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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乡村司法中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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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乡村司法中当事人的诉讼成本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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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乡村司法中当事人的诉讼成木关键词:乡村司法;当事人;诉讼成本“案多人少”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首要客观性制约因素,各级法院不断在审判实践中 探索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的机制,例如:加强调解、繁简分流、程序分化等,并且国家不断 增加法院队伍的编制和扩充法官队伍的数量,但是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诉讼观念的增 强,每年的民事纠纷数量不断的增加,“案多人少”矛盾仍然会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是何原因导致了“案多人少局面的出现,其原因认识并不统一由于我国经历的诉讼收费的 改革,先行诉讼收费低于改革前的诉讼收费,因此,有学者认为,致使我国法院当下所面临 “案多人少”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诉讼成木过低[1]下文笔者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 践认知来分析乡村司法中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明晰当事人为争讼所付出的成本是否比较 低乡村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多数为熟人间的纠纷,这种性质间的纠纷通常都会被村调解委员 会过滤一道,个别纠纷还会被派出所过滤,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向人 民法庭起诉,这是一个重复博弈的过程,起诉有可能给原告在下一博弈环节中带来优势提 供激励,诱导当事人相互合作是法律的功能,而法律功能的实现必须依靠法官在纠纷处理中 做出合理合法行为。

外部性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害,而是相互产生的,这种“相互性思维” 是科斯命题对权利重新配置的开创性启示,既然侵害具有相互性,那么纠纷的解决也具有相 互性和合作性,而对合作的经济分析最典型的是“囚徒困境”理论在乡村司法中,当事人是 以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不出现当事人间的沟通、协商、和解,从理论上来说,当事 人间的“囚徒困境”必然会出现如何才能激励当事人进行合作,以形成当事人间的共赢?激励问题的核心是将外部性内在 化为个人的成本和收益,从而使得对个人最优的决策也是对社会最优的决策[2]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法律没有区分乡村和城市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实体法和程序 法,然而,乡村的案件和城市的案件之间的差别也是很大的,不管是邻里纠纷还是知识产权 案件一审的审限是相同的,时间带来的经济成木和心理成木在乡村社会是不确定的,“鸡犬 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传统观念使关系成木常常为当事人所忽略,而在信息社会中,贫富的差 距就来源于因缺乏交往关系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因此,笔者认为,在当事人将纠纷提交法庭 后,当事人要内化的成本为:第一,经济成木经济成木包括原告需要支付法律咨询费、诉状代写费、诉讼代理费、交 通费、时间和精力的耗费导致的机会成木以及申请执行判决的成木和执行不了的成木;被告 需要支付答辩状代写费、交通费、诉讼代理费以及时间和精力的耗费导致的机会成木。

从总 体上看,原告的经济成本要高于被告的经济成木,所以,常常被告人没有合作的动力,有时 候一场官司打下来,原告除去成本所剩无几,而被告常常只是多支出了些诉讼代理费,因此, 为了激励被告同原告积极达成合作,如果被告不愿意对纠纷的处理达成合作就将原告的代理 •费的全部或者儿成纳入被告人赔偿范围之中第二,心理成本包括对由于司法不确定性造成当事人预期的不确定性,进而产生心理上 焦灼感、忧虑感、情绪上的剧烈波动、心里紧张、精神上压力增大等等成本第三,关系成本关系成本是指因未妥善解决纠纷致使“自己人”范围的明显的缩小(熟人 陌生化、敌对化)和潜在的不扩大(陌生人的敌对化)在信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贫富 差距集中体现在信息的拥有不对称和传递不对等上,合作就可能共赢并保持一个良好的交往 基础,对抗就会产生再次合作的心理障碍和行为排斥当然,并不是每个对方当事人都对日 己的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是重要的,由于未来的不可知性和预期的不确定性不能明确的识别 和传逆每个对方当事人对日己是否重要以及重要的程度,所以,纠纷致使社会关系陌生化、 敌对化会使当事人对未来产生敬畏和恐惧,对方当事人及其“日己人”的范围将很有可能成为 自身发展潜在的短板或者障碍。

由于当事人本身可能存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纠纷的发生必然 会对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带来一定的影响,不妥善的解决纠纷会对社会关系的逐渐恶化乃至敌 对化,当然也E以期待当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为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而互相合作的可能即 使当事人木身不存在社会关系,不妥善的解决纠纷也会造成将陌生的对方当事人敌对化,从 而将自己的社会关系范围缩小化,而现代社会人的恐惧在于对陌生世界的恐惧和对未来预期 不确定的恐惧因此,“关系成本”将成为一个潜在的不可忽略的理性考量和价值选择的重 要因素笔者限于实践经验所限,对工商业社会的诉讼成本难以作出实证分析,但从理论层面上来 了,诉讼成木过低可能是工商业社会“案多人少”的重要因素,但以此来抽象性地认识乡村司 法“案多人少”的原因,可能并不准确,因为这只是关注于降低诉讼费的规范性分析,似乎没 有考察乡村人进行诉讼的全部成本农民进行诉讼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可以为零,[3]但非经 济性质的成木还包括不可避免的内心上紧张化、焦灼感、忧虑感、情绪上刷烈波动、精神上 压力增大等不良的后果,而这些不良后果压制了一个中院法官对“为权利而斗争的诉讼选择 和法律信仰;[4]同时,苏力教授也忘记了自己曾经对秋菊因村长不能往自己男人的那个地 方踢而通过法律讨得“说法”后,秋菊还能否以及如何在生活中遇到困难时获得村长帮助的顾 虑,其熟人关系的恢复寄希望于时间和另一个偶然的意外事件这种机会。

[5]【注释】[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1] 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1门1应“案多人少”》,载《中国法学》2010 年第6期[2] 张维迎著:《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6年第2版,第35页[3] 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载《中国法学》2010 年第6期[4] 喻中著:《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版,第125页[5] 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十•资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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