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工作中刑事检察职能的履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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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合规工作中刑事检察职能的履行思考合规是企业内在的需要,企业要想持续发展就必须有合规体系。为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发挥社会综合治理职能,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主动履职,在不捕不诉、轻缓量刑建议中把企业合规作为一个重要考量情节,协同各方力量,积极推动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加强协作,制定专门性企业合规管理指引,推动企业合规管理由事后矫治向事前预防转变,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使企业思想理念由“要我合规”到“我要合规”转变。一、引言为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对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好落实依法不捕不诉不提出判实体刑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目前,部分检察机关正积极开展

2、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如何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促进涉案企业合规需要引发思考。合规是企业发展的应有之义,是促进企业补“短板”强“弱项”的有力举措,更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促进涉案企业合规管理(本文所称合规管理是指对具有合规意愿的企业,组建合规审查小组、选任合规监督员、企业签署合规承诺书、做出合规整改建设计划、确定考察期、期满做出达标与否的评估),是对企业“严管”亦“厚爱”的创新之举。对涉案企业,不是简单地“一放了之”或“案结了事”,而是重视事后矫治,督促其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达到既给涉案企业以警醒和教育,也给相关行业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样板和借鉴,促

3、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依法治企成效。二、各检察阶段的企业合规管理运用(一)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前的企业合规管理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制度和行刑衔接制度优势,更早接触到涉案企业,通过引导侦查,对涉案企业提供更早地保护,提升企业合规管理的成效,避免公安在侦查过程中对涉案企业采取过大范围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现等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而给涉案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生产、投资、经营等生存困难。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在案件尚未移送检察机关前可引导侦查机关调查企业经营情况,如企业经营现状、员工规模、纳税情况、有无代为管理者、有无正在开展的重大项目、涉案人员在该企业中的职位等。如有必要,检察

4、机关也可汇总合规风险因素,带案走访涉案企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尽可能保护民营企业、提升对民营企业进行“除罪化”处理的改革效果。(二)审查逮捕环节的企业合规管理审查逮捕期限较短,这期间启动企业合规管理对检察机关来说,时间紧任务重,但在此环节启动企业合规管理的最大好处是可以将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与审查起诉的期限进行叠加,从而可以为涉案企业建立和完善合规计划设置更长的考验期限。此处需进一步明确两种审查结果的企业合规管理,分别为逮捕与不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对于那些案发后积极认罪认罚的企业负责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管理,激励其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机制。此处需让涉案企业明确,不

5、捕并不代表案结,并不代表不提起公诉,只有积极进行企业合规管理才能进一步获得从轻处罚情节,最终达到从轻减轻处罚量刑建议或不提起公诉的结果。此时启动的企业合规管理最终评估达标与否虽不能影响此时的不捕决定,但会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只有涉案企业清晰明白这一点,才能增强企业合规管理的约束力。检察机关在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后,仍可以积极推动企业合规管理,此处需让涉案企业明晰,企业合规管理的评估成效会作为后续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是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重要因素,以此也可以为涉案企业积极进行企业合规管理提供一定的动力。(三)审查起诉环节的企业合规管理在审查起诉期间对于具有合规意愿的企业,

6、确定考察期(为保障企业合规管理的效果,考察期的设置应在严守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内,寻求尽可能长的考察期限),责令企业进行合规管理,并根据合规审查达标与否,做出起诉或不起诉、是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决定。由于决定一经宣布便立即生效,非经法定程序,非因法定事由,已经生效的不起诉或起诉决定是不可能撤销的。为进一步保障企业合规管理的约束力,检察机关需尽可能将诉与不诉,是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决定做在企业合规管理评估结果之后,根据评估达标与否做出相应的处理结果。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羁押,审理期限较长,不容易面临突破审限的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那么此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的方式来改变

7、审理期限,尽可能保障企业合规管理有较长考察期,以保障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此环节的企业合规管理能对涉案企业造成较大外在合规动力,这也是目前试点检察机关中采用较多的企业合规管理方式。对企业合规管理审查评估达标的,可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做出不起诉决定。案件无法进行不起诉处理,可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企业合规管理效果提出轻缓量刑建议。一般应当考虑对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提出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根据犯罪情况、认罪悔罪态度,可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提出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内不宣告禁止令的建议,或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宣告从业禁止的建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仅用于犯有轻微

8、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许,随着企业合规成熟化,可进一步推动企业及其主要管理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合法运用。三、企业合规管理的协作问题企业合规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除了检察机关在检察各环节积极主动推进适用外,还需要组建相应合规审查小组、选任合适的合规监督员、企业合规承诺落实以及合规计划的评估与适用等等。推动企业合规管理,检察机关既不能脱离现有检察职能,也不应替代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因此必须协同有关方面建设好、使用好第三方监管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曾指出,企业的合规承诺想要落实落地,就必须建设好、使用好第三方监管机制,第三方包括律师、审计师、会计师,也可以包括工商联、企业协会等。检察机关要会同公

9、安、法院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发挥好指导、监督作用。在合规计划的考评环节,检察机关应充分行使提出检察意见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的规定,检察意见对有关主管机关具有约束力,他们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通过发出检察意见,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民事、经济处罚手段,发挥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合力。企业合规管理要顺利推进,合规整改、建设计划制定要满足有效防范合规风险、有效识别违规犯罪行为、对违法犯罪行为能有效补救。为实现这一效用,检察机关可结合办理的同类案件,做好类案分析,制定专门性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基于“防微杜渐”的考量,检察机关在发布专项合

10、规指引方面,可进一步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一起将行政不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都作为预防的对象。例如,要防止企业再次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走私等涉及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就需要与税务管理部门一起,发布统一的“税收征管合规计划”,将税收领域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都纳入到合规监控对象。又如,要避免企业再次实施单位行贿、向单位行贿、单位受贿等商业贿赂行为,检察机关需要与市场监管部门一起,督促企业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计划和反不正当竞争合规计划,将那些行政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和刑事领域的贿赂犯罪行为都纳入合规监控的对象。再如,要解决企业再次实施洗钱犯罪、网络犯罪、损害环境保护方面的犯罪,检察机关就需要与银行监

11、管部门、证券监管机关、网络安全管理机关、环境保护部门等共同发布专门的反洗钱合规计划、数据保护合规计划、环境保护合规计划,将那些发生在上述三个领域的行政不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都作为合规监控的对象。四、结语(一)企业合规管理的约束力实践中,检察机关多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但检察建议的约束力较弱一直是实践难点,有的涉案企业虽然在接到检察建议后也作了及时的书面回复,并承诺会进行积极的整改,但实际上后续的合规整改措施并不到位甚至非常笼统,其在检察建议的督促下制定的相关合规文件,实际不太可能得到真正的执行。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的合规,对公司治理方式几乎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对其识别、管控合规风险,预防

12、再次违法犯罪也难以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企业合规管理的探索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式,其依托的不捕不诉、提出轻缓量刑建议也有力解决了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强制力不足的问题。但目前企业合规管理,尚处于积极探索阶段,检察机关能做的更多的依然是对于企业合规管理的检察建议权,对本身应该不捕不诉案件的进一步延伸,对于正在审查起诉的案件,依据认罪认罚的一个酌定从轻情节,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企业合规管理能成为检察机关行使职能的一个法定情节,从而更好地帮助企业进行合规管理。(二)企业合规管理的延伸性目前,检察机关做的企业合规管理试点更多的是针对涉案企业,对于非涉案企业的合规管理尚未找到合理切入口,但企业合规不仅能帮助涉案企业从涉案阴影中走出来,恢复生产经营秩序,更能预防犯罪,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合规的未来发展应尽可能将关口前移,由事后追责转化为事前预防。目前,企业合规管理要注重总结用好合规管理中正反两方面的案例,加强诉源治理,加大社会宣传,激发企业进行合规改革的内在动力,使企业主动将思想理念由“要我合规”到“我要合规”转变,为非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奠定有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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