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借呗强制开通法]强制法范文

上传人:贵13****忠志高 文档编号:205934196 上传时间:2021-10-30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5.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支付宝借呗强制开通法]强制法范文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支付宝借呗强制开通法]强制法范文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支付宝借呗强制开通法]强制法范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支付宝借呗强制开通法]强制法范文(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支付宝借呗强制开通法强制法强制法篇(一):最新行政申诉状 行政申诉状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要求复查纠正的一种法律文书,下面是CN人才网办公室王老师给大家分享的最新行政申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新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蒙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 申诉请求: 申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xxx)环行审复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依法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xxx年12月23日,贵院以(xxx)环行审复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XX毛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xxx年7月1

2、6日作出的环国土资处字8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XX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诉人认为,该裁定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为: 一、环县政府及国土局依法具有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律依据 (一)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法院不能随意将行政执行转为司法执行 行政机关具有对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权,该权力由法律所赋予,分别由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规定。具体为: (1)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3、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无论是依据行政强制法还是城乡规划法,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权均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人民法院不应再予以执行,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也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法第44条与土地管理法

4、第83条规定有冲突,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拆除违法占地的违法建筑。该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该条文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是有冲突的,那么对冲突的法律条文该如何适用?立法法规定了法律冲突的适用原则。立法

5、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一规定确立了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行政强制法和土地管理法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前者为新法,后者为旧法,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的效力优于土地管理法。 因此,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与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有冲突,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XX县政府和国土局在行政强制法施行之后自己具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不能选择向贵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在XX县国土资源局选

6、择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贵院应当依法裁定由其自行执行。 二、贵院参照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作出裁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xxx年4月10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了适用对象,即该决定适用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纵观决定全文,并没有规定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以外的案件可以参照执行。根据XX县国土资源局于xxx年7月16日出具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本案中,涉案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并非国有土地,同时亦非

7、房屋征收而是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由此可见,本案与决定所适用的案件类型完全不同,同时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本案的法律适用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参照其他法律作出裁判,否则将出现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损害法律的权威。本案中,裁定书未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而是根据XX县政府的行政需要,选择性地任意参照决定条文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由XX县政府组织实施”的裁定,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XX县国土资源局有强制执行的法定职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于法无据;贵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出现了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因此,贵院作出的(xxx)环行审复字第

8、5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行政申诉状的结构如下: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提出请求法院撤销,变更原审裁判再审,以纠正原审裁判不当。 (4)申诉事实和理由。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针对原判认定事实的错误。提出申辩以利再审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紧扣原审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依据正确的法学原理和条款进行辩驳论证和纠正。 (5)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即有关证据的种类和件数 强制法篇(二):行政强制法调查报告

9、 一、行政强制法的现状 从2022年开始酝酿,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修改,前后历时12年,备受关注的行政强制法于2022年6月30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力求解决我国当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执行难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执行权力受拘束;执行结果不到位。“执行难”作为中国司法难以克服的痼疾之一,已显得积重难返,“执行难”也已成为影响法院工作的瓶颈,“执行难”一直制约着我国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法院的威信往往因许多案件得不到执行而受到质疑。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

10、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出台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所有的立法目的都在于要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把文字上的规定变成社会实践和事实,然而刚刚通过的行政强制法,其立法宗旨的实现,由于受

11、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仍需不断完善。 (一)、关于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理问题 1、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理,一直是行政强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财物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没收处理,二是销毁处理,三是退还处理,四是拍卖变卖处理,五是移送处理。就没收处理和销毁处理而言,实施中比较好操作,其他几种处理措施的实施则要复杂的多。 2、关于退还处理方式,在具体实施中往往会遇到两个问题: 一是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果是委托第三人保管的,依照法律规定,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被查封、扣押的物主不负担任何费用。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结清与第三人之间的保管费用,则第三人是不会放行被查封、扣押财物

12、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很容易陷入第三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推诿,造成第三人的各种损失; 二是退还财物在扣押期间贬值,这个损失是否应当计算?应当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相关细则可以依据,因而,这很容易出现因为查封、扣押而延伸诉讼。 3、关于拍卖变卖方式,实施中会将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关于拍卖变卖的物品的适用条件。法律规定是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但在行政执法中,将不属于鲜活物品或者其他易保管的财物先行拍卖变卖的事实也是存在的,例如将汽车等物品进行拍卖。法律规定了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变卖的处理,但没有规定超出这个范围条件的财物拍卖变卖的应该怎么处理。我认为应当出台相关

13、细则,明确规定对超出法定范围的物品进行拍卖变卖,对超出法定范围的物品拍卖变卖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赔偿标准的规定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问题在于,给当事人财物造成损失的,不仅仅是变卖,拍卖活动往往也会造成当事人的损失。而行政强制法则规定拍卖损失不赔,只赔变卖损失。现实中,当遇到拍卖价与实际价值差距太大时,定会遭遇争议纠纷。 (二)、如何落实限制“委托执行”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17条不仅严格限制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且还严格限制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4、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对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人员的限制,的确很有必要。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不少粗暴执法事件,大多数是一些协管、保安等其他人员实施的。禁止协管、保安等其他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禁止协管、保安等其他人员执法,并不是现在才有的规定。多年来,就一直有这个规定,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在具体执法中,协管、保安等其他人员参与执法的现象却一直屡禁不止。就现状而言,有的乡镇,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也就几个人,其他执法人员数量却高达几十、上百。一方面,法律和规定禁止其他人员执法和实施强制措施;另一方面

15、,实践中其他人员参与执法现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有扩大增加的趋势。原因主要在于: 一是基层执法力量不足、基层执法编制不够,执法任务又很重,因此导致很多执法主要靠其他人员去完成。 二是执法重心没有下移到基层,很多执法编制和执法人员都浮在中层和高层,或者是执法贵族化,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执法,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满大街执法。在这个现状下,行政强制法“禁止其他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则会遇到极大的阻碍。如果完全依法,其他人员就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可能会导致人员不足、执法弱化;如果其他人员依然上街执法实施强制措施,又会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二者博弈的过程,老百姓会疑惑,执法机关会纠结,法律规定与执法现状之间则会出现“此起彼伏”的现象。 要想解决其他人员执法问题,我认为,必须真正解决执法重心下移问题。同时,还要提高执法装备的技术化、信息化程度,减少对执法人员数量的过分依靠。否则,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