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的合理性基础与制度构建王惠之裴士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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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的合理性基础与制度构建王惠之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裴士俊 浙江大学 宁波理工学院法律系上传时间:2007913关键i可:the power to withdraw; theoreticalbase; establishment of system内容提要:The system of the power to withdraw has made several breakthroughs totraditional legal doctrines, which is not only to give enough protection forminority shareho

2、lders, but also is based on self-autonomy, benefit and logic.In china, the fact of the lack of such system has impeded the protection forminority shareholders and the solution of deadlock of corporation. Whileintroducing the system of the power to withdraw, we should abide by theprinciples of protec

3、ting righ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of no abuse of right, of governments affirmance, and carry out the forgoingprinciples intoconcrete contents.一、问题产生的原由:叛离公司法传统理论制度之退股权退股权是股东在一定的条件下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份的权利,其为英美以及日本等 国家的法律所采用,这一权利可以说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保护自己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公司僵 局解决最佳途径。然而,该权利制度叛离了传统公司法理论制度,并且对传统公司法律制度 造成很大的冲击。

4、通过考察退股权,我们可以发现,其在以下几个方面明显的叛离了传统公 司法理论及制度:(一)退股权背叛了 “资本三原则”。“资本三原则”就是指“山公司法所确立的在公司 设立、营运以及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而必须遵循的基本的法律 准则”,即传统公司法所确认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等三项最为重要的资本立法 原则。1“资本三原则”被认为是公司法的基石,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 而本文所要论述之退股权却与之有着尖锐的冲突,可以说,资本三原则是否定退股权的最宜 接的理论依据。两者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退股权与“资本三原则”的 目的冲突。“资本三原则”可以说

5、是有限责任的产物,公司制度初期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没 有分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资本三原则”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后来 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有限责任在公司制度中得以确立,推动了现代工业社会的巨大发展, 有限责任制度被法学家巴特勒评论为:“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现。就连蒸汽和 电都无法与之媲美,而且假如没有有限责任公司,蒸汽和电的重要性更会相应地萎缩”2 但有限责任所潜在的对债权人保护不周的缺点也日益影显出来,因为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当 公司经营失败而破产或解散时,债权人不能追索股东个人的财产责任,这就使股东可能把剩 余的债务责任推给公司的债权人,而导致法益关系的失衡。为了保

6、护公司债权人之利益和维 护社会交易安全,人们只能以公司资本为信用基础,因为“它代表着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实 际能力和范围,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履约能力、偿债能力、赔偿能力以及最终承担民事责任的 能力。”“公司资本额越大,其履约能力和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就越强,其信用就越强” 3, 从而设计出“资本三原则”;退股权则是中小股东在利益受损时候,要求退股的权利。可见, 退股权是基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而设立。第二,退股权与“资本三原则”之内容冲 突。“资本三原则”基本内容是“资本确定原则确定资本水准,资本维持原则确保此水准得 以真实反映公司财力,资本不变原则则在债权人权益获确切保障前,禁止.此水准之变动”

7、 4 从而维护公司债权人之利益。可见,“资本三原则”主要是维护公司资本的水平,并使之不 变;退股权则是股东抽回其以前的出资,从而使公司的资本发生变化(主要是减少)。所以, 可以说,退股权背离了 “资本三原则”。(二)退股权可能突破公司的社团性质。西方传统的公司法认为,公司是山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所集合成的社I才I法人。公司既然是一种社I才I法人,其股东至少应为两人, 这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的本质要求。因此,在西方传统的公司法中,不仅要求公司在设立时 发起人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而且均明确规定,在公司成立后运营的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如股东死亡、股权转让等)而导致股东仅剩一人时,该公司即应

8、解散。5然而,退股权 的行使,就意味着股东丧失了的资格,从而是公司股东人数发生变化(减少)。在这种情况 下,公司最后可能只剩一个股东,以致于公司丧失社团性。(三)退股权背离了公司财产独立性制度。公司作为法律赋予其人格的独立市场经营主 体,其参与市场经营的基础,是公司创设人或成员经过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定手续而让渡给 公司法人的财产。根据西方法谚:“无财产即无人格”,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人拥有独立于 其创设人或成员的财产,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首要条件,是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 事义务的物质基础。因此,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投资者(股东)的财产,公司拥有完全独立 的财产所有权。退股权则是股东在一定条

9、件下从公司取回投资,这时候,股东的退股权无疑 背离了公司所有权独立性。(四)退股权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公司债权人根据契约法所规定的请求权,与公 司处于完全对立的地位,除了在特别的例外情形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要求对其债权进 行特别保护,例如,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援引“揭开公司的面纱”理论,要求股东或有控 制权当事人对公司债务负个人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只能依靠公司自身的资金 和财产来实现其债权。(五)退股权与其他股东利益之间的冲突。股东利益的视野只限于对自2有利的东西。 山于公司的资源有限性,不可能保证每一位股东都能够获得对自己最有利的东西,因此股东 利益之间必然存在着冲突。退

10、股权对于拥有此项权利的股东来说,它是对自2有利的权利, 但对于其他股东来说,却很可能会损害他们利益,其主要表现在退股权损害了其他股东之间 的契约信赖利益。公司虽然是民事法律主体,但它本身却具有一定的契约性,主要表现在公 司章程,因为公司章程堪称公司“宪法”,是所有股东的一致意思表示,其可以对公司股东 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强制执行提供了合理的解释。因此可以说公司是所有股东意思表 示一致的结果。可见,退股权实质就是公司契约赋予个别股东解除契约的权利,所以退股权 的行使必然会与其他股东利益发生冲突。综上所述,与一般公司法制度比较,退股权制度是一项极具特性的法律制度,其严重的 背离传统公司法律制度

11、,可以说是一般公司法律制度的异态。但其依然被英美、日本等国的 公司法律制度所采纳,并发挥着其他制度所不能替代的作用。这就促使我们对其存在的合理 性进行探究,并就该制度移植到我国加以思考。二、退股权的理论基础:多维视角下的合理性(一)退股权是私法自治体现。虽然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但是公司并非只是一种法人 格,它在许多方面都表现出契约的特性。首先,公司是由全体股东意思表示一致方能设立, 如果其中有股东不同意,那么公司就不能设立。其次,契约自由原则在公司中也表现的较为 突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公司设立自山、公司组织形式选择的自山以及公司章程内容 约定的自由。在英国1856年对1844年公司法的修

12、改时规定“公司章程一旦注册登记,即对 公司和其成员产生约束力,就像每个成员在此章程上分别签名那样,构成每个人都须加以遵 守的契约。” 6 1985年公司法第14(1)条也明确规定,公司的章程一旦注册登记之后即对公 司和公司的成员产生约束力,就如同公司的每个股东与其他人所订立的契约一样。法国立法 机关甚至认为,在资合公司股东之间的某些约定即便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他们之间的约定 并非一定无效。7可见,公司是股东意思表示的结果,同时股东亦受其意识表示的约束。 因此,当其他的股东违反意识表示时,受害的股东当然能够行使其契约的解除权即退股权。(%1) 退股权是挽救有限责任公司危机的最佳途径之一:经济效益

13、的考最。当股东合作 基础丧失时,最为彻底的方法无疑是解散公司。然且不说我国的公司立法并不允许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即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司法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其也并非 解决股东困境的最佳途径。因为从经济角度来分析,解散公司虽然能够使受害股东摆脱出资 长期被锁定的困境,但它将损害公司的营运价值。而股东退股不仅使受害股东取得公平合理 的价值退出公司,而且不影响公司的存续,可以说是一种“双赢钥木燃么胧 J抵芝姆治鲜 仓蹄啥耐斯杀裙镜慕馍8.为焦啥那口 C拦/樟侄俳淌逢投响淌谕U砸幌 盗械陌咐芯糠(11)郑惫啥蟀鸭恐平馍9.镜那胭笫保钥战血使偈枪镜挠凳导 时恢罩够蚯逅悖话愣际窃谒咚系姆

14、山佐幼埃善湿啥岩煲楣啥娜抗煞萋蜘 隆0凑账 堑墓郛悖 沟墓啥UK咧练彳旱哪康模 皇窍M 馍9.荆 墙璐送斯伞 R蛇耍杂挥秤姓庞|康牡墓啥此担馍9.臼且桓觥橙说暮桶汗蛹姆椒 a?scriptWriteZhu(,8,);(%1) 退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必然要求:逻辑选择的结果。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 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以及人合性。首先,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存在的必然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公开的交易市场,可以自山转让。 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转让出资则要受到诸多的限制: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甚至有些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持

15、公司的封闭性,以合同的形 式禁止向外部人转让出资。即使没有法定或约定的限制,山于没有公开交易市场,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的出资也不nJ.能像股份一样的流动性,所以股东的出资就被长期锁定,少数股东即 使深受多数股东的压制、剥削也无退出的途径。正如虞政平先生的观点:山于封闭特性的存 在,使得成员通过自山转让出资从而退出公司的退路被堵塞,而成员可能要求退出公司的情 形又是经常发生的,对此情形不作相应的法律设计是不周全的。既要为成员退出公司找寻出 路,而成员出资又不得白山地转让,那么山公司出面购买退出成员的分配利益,也许是最妥 当的选择。这利,机制不仅仍然维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特性,而且也照顾了成员退出

16、公司 的现实所需,并且没有实质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即便对公司债权而言也是如此。9其次, 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存在的理性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具有资合性,而且 具有人合性,这就要求股东之间具有一定的信赖合作关系。如果股东之间的信赖合作关系破 裂,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基础就丧失了。最后,即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能够自山转让, 但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一般具有信赖合作关系,也很可能出现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给外 部人而却无人愿意受让的情形。山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赋予股东退股权是公司封闭性逻 辑选择的结果。三、我国退股权制度构建(一)退股权制度构建的可能性传统的公司法制度及理论对公司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的推动起看不同低估的作用,然而 社会经济是发展的,而不是静止不动,因此,在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下,公司法制度及理论必 然发生一定程度的变迁,这一变迁为退股权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1. 公司资本制度的动摇: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从第一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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