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角色定位与职责研究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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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角色定位与职责研究评述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赵国忻*(浙江杭州310018)摘要:本文分别从政府介入劳资关系的必要性,在劳资关系中的地位与价值取向,角色 定位,行为边界与角色职能转换,政府的具体责任等方.个方面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了评述, 并提出了今后研究的方向。关键词:劳资关系政府角色定位职责评述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关系,劳资关系对中国的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 制走向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如何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具有全 局性、普遍性、基本性意义的重大课题。由于政府掌握政策和资源,政府的施政态度对于劳 资关系具有决定性作用。一方面,我国政府正在从计

2、划经济时期的劳资关系中淡出,另一方 面,当前社会生活中己出现比较尖锐的劳资关系矛盾,因而如何重新确定政府在劳资关系中 的角色定位与行为界限,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众多学者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这一 问题展开了研究,并已在许多方面形成了共识,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争议。及时对相关研究进 行总结,将促进该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有利于为政策制定提供更有效的参考意见。政府与劳资关系领域的研究基本上围绕政府介入劳资关系的必要性,政府在劳资关系中 的地位与价值取向,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角色定位,政府的行为边界与角色职能转变,政府 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的责任等五个方面展开。1、政府介入劳资关系的必要性政府介入劳资关系

3、的理论基础是政府干预理论。对此,西方经济学一直存在两种针锋相 对的观点,集中体现为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以凯恩斯为代表的政府干预理论认为, 由于垄断、公共产品、外部效应、收入分配不公等原因,市场机制存在缺陷,需要政府干预 以纠正市场失灵(Stiglitz,!998)0以弗里德曼等为代表的各种新自由主义思潮则认为,由于 信息及市场不完全,再分配不公平及经济寻租活动等原因,政府干预市场同样存在低效或无 效,而且会破坏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主张向自由市场制度“夏归”。对此,以萨缪尔森等 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派则提出,应将政府干预与市场有机结合,科学把握政府干预经济的方 式、程度与界限。与此对应,国

4、内学者也有两种观点,一种侧重从我国转轨期市场机制的缺 陷出发论证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徐滇庆等,1999),另一种则关注政府干预失灵的问题(吴 敬琏,2002;王一江,2008)。具体到政府干预劳资关系的必要性,国内学者分别从劳资关系的特殊性、政府的木质、 发达国家的经验进行了阐述。首先,与资本相比,劳动力流动成本非常高,壁垒多;劳动者人数众多,组织集体行动 困难重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等,使得劳动与资本在博弈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随着资本 国际化,这神强资本弱劳动状态更加严重,仅靠市场机制很难改变,需要政府公权力介入。其次,政府是阶级权力和社会公共权力的结合,既要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又要 综

5、合代表社会各方利益,以缓和社会矛盾,控制冲突。我国政府更是要代表最广大群众的利作者简介:赵国忻(I963-),男,管理学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现就职于浙江金融职 业学院,任经营管理系主任。通讯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东区浙江金融职业学院(310018), Tel: 057186739111, Email: zhaogx2002 益,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再次,西方发达国家在进入垄断资木主义时期以后,政府对劳资关系进行了全面干预, 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行之有效的协调、制衡机制及发挥工会作用等,保证了劳资 关系的和谐,这些为我们提供了有效的借鉴团。第四,我国劳资

6、关系问题的特殊性。我国转型期,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劳资双方主体 发育不成熟等种种问题,劳资矛盾在非公有制企业比较突出,如果任由其发展,将影响企业 发展和经济结构升级,危及改革发展成果;而且我国政府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从而决定了 其必须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总之,国内大部分学者对于政府干预劳资关系基本持肯定态度。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 市场机制可以有效保护劳工权益,政府对企业怎样使用劳动力干预越强,对解雇工人限制越 严格,经济发展就越慢,失业率越高,资本外流越严重。把过多责任加到企业头上,使之不 能按效益原则,最终企业受损,劳动者权利同样受损,因而政府干预最终损害的是劳动者。2、政府在

7、劳资关系中的地位与价值取向就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地位问题,我国劳动法学著名专家常凯认为,劳动法所调整和规 范的劳动关系,包括企业中的个别劳动关系和企业层面的集体劳动关系,政府是劳资关系的 特殊主体,其目的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劳动者权利,以实现劳资日治。其中,政府在和劳 动者的法律关系中是义务主体,保障劳动者的权利是国家最基本的责任;在和雇主的法律关 系中,政府则是权利主体,通过行使劳动行政管理权,来规范雇主行为,排除对劳动者的侵 害。可见政府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是以裁决者和公证者的身份,来代表社会公正 和社会利益。这种公正,是通过保障劳动者行使权利,监督雇主履行义务来实现的,这即是 要追

8、求法律的实质的平等。关于政府的价值取向,总的来说无非是提高效率和维护社会公平。但这两个目标往往不 致。如果仅以效率最大化作为基本的价值倾向,任由劳资双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双向选择, 就会加剧劳方的弱势地位,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破坏经济的发展,效率也就无从谈起。而 且市场经济也不可能解决全社会范围内的失业、养老、工伤事故、医疗保健等社会问题。而 这些正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因而政府的基本价值取1可,应该是既要提高效 率又要维护社会公平,做到两者的真正兼顾3、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角色定位英国利物浦大学教授罗恩比恩将政府在劳资关系中扮演的角色概括为一五种,简称为“五 P”角色,即:劳动者基本

9、权利的保护者,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劳动争议的调停 者,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公共部门的谨佣者。作为保护者和规划者,政府应积极 而主动地完成任务;作为促进者和调停者,政府应采取中立和不多干预的态度;至于作为雇 佣者,政府则应真正为私营企业做出表率。国内学者也从不同角度研究了政府的角色定位,如刘玉生(2006)认为,政府应是中立 公正执法者、公众利益代表者、弱势群体维护者。政府应定位于公共服务、协调利益、调节 分配、提供社会保障、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李炳安和向淑青(2007)经过综合,提出当前政府在劳资关系中应扮演九种角色,即:(1)劳工政策的制定者。具体表现在对工资、工时、

10、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女职工和未成 年人特殊保护和劳动者安全卫生等方面,以使得双方有法可依。(2)劳工权利的保护者,使 劳动者分享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达到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与和谐发展。(3) 劳工就业的促进者。包括: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完善经济结构,避免低劣性就业;维护劳动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促进残疾 人员的职业康复,扶助特殊社会群体就业等。(4)劳动法制的践行人。作为公共部门的雇主, 应恪守劳动法律法规,白觉接受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5)劳动安全的守护神,切实保护劳 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6)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者。包括:实现

11、人力资源的有序开发、 科学管理,促进高质量就业,以建立我国的人力资源竞争优势,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 人才保证o (7)劳动基准实施的监督者。对劳动基本标准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监督地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8)劳动争议的调停者。保证劳动行政司法行为能够及时、便 捷、专业化地解决纠纷,化解劳资矛盾,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9)劳资和谐的倡 导人。努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资关系,不断增进劳资 双方的理解与合作,实现共赢间。4、政府的行为边界与角色、职能转换我国各级政府在加强劳动立法和宏观调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近年来取得了令人瞩H的 成就,但距离理想状

12、态还有相当大差距。表现在:政府责任行政的基木理念尚未普及,劳动 法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价值取向尚未明显体现出来;部分官员担心劳权保护会影响投资环 境和经济发展,甚至认为,工人权益受侵犯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代价;政府对相关社会政策与 劳工权益的维护较为忽视,与协调劳资关系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些地区把 “执政能力”简化为GDP增长能力,为吸引投资,不惜牺牲劳工权益;劳动监察部门执法 监督不力,行政干预仍存在等。其根本原因是政府充当了经济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的角色。为此,必须转变政府的角色和职能。首先,在管理理念上,重视公平的价值取向,树立 以人为本的理念,将矫正市场失效、提供公共产品、维护

13、市场公平竞争、保持社会经济稳定 作为其主要角色;在价值取向上,以公正正义为核心原则;在政策内容上,加强对弱势群体 权益的保障;在政策结构上,加强社会政策制定;在政策过程上,建立和完善利益诉求的表 达机制(陈华、张芬芬,2005)o其次,要实现政府职能定位的“五个转变”,即从市场竞争 主体向市场监管主体转变,从管制型政府1可服务型政府转变,从直接行政干预向间接调控转 变,从依靠内部政策办事向依法行政转变,由行政主导型政府向市场主导型政府转变(葛玉 辉,2007 )o具体而言,政府要由过去的直接介入劳资关系转变为对于劳资关系宏观调控和居中调 解;由过去的行政手段管理转变为主要运用立法、监察和服务手

14、段进行管理。即在宏观方面 主要是政策调控,在微观方面主要是监察和调解。为此,政府在处理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时,首先应力图法治化,而不应政治化和行政化。 包括:政府职能的法定化,政府权力的法定化,政府行政程序法定化及政府行为制约的法定 化。其次,政府在介入劳资关系过程中必须坚持市场化方向,破除行政干预的思维模式, 应主要借助于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来构造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劳资关系调整机制9,o因而, 政府对于劳资关系的调整应坚持三项原则,即:即市场化原则,政府行为必须遵循市场运行 的基木规则,以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主要职能;保护弱者原则,在立法时倾向于对劳动者利 益的保护,考虑实质的平等;衡平原则,即不

15、仅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要保护资木所 有者的利益。关于如何准确划分市场和政府力量的范围?总的要求是,凡是“政府不该管、可管可不 管”的事情,都应交给市场去做。概言之,在遵守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政府要通过创建一系 列制度安排来规范、稳定和引导市场发展,并通过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来弥补市场供应的不 足。5、政府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的责任许多研究者针对国内实际,对政府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的责任提出了许多具体对策建 议。包括:(D加快调节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在立法中要1可劳资关系中的弱者倾斜, 以维持劳动关系的实质平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对己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 堵塞不利于劳动权维

16、护的漏洞,通过制定工伤事故赔偿法、劳动关系法、劳动合同法、 集体含同法、劳动监察法、工会法、劳动基准法等,使得处理劳资关系中任何问 题时都有法可依刖刃。还有学者建议在各级人大下设立一个“企业调查员委员会”(巫继 学,2007)o(2)改变地方政府、行政官员的激励目标。将劳资关系处理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行政 官员的业绩考核内容,改变重GDP增长轻公共管理服务的政绩观,增加其保护劳动者权益、 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的动力的。(3)建立、完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包括:推动、促进和影响集体谈判,完善相关法 律规则,加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解决集体合同履行问题;限制和约束集体谈判内容,向谈 判双方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数据;培育劳资双方集体谈判组织的发育111 1311,01 O(4)建立劳资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规范协商程序和办法,保证三方协调机制规范、 有序和高效运作,促进劳资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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