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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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颁布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号:1996外经贸资发第752号颁布时间:11/05/1996实施时间:11/05/1996效力状态:有效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航运服务公司有关政策及审批原则、审批程序航运服务厲 限制外商投资领域,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乙类。一、审批原则:1 审批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航运服务公司必须依据两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签 订的海运协定或海运会谈备忘录中我方按对等原则所承诺的内容进行;2. 外国船公司具有15年以上航运资历,并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城市设航运代 表处满3年;3. 外国船公司的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

2、 一次;4. 经营范围:为其母公司自有或经营的船舶进行揽货,签发母公司提单,结汇和签 订业务合同;5. 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二、审批程序:1. 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航运服务公司必须报外经贸部审批,外经贸部征求交通部意见后批复;2. 外商投资航运服务公司可申请在其它港口城市设立分公司,但须注册资本已 全部缴付,经营满1年,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已有班轮船舶挂靠拟设分公司所在 地港口,且在该城市已设有航运代表处满1年以上,每设一分公司,需增加注册资 本12万美元。审批程序与上述设立公司程序同。三、需报送的文件:1. 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申请书;2. 可行性研究报告;3. 独资船务公

3、司章程;4. 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5. 独资船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书、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6. 申请者近3年资产负债表;7. 申请者的提单样本、挂靠中国班轮班期表和班轮运价本;&已设立的航运代表处批准文件的影印件;9.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四、主要法律依据1.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2. 外经贸部、交通部于1995年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 独资船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外经贸资发第786号)。外商投资水上运输业有关政策及审批原则、审批程序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 垦中,外商投资水上运输业被列为限制乙类项目。一、海上国际运输: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华举办中外合

4、资船公司,经营海上国际运输(客、货)业务。中 方在合资企业中的注册资本必须高于50%,其所有船只必须悬挂中国国旗。合资 企 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均由中方指派,高级船员由中方人员担任。设立此类项目应 报交通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除交通部同意外,还应由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 可行 性研究报告。所有公司的设立(即合同、章程)一律报外经贸部审批。二、国内水上运输(内河、沿海):外国投资者在华举办国内水上旅游运输企业只能采用中外合资、合作方式,不 允许经营货运业务。中方必须有一方为专业水运企业,其他审批条件及程序同海 上国际运输。公司正式营运时,应到交通部办理运输许可证。三、主要法律依据:1. 指导外商投资

5、方向暂行规定;2. 国办发(199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船只管 理问题的通知U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5. 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有关政策及审批原则、审批程序在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中,国际货运代理(以下简称货代)业被列在限制乙类。、审批原则:1. 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货代企业;2. 外方必须是经营3年以上货代业务的公司,中方至少有一家是经营3年以上货 代业务或年进岀口贸

6、易额为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且在中方中占大股;3同一个外方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货代企业经营不满5年,不得投资设立第二 家货代企业;4. 拟设货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5. 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6. 外方的出资额不超过注册资本50%;7外商投资货代企业成立1年以后且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才有资格申请成立 分公司,每设一家分公司,企业应相应增加不少于12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外商投资货代企业经外经贸部批准可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订舱、仓储; 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报关、报验、报检、 保险;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其它国际货物运输

7、代理业务。二、审批程序:1. 设立外商投资货代企业,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等全套 文件一并由省级外经贸部门初审(外资管理部门商储运管理部门共同审查)同意 后报外经贸部审批;2. 已成立的外商投资货代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也须按上述程序报我部审批。三、主要法律依据:1.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2. 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于1995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业管理规定;3. 外经贸部1996年9月公布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规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及审批原则、审批程序民用航空业主要指机场、 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等。、机场: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8、目录中,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经营被列为鼓励外商投资 类项目。()审批条件:1 中方出资比例应在51%以上。2.董事长、总经理由中方人员担任。(二)允许投资的范围:1投资建设并经营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除外)飞行区;2.经批准可从事候机楼(贵宾室的建设及管理除外)、货运仓库、地面服务、飞机维修、航空食品、宾馆、餐厅、航空油料等与机场配套项目的经营;3.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由国家投资和管理,不允许外商投资或参与管理。二、航空运输企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商投资航空运输业被列为限制乙类项目。(一)审批原则:1.允许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合资、合作设立航空运输企业。目前先采取试点方式举办

9、一、二家,试点成熟后再逐步推广;2.外商投资航空运输企业在各项税收方面与国内同类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二)审批条件:1.外方岀资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中表决权不得超过25%;2.董事长、总经理均由中方人员担任;3. 不允许外国的机场当局、航空制造企业参与投资。三、通用航空: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商投资通用航空被列为限制乙类项目。通用航空包括工业航空和农林业航空,不允许举办外商独资通用航空项目。工 业航空项目要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四、审批程序:设立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企业,应先征得民航总局同意。限额以上项目,国家计委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 限额以下项

10、目,民航总局审批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五、主要法律依据:1.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2. 民航总局、外经贸部于1994年5月6日公布的“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 关政策的通知二3. 民航总局、外经贸部于1994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发布关于外商投资 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二外商投资设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公司有关政策及审批原则、审批程序民用 航空销售代理分一类空运销售代理(经营国际航线或者港、澳、台航线的民用航 空运输销售代理)和二类空运销售代理(经营国内航线除港、澳、台地区航线以外 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销售代理在导向目录中被列为限制

11、乙类项目。经营一类货运销售代理业务,必须先向外经贸部申请设立合资、合作国际货运 代理企业,然后才有权向民航总局申请经营此项业务(审批条件和程序见外商投资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政策)。设立一类客运销售代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人民币;由民航总局审批 立项,然后按审批权限审批可研报告和合同、章程;同时经营客、货销售代理的, 应按国际货代企业审批程序审批,外经贸部在审批时征求民航总局意见。设立二类客运、货运销售代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人民币。由民航地 区行政管理机构同意后按现行审批权限审批。法律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3年8月3 日发布的第37号令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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