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名义股东能否主动解除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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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代持|名义股东能否主动解除代持协议?引言 实践中,因股权代持产生的合同纠纷,多数是隐名股东起诉名义股东,要求解除股权代持协议,让名义股东配合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返还投资款、分红款等,但是也有名义股东因为担心代持的风险,要求主动解除代持协议的纠纷。 案情概要2016年4月10日,陈诗强(甲方)与李刚(乙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投资获得的驰誉公司25%的股权代为持有;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乙方代持期间内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代甲方持有该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出资人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甲乙双方均可单方面提出对于

2、代持合作的解除,若给对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在一方解除代持合作后,另一方必须按本条相关约定及时配合完成,否则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甲方需提前10日,向乙方送达解除代持合作的预通知书,10日内,乙方应完成配合甲方做好所有法律文件的签署工作,10日期满,甲方向乙方送达解除代持合作的正式通知书,解除代持的预通知书和正式通知书内容相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正式通知书;乙方解除代持合作的程序准用甲方解除协议的程序进行;乙方根据甲方授权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和基于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费用,都全部由甲方承担。 2016年12月20日,李刚致函陈诗强,要求解除代持合作,在收悉后的十日内配

3、合李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庭审中,李刚还表示,从其提供的银行流水可以看出,其仅仅是代持陈诗强的股份,并未实际出资也从未获得股权收益或分红,两笔投资款均为陈诗强安排汇入李刚账户,随即又从李刚账户转出。 以上事实,有股权代持协议、律师函、个人活期明细查询等证据证实,原件经本院当庭核实,予以确认。处理结果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李刚按照协议约定有权单方终止代持合作,陈诗强收悉解除函后未按约履行配合变更的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李刚为此支付的律师费系基于履行该股权代持协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故对于李刚的全部

4、诉请,本院均予以支持。审理中,陈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李刚与陈诗强于2016年4月10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二、陈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李刚完成股权工商变更手续;三、陈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刚律师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元,由陈诗强负担。存在的问题及经验教训1、股

5、权代持协议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吗?答案是肯定的。一般的合同,除非合同约定了明确的解除条件或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才能解除,但是股权代持协议,根据其性质,应为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且无需说明解除理由,这就是委托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任意解除权。但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这个规定限制了任意解除

6、权的行使,名义股东在向隐名股东提出解除股东代持协议时,需要注意解除的时间点是否可能给隐名股东造成可预料到的直接损失,建议提出合理的解除理由,并事先与隐名股东进行沟通,在确认不会因为解除时间不当会给隐名股东造成直接损失的情况下,再正式提出解除代持协议。2、代持协议解除后,代持股权如何归还?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已经履行的代持协议而言,显名股东可以主动要求将股权归还给隐名股东。当然,这就涉及到股权变更,即按照股权转让的规定进行操作。至于如何把握“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要件,通常法院不应主动征询

7、其他股东的意见,而应当通过释明,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供有关其他股东明确意愿的证明材料,以查明其他股东的现实意愿。对于公司法规定三第24条,隐名股东要求显名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的规定,不宜简单理解为必须限定在诉讼中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而是应以公司经营期间其他股东是否一直认可作为审查基础来把握隐名股东显名的法律要件,法院对于公司内部就隐名股东显名合意事实予以审查后确认,而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否认或创设合意。3、代偿协议因名义股东违约解除后,名义股东是否应向隐名股东承担返还投资款的责任?应该返还投资款,且不构成抽逃出资。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代持协议仅约束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协议解除后,返还投资款、支付违约金

8、等义务承担主体的是名义股东,而不是公司;此外,股东出资一旦投入公司,即已经成为公司资产,名义股东亦无权处分最初的出资,因此,不会构成抽逃出资,假如名义股东以公司财产返还,则构成对公司的侵权,该行为本身与解除代持协议的纠纷无关。4、避免以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进行代持股操作。实践中,很多代持股双方会以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将代持股权转移登记至显名股东名下,或在返还代持股权时,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将代持的股权返还登记至隐名股东名下。这种操作方式容易产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纠纷。比如本案,隐名股东还曾向名义股东转入股权出资款,名义股东为避免出现返还投资款的法律风险,建议不要通过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来进

9、行代持股操作。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任意解除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

10、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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