其他债权人对该异议持有反对意见,此时提出该异议的债权人得以对该异议持 有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提出异议Z诉,对此执行法院也应当予以审理由此可知:采用平等清偿主义 的参与分配极可能不当阻碍先中请执行的债权人先受偿,同时也造成执行程序的繁琐、迟延,增加诉讼成 木,降低诉讼效率如果适用优先清偿原则,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先受偿,不仅可以保护先中请执行的债 权人的合理利益,而且稈序简捷、执行迅速,从而符合强制执行的宗旨和性质。
再次,在是否可以超额杳封和重复杳封方面,优先执行原则和平等执行原则有各||的不同做法,由此 而导致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产生不同的影响虽然《执行规定》第旳条规定:杏封、扣押财产的价 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但在平等执行原则Z下,在参与分配和执行竞合时,先申请执行 的债权人会因担心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而导致it己的分配数额减少,所以会尽量超出n己债权数额而要求 超额查封债务人财产这样就可能使债务人能够白由处分的财产减少,从而在一定稈度上影响债务人正常 的民事活动和LI常生活但如果适用优先执行原则,先申请者先受偿,则其就不会产生上述的担心,也就 没有必要想方设法要求超额杏封由此看来,在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方面,优先执行原则优于平等执行原 则对于重复杏封问题,笔者认为,优先执行原则应当允许重复杏封,这是因为根据该原则,执行权利人 是根据查封的时间先后而顺次获得对债务人财产的受偿,所以后行查封并不能构成对先行查封的权利人债 权的侵害而平等执行原则禁止重复杏封,因为根据该原则,执行权利人不因先杏封而获得对债务人财产 的优先受偿,各执行权利人按照债权额比例公平受偿,所以,后行查封就可能构成对先行查封的权利人债 权的侵害,从而不能实现全体债权人Z问的公平受偿。
事实上,平等执行原则的这种顾虑只存在于债务人 资不抵债的情形如果是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抵债的情形中,则后行杏封并不能构成对先行杏封的债权人债 权的侵害但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抵债的情形中,禁止重复查對•,实际上是对后行查封的债权人权利Z歧视, 违背了债权人平等的债法基木原则因此,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从可否重复查封来说,优先执行 原则优于平等执行原则在现行法律下,如果遇到执行义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各债权人就只能依照债权额按比例受偿了,即 只能适用平等执行原则而不能适用优先执行原则然而,强制执行的宗旨既然是保护个别债权人的债权, 就得采用时间或效率优先原则,即优先执行原则,那么适用平等执行原则的合理性就不足怎样解决这一 矛盾和问题呢?破产稈序的目的是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适用的是平等原则在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的 国家或地区,不论法人还是自然人、其他组织,也不论商人还是非商人,部具有破产能力这样,在强制 执行中(包括参与分配和执行竞合的情况),如果遇到执行义务人资不抵债时,强制执行程序就可转为破产 程序我国现行的破产制度采限制破产主义,即只有企业法人才可以适用破产程序公平清偿所有债权,因 此,在强制执行中如果遇到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的情况,可将强制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
但是,由于自然 人或其他组织不具有破产能力,所以对于白然人或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特设参与分配制度,为所有债权 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法律途径可见,我国参与分配制度体现的主要是平等执行原则而不是优先执行原 则然而,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具体操作过程仍然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执行,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进行 的个别执行,不但使债务人疲于应付不断而来的个别执行,造成时间和清偿费用上的过多支出,而且由于 参与分配制度中没有对债权人的公告和通知稈序,很多债权人很可能由于不知已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执行或 者不知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而没有申请参与分配如此一来,债权的公平受偿必受影响,这样也是有悖立法 者初衷的因此,在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债权受偿方面,我国现行参与分配制度不及破产制度彻底在当今批界,采取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或地区,其强制执行往往采用优先执行原则在一般破产主义 已经成为破产制度中的一种发展趋势的情况下,我国的破产法也应当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同时在强制执行 法中采用优先执行原则这样,一方曲,可以使破产法和强制执行法相互协调,产生功能互补;另一方面, 可以完善破产制度,遵循强制执行的宗旨和性质,使得强制执行制度内部达到高度一致。
我国采用一般破 产主义后,不论债务人是白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不论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均可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参与分配制度适用的是优先执行原则,其宗旨主要是使各债权人能够利用同一执行稈序获得清偿,以节省 执行的时间和费用综上所述,不论在保护执行权利人和执行义务人合法权益方面,还是在诉讼效率及当事人效益方面, 优先执行原则均优于平等执行原则笔者建议,将来我国强制执行法应当采用优先执行原则,并根据该原 则矫正现行强制执行制度中的不足,以建构较为完善的强制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