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关论文)公司终止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上传人:gg****m 文档编号:205190329 上传时间:2021-10-28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5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过关论文)公司终止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过关论文)公司终止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过关论文)公司终止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过关论文)公司终止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过关论文)公司终止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公司终止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关键词:公司终止.公司清算义务人公司清算人内容提要:公司依法终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但由于我国的公司解散、清算 制度较为宏观,由此使得公司终止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和适用性都难以遵循章法。完善公司 终止的相关法律规制,使公司终止能够有法可依、有序进行,可以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职 工、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公司终止的概念公司终止,又称为公司解散、公司解散清算,是指公司终止事实上与法律上的存在, 其财产清算,营业停止,组织解散,法人资格消灭。公司清算是在公司解散之后,清理公 司财产,了结公司一切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制度。我国公司法对公 司解

2、散清算进行了规定,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I上:一、 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笔者认为,公司终止,是指公司由于出现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其法人资格依法消灭 的状态。公司终止,意味着公司组织结构解散、现存事务了结、资产处于清算之中。公司解 散、公司清算是公司终II:的法律特征,只有依法解散清算的公司,才能依法终止,从这个意 义上讲,公司解散、清算是公司终止的条件或者必经程序。公司终止的原因及程序公司终止的原因。一般情况下,公司终止的原因有:由公司的设立人或者原始股东, 在公司设立后未开展营业或没有发行任何股份的情况下,终止公司;由董事会|何

3、股东会提议 终止公司,董事会可基于公司现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其股东会提议终止公司;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公司出现僵局被司法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依法申请破产清算;公司债 权人申请清算公司。公司终止的程序。我们从以下事例出发,探究公司终止的程序。案例1: A、B股东共同出资在B股东所在地设立C公司,之后由于C公司经营不善、 连年亏损,A、B股东召开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C公司,并依法组成C公司清算 组,任命C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甲为清算组组长,乙、丙为清算组成员,负责对C公 司依法进行清算,最终

4、依法终止C公司。C公司清算组成立后,在当地相关媒体进行了公 告,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了登记备案。在C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期间,B股东负 责召集C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免去甲担任C公司总经理的职务, 任命乙为C公司总经理;将C公司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卖,出卖所得用于安置职工。之后,C 公司的房产被处置,C公司清算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例存在一些问题:首先,A、B股东作为C公司清算义务人,选任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是其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属于C公司的股东,并不属于C公司的 职工;其次,C公司清算组依法成立,且经公告、备案,应当依法履行职权。对C公司的资

5、产进行变价、分配,属于C公司清算组的职权,并不属于C公司职工的职权;再次,B股东 在C公司清算期间,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免去甲C公司总经理职务,并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因为总经理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不是由职工选举产生;第四,职工代表 大会无权处置C公司资产,C公司清算组才有权对C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处置;第五,C公 司职工安置的相关问题,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 C公司同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笔者认为,公司依法终止应当遵循如下程序:第一,由清算义务人确定清算人(组清算义务人是指公司出现终止原因后,在法定期限 内,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

6、行清算的主体。清算人(组)是指在公司出现终止事由后, 依照相关法律选任或经人民法院指定的负责在公司终止程序中清理公司资产、清算公司财 产、了结公司现存经营及一切法律关系、最终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及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主体。第二,通知、公告债权人。公司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后,为了保护有关债权人的利益, 清算组应当如实将公司解散清算的有关情况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通知债权人,并在适当的 媒体上对相关情况进行公告,通知债权人向清算人(组)申报债权。第三,清理公司资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人(组)接管公司之后, 应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为制作清算 方案提

7、供有效、充分的依据。第四,了结公司现存业务。公司在清算期间不能够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清算人(组)应 当通过解除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等方式,停止公司的有关经营活动,包括公司的对外投资、 经营、服务等。公司的清算,就是要对所有的法律关系包括未了业务关系,进行终结处理, 以维护整个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第五,清理公司债权、债务。清算人(组)应当编制公司债权、债务清册。债权人仙清 算人(组)申报债权后,清算组应当按照债权审在的原则、标准、程序对债权人申报的有关债 权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并按照确认的金额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同时,清算人(组)应当要 求公司的债务人清偿其对公司的有关债务。第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

8、的剩余财产。清算人(组)按照清算方案,对公司债务按照 相应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之后,应将公司剩余财产依法分配给公司股东。第七,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清算人(组)在对公 司进行清算期间,如果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追缴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河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第八,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终止公司法人资格。清算人(组)在完成前述各个阶段 T作的基础上,制作清算报告,并按照公司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及相应的操作流程向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最终完成公司法人资格的终结程序。公司终止的法律责任公司终止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司终止

9、程序中的责任主体,包括清算义务人、清算人(组) 未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应有清算义务,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案例2: A公司同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B公司,B公司的股权比例为: A公司持有60%的股权,甲、乙、丙、丁分别持有10%的股权。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向C 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利息。之后,B公司经营 困难,亏损严重,由于未能参加工商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公司营业执照。C 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因B公司被吊销后,其股东并未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清算,因此要求A公司、甲、乙、丙、丁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司法实践中,

10、公司终止的法律责任主体主要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人(组),二者承担的 法律责任有所不同。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公司出现终止事由之后,清算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实上,清算义务人不组织清算,逃 避债务,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况十分普遍。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笔者建议,对于不履行清算 义务的清算义务人,应当禁止其设立新的企业,禁止其在其他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促 使其及时履行相应的清算义务。此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对于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始 清算,导致

11、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 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清算人的法律责任。清算人应当勤勉尽责,依法忠实履行清算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 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 U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

12、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依法终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日前我国的公司解散、清算制度较为宏观, 使得公司终止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和适用性都难以遵循章法,对相关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承 担亦存在难以操作化的问题。完善公司终止的相关法律规制,使公司终止能够有法可依、有 序进行,从而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作 者单位: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注释:%1 王欣新:公司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64、275页。%1 徐彦冰:公司清算法律制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