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作者:人事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更新时间:2006-3-23 21:46: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造就 一支高素质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为发展我省高等教育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特制定木标准 条件第二条木标准条件所称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 其中,讲师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副教授、教授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校中的教 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中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四条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 育事业,身体健康,较好地履行现任职资格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第五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或延迟申报:(一) 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二)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两年不能申报;(三) 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的,两年不能申报;(四) 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合格以下等次的,从下一次合格之后再满一个任期方 可申报。
第六条 在教育教学、教学技术创新、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等某一 方面取得突出的成绩者可以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第四章讲师任职资格条件第七条 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承担 高校教学1年以上,累计工作满3年,可以直接认定讲师任职资格其余教师申报,要符合 第八至十一条要求第八条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担任助教职务满3年;2、 获得学士学位后,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级结业证书,担任助教职务 满4年第九条具备下列业务条件1、 较系统地掌握木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2、 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3、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研究任务,任期内教学质量考核成绩合格;仅 具有学士学位的需担任班主任(员)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4、 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 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5、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第十条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参加校级以上教研或科研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 参加完成1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 或技术推广工作;3、 参加1项以上相关专业较大规模的社会调查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措施并产生 较好的影响(附相关证明材料);4、 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称号;5、 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其中2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并获得校级 以上教学奖励。
第十一条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在国家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2、 公开发表教学或科研论文2篇以上;3、 正式出版2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含教材)1部;4、 获得校级及以上科研奖励1项(前5名),且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五章 制教授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二条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获得闻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2、 获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3、 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6年;4、 1993年前具有学士学位或木科学历(含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并且其间从事高校教学 的教师,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级结业证书,担任讲师职务满8年第十三条具备下列业务条件:1、 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本学科领域一个方面有较高深的造诣,能 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须提供1篇有较高水平的综述报告);2、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须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原始授课计划或授课通知书等);3、 系统地承担过两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其中一门必须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历年教 学质量考核成绩合格(须提供任现职以来某一学期的备课笔记或教案,且经教务部门组织同 行专家评价);4、 能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 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5、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四条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每项中的一条:(一)自然科学类教师1、 获省级及以上成果奖励1项(以获奖证书为准,下同)或厅级成果奖励2项(第一 完成人);2、 参加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前5名)或主持厅级科研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3、 参加完成省级应用项目(前5名)或在主持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 制、开发及成果的转化、推广过程中成绩显著,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单位证明);4、 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3名;5、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6、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或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二) 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师1、 获省级成果奖励1项(以获奖证书为准)或厅级成果奖励2项(第一完成人);2、 参加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前5名)或主持厅级科研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3、 参加完成厅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前5名),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的社会 经济效益(附相关单位证明);4、 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3名;5、 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或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三) 公共课类教师及专科学校教师1、 获厅级教学、科研奖励1项(以获奖证书为准)或校级教学、科研奖励2项(第一 完成人);2、 参加厅级教学、科研项目(前3名)或主持校级教研、科研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 果;3、 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3名;4、 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其中3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并获得校 级教学、科研奖励1项(第一完成人)5、 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每项中的一条:(一) 自然科学类教师1、 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以上被《SCI》、《EI》全文收录,代表作经同行专 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2、 公开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2篇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 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3、 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或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木人撰写6万字以上) 并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二) 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师1、 公开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2篇以上被《SSCI》全文收录,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 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2、 公开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2篇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 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3、 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或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 并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义1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达到副教授学术水 平三) 公共课类教师及专科学校教师1、 1篇以上论文被《SSCI》、《SCI》、《EI》全文收录;2、 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 定达到副教授学术水平;3、 正式出版4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 字以上)并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教授学术 水平。
第六章 教授任职资格条件第十六条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二) 研究生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满6年;(三) 1993年前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且其间从事高校教学的教师,取得同等学历 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级结业证书并担任副教授职务满8年;(四) 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申请教授任职资格原则上按破格条件要求若受聘副教授任 职资格满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正常申报教授任职资格: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2、 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奖励的主要完成人;3、 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第十七条具备下列业务条件:1、 对本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木学科领域一个方面有较高深 的造诣,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并对学科领域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须 提供1篇有较高水平的综述报告);2、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须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原始授课计划或授课通知书等 材料);3、 系统地承担过两门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其中一门必须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且 举办过高水平的学术讲座能站在本学科的前沿,根据国家以及时代对人才的要求,积极进 行本学科教学改革(须提供任现职以来某一学期的备课笔记或教案,且经教务部门组织同行 专家评价);4、 具有指导研究生或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指导助教、讲师工作成绩显著(须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5、 能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 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6、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八条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每项中的一条:(一) 自然科学类教师1、 获国家级成果奖励1项(前5名,以获奖证书为准,下同)或省级成果一等奖1项 (前3名)或省级成果二等奖1项(前2名);2、 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前3名)或主持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3、 主持完成重大应用项目或在主持研制、开发、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方 面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单位证明);4、 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2名;5、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6、 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被评为国家级优秀教师二) 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师1、 获国家级成果奖励一项(前5名,以获奖证书为准,下同)或省级成果一等奖1项 (前3名)或省级成果二等奖1项(前2名);2、 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前3名)或主持省级科研项1=1 1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3、 主持完成省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附相关单位证明);4、 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2名;5、 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被评为国家级优秀教师三) 公共课类教师1、获省级教学、科研奖励1项(以获奖证书为准,下同)或厅级教学、科研奖励2项 (第一完成人);2、 参加国家级教研、科研项目(前5名)或参加省级教研、科研项目(前3名)或主 持厅级项目2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3、 主持完成省级单位委托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附 相关单位证明);4、 教学水平教高,教学效果历年优良,其中4次以上学年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并获 得厅级教学、科研奖励1项(第一完成人)。
第十九条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每项中的一条:(一) 自然科学类教师1、 3篇以上论文被《SCI》、《EI》全文收录或在国家重点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4篇 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2、 公开发表论文5篇,其中2篇在国家重点学术刊物上发表,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 达到教授学术水平;3、 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并在国家重点刊物上公 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二) 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