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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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吴安监 200820号关于转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文件的通知各镇(区)安监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 施办法(第8号令)、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 180号)和关 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0837号),苏州市安监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安监危化200815号) 和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 安监危化2008) 14号),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换发安 全生产许可

2、证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另外,根据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 见(试行)(苏安监(2008) 63号),化工生产企业要建立专家定期 安全检查制度,健全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体系。企业应聘请符合条件的 专家或委托有能力的安全小介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协会或行业学会定 期对企业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切实解决化工生产企业专业安 全管理人员缺乏的问题(具体要求详见有关文件)。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镇(区)安监所转知辖区内化工 生产企业严格遵照执行。附件:1、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 (试行)(苏安监(2008) 63号)2、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3、关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危化200814号)3、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冃安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 安监危化2008) 15号)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危化品安全监管通知抄报:苏州市安监局抄 送:相关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吴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8年6月16 口印发共印20份附件1: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苏安监2008) 63号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工生产专业性强,工艺复杂,且大多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高温高压等特点,危险源点多,易产生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难度大。 我省化工生产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大多专业技

4、术力量薄弱,从业人 员专业素质较低,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存在不深入、不全面、不规范等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提 高企业安全保障程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关于规 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苏安监 2007196号)的实施,现就建立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 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

5、产主体责任,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 支撑作用,建立企业日常自查、企业聘请专家检查或委托中介服务机 构提供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检查服务的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体系。二、总体要求1、落实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化工生产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 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 律、法规规定,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 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 安监总局令第11号)的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认真落实企业 日常安全检查。2、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化工生产企业要建立专家定期安 全检查制度,健全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体系。企业应聘请符合条件的专 家或委

6、托有能力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协会或行业学会(以 下统称“社会中介组织”),定期对企业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切实解决化工生产企业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缺乏的问题。3、明确聘用双方权利、责任。企业应与聘请或委托的社会中介组 织签定定期安全检查协议,明确在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中双方各口 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4、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台帐。企业应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 录台帐,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以及整改完成情况。三、专家的有关要求1、资历要求。石油化工、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农药化肥、油漆 涂料、专用化学品及化工机械等行业,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 中级

7、以上化工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2、知识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 所从事工作的专业知识;具有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国家 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3、专家来源(1) 大型化工生产企业、化工科研及设计部门中的化工安全专家;(2) 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化工安全专家。各地可依托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社会中介组织向企业开展安 全技术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安全技术服务事务所,开展 向中小化工企业派驻安全工程师的安全技术服务。4、专家开展安全检查的要求。受企业聘用的专家要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

8、的问题和隐患,提 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 的问题。安全检查不得走过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四、专家定期安全检査的工作方式1、安全检查频次。对采用硝化、氯化、氟化、加氢、重氮化等危 险性较高反应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和被确定为红色监管等级的危险 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聘请专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其他危 险程度较低的化工生产企业,应聘请专家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 查。具体检查频次由企业与所聘请的专家共同商定,但不得低于上述 要求。每次参与安全检查的专家不少于2名,其中有1名为化工工艺 方面的专家。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词所属分公司

9、、子公 司,除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外,述应按本意见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并记录台帐。所聘请的专家,可在企业内或木系 统内选择。2、安全检查内容。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应着重于企业生产、储存装 置(设施)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主要检查企业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 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符合情况、企 业各类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3、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 应逐一和企业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如 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企业分别 留存,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4、事故隐患整改。针对专家检查出

10、的问题和隐患,企业应建立隐 患整改档案。能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 实保障安全的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抓紧整改。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 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上报当地安监 部门。5、事故隐患整改复查。专家可针对企业隐患情况,适时对整改情 况进行复查;也可于每次专家检查前,对上一次检查出的隐患的整改 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复查情况也应如实进行记录并存档。专家定期安 全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统一表式,以便建 档和备查。五、监督管理1、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快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推进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体系建设。企业聘请专家开

11、展定期 安全检查制度必须于2008年年底前落实到位。企业专家定期安全检 查制度全面实施后,各级安监部门按照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796 号)中有关聘请专家对现场安全状况抽查的内容,可改为对企业实施 专家定期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抽查。2、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本地的化工专家库,细化行业分类,调整专家库人员结构,专家库人员名单应向企业公开,为企业聘 请专家提供帮助。企业聘请的专家应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3、本意见口下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应迅速将木通知下发到辖区内 所有的化工生产企业。各地在本意见试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及时反馈省安监局危

12、化处。二OO八年五月九日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苏安监危化 200814号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区)安监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监局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8 37号),有序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换证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 提出如下要求:一、凡在化工集中区内的企业,原则按照省安监局通 知精神办理换证工作。二、不在化工集中区内的企业,符合省安监局通知 规定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苏州市安监 局办理换证手续:1. 在工业小区内,且企业危险程度不高,未构成重大

13、 危险源或生产工艺未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 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以及高温高压、 易燃易爆等较高危险反应工艺(下称“高危工艺”)的企业, 经当地市(区)安监局检查合格的。2. 在工业小区内,但企业已构成重大危险源或涉及高 危工艺,由当地市(区)安监局组织专家评审,并经市(区) 安监局集体研究、出具书面意见的。3. 不在工业小区内,企业未构成重大危险源或不涉及 高危工艺,由当地市(区)安监局组织专家评审,并经当地 市(区)安监局集体研究、出具书面意见的。4. 不在工业小区内,且企业涉及高危工艺或构成重大 危险源,由苏州市安监局组织专家组评审,经当地市(区) 安监局集体

14、研究后报当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同时,企业 制订“关、停、并、转、搬”计划并签订承诺书的。三、换证企业必须从严执行国家有关“一费两金”的规 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大、中、小型企业三类标准交 纳,其中:小型企业不低于三十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一百 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一百五十万元。具体交纳时限、方式 由各市(区)安监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规范。具体实施 方案报苏州市局备案。四、各地要认真制订换证计划,分批组织实施好换证工 作。各地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 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 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规定,发现即将到期而未 按前述规定办

15、理延期手续的企业,要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并要求其作出书面承诺:确保安全生产,在许可证有效 期截止日尚未取得延期核准或未取得新证的,应自觉停止危 化品生产经营行动,杜绝违法违规生产;对需要延期,但许 可证有效期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进行生产的,必须严 格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查封生产原料和产品,限期补办延 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危 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予以处罚。处罚决定书是在有效期满后补办延期手续的 必备证明材料。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化品生产企业,不得受理换 发安全生产许可证:(1) 已经由当地化工整治办公室公告关闭的;(2) 由危化品生产转为危化品经营的;(3) 由危化品生产转为其他行业的;(4) 实施异地重建,新址未投入生产使用,其原有生 产场所需要继续生产的;(5) 属于使用同一生产场所,拥有多个企业名称的;(6) 既不在化工集中区也不在规划工业小区内、安全 间距不足,又不具备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7) 凡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 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生产过程和涉及高温高 压、易燃易爆较高危险反应工艺生产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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