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利率也要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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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规案例 |银行24%逾期利息被法院调整为4倍LPR引言 近日,温州平安银行的一则案例引发热议,本人曾代理过大量银行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完全陷于案件的各种程序性的琐碎事情,很少关注法院支持的利息、罚息、复利。因为,所有的计算都是银行提供,非常复杂的计算,法院也是“毫不犹豫” 支持了,罚息以欠款本金为基础超过年利率24%计算也常见。此次,法院一审如此判决,缘由当然是2020年8月20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引发,下面,我们就来说说这个事。案情概要根据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3808号判决书显示:原告平安银行温州

2、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辉道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另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涉借款本金21万,借款期限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月利率1.53%,贷款逾期的,对逾期金额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已经足额偿还至第10期即2018年5月4日,第11期仅支付期内利息2138.39元、复利227.11元,共计偿还本金47338.35元。2020年8月27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当日公开开庭审理

3、并当庭宣告判决。处理结果判决结果:被告洪辉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52744.27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问题探讨我们先不讨论这份判决尚未生效,是怎么流出来的,这个意义不大,按照相关规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就应该公布,即便没生效,按照该判决的情形来说,不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犯罪及抚养监护案件,也不是调解和离婚案件,应该也不属于不得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因此,在此讨论应该也

4、没什么问题。针对该案件本身,该判决引用最新的司法解释将利率调整为4倍LPR可能不当,因为高院的最新司法解释适用范围是民间借贷,而该案中出借人平安银行属于经批准可以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而该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法院是怎么计算的逾期利息?借款期内,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从逾期之日2018年5月5日起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3519.85元(162661.65*24%/360*792-2138.39-227.11=83519.85元)。该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利息要参照原告起诉

5、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计52744.27元(162661.65*3.85%/360*4*792-2138.39-227.11=52744.27元),远低于原告主张的83519.85元。因此,在逾期利息上,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已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限度,该法院酌情调整为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新司法解释 “法律溯及过往”如何理解?按新司法解释,最大的争议点在于“法律溯及过往”,根据新民间借贷解释第31条的规定,只要是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不区分借贷行为发生的时间,均适用新解释。有人提出质疑:合同的契约精神何在?又如何保护社

6、会诚信?交易没有了可确定性和可预期性,是否会导致善意的出借人出现巨大损失?出借人又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也有人持反向观点,认为近几年来,民间高利贷泛滥,高利贷、超利贷、套路贷等行业乱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国家出台利率上限正是为了规范民间借贷,为小微企业减负,而这个新的司法解释只是确定了受保护的利率上限,适用于起诉阶段,如果双方自愿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不去法院就不会涉及到破坏契约精神的问题。应该说,以上两种观点都有道理,针对民间借贷,涉及诉讼的,法院仅保护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作为上限。3、新民间借贷解释施行前已付的超额利息应该返还吗?根据前述讨论,法院仅保护一年期贷款

7、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作为上限,那么已付的超额利息应该返还吗?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新司法解释删除了自愿偿还超过36%,借款人要求返回,法院会支持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对于自然人自愿支付的超过最高保护上限的利息,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法院不再予以干涉? 网上有观点可以参考:1、此前,人民法院认为年利率24%-36%的利息属于“自然债务”。但“自然债务”仍是合法债务,故借款人自愿支付后无权要求返还。2、但是,根据民法典和新民间借贷解释的规定,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不应再作为“自然债务”对待,而应统一视为“违法债务”。3、既然超额利息是“违法债务”,即便是借款人自愿支付,理论上也构成不当得利,借款人有权要

8、求出借人返还。4、前述特殊情况下,如果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超额利息,对出借人不公平,而且可能催生大量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利息的案件,助长不诚信行为。因此,对在新解释施行前已经支付的超额利息能否请求返还,亟待最高法院作出明确指导。4、新规出来后,信贷业务中讨论 APR 和 IRR 有意义吗?先让大家了解下什么是APR 和 IRR?APR,即年化利率,又称名义利率,是指一年内对贷款计息时,对外给出的年利率,年利率 = 息费之和/借款本金。IRR,即内部收益率,也称为真实利率,是指借款现值总金额与偿还本息现值总金额相等时,净现值(Net Present Value, NPV)等于0时的折现率。我

9、们举例进行说明,借款12000,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 10% / 12 )。以下为,各种还款方式,随借随还、先息后本、等本等息、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等的对比。新司法解释贷款利率的计算方法,究竟是APR还是IRR的方法?去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文章我的天,原来贷款利率还有这么多“花样”常见利率“陷阱”解析,计算方式是IRR,给过参考答案。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推进“明示年化利率”的工作,要求各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必须在相关贷款产品中明确展示年化利率,帮助消费者了解真实借款成本。遗憾的是,搜索裁判文书网,仅有1例案件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称按IRR函数计算,实际平均年利率

10、高迖52.38%,但是法院并没有对此作出正面回复,也没有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因此,对于法院来说,计算还款时,实际上并不区分APR 和 IRR,即便就本案而言,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月利率1.53%,折合年化利率18.36%,如按IRR,利率估计超36%。此外,法院计算逾期还款时,更不用区分APR 和 IRR,简单判断年化利率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如超过,则直接按最高的保护上限来计算相关逾期费用。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附上判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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