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法制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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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违法行为讲析各位老师,大家下午好,今天应学校邀请过来跟大家就教师在平 常教学活动中容易遇到的一些法律事件进行分析,希望大家耐心的听 一听,因为今天所讲解的内容主要是教师职务行为的一些法律风险, 特别是后面会讲到的几个案例,请大家听的过程中,对号入座的去思 考,自己遇到这些案例会怎么做,能不能做到,因为今天所讲的内容 会讲得稍微细致点,我认为也是对大家有实际帮助的。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由于直以来的师者为尊、严师出高徒等传 统教育观念的存在,以及某些教师法律知识的薄弱和法律意识的淡 漠,导致教师违法(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今天给大家探讨的问题就主 要涉及教师违法行为的分析及防范。一、教师违法(侵权

2、)行为的涵义教师违法(侵权)行为是指教师在履行教师职责、实施教育教学活 动中,教师出于故意或者由于过失而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这一 函义强调教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执行教学职务的过程中,因此,往往 由学校作为法人承担因此导致的损害后果。但是,我在这里想强调的 是:如果违法行为是教师的个人行为,学校则不必承担相应责任。同 时,根据我国最新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职工或雇员在履 行职务行为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学校 和当事教师应承担连带责任(简述连带责任的含义:连带责任是指依 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 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

3、部债务关系的-种民事责 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 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并且学校在承担作为连带责任人的相应赔偿 责任后有权向当事教师追偿相应经济赔偿给学校带来的损失。二、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表现特征(一)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常见 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1)侵犯学生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的平等的基本原则。教育机会平等主要 是指学生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方面 的限制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生的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享有和使用 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图书资料

4、、设备等,着眼于幼儿园教学活动主 要需注意: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歧视和区别对待学生。(2)侵犯学生的参加教学活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的权利。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还有参加教育计划安排的授课、讲 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实习和考试等活动。这是学生在学校享 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把学生赶出课堂, 不得拒绝或者剥夺学生参加上课、参加课外活动的权利。(二)侵犯学生的人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人 身权。学生的人生权可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和肖像权、 名誉和荣誉权、人格尊

5、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1) 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学生作为公民享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赋予的这几项权利。在学校教育中,这类侵 害主要是由体罚或变相体罚,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以 及学校、教师故意行为或不作为侵权等造成的。(2) 侵犯学生的姓名肖像权、名誉荣誉权。一些特殊情况除外, 学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对 自己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或歪曲。学生的名誉不得受到歪曲或 损害。(3) 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 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4) 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人身

6、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包括身体行动自由和表达的自由。侵害学生人身自由的表现形式有: 非法拘禁和限制学生、非法搜查学生、非法限制学生表达自由的权利 等。(5) 侵犯学生的隐私权。隐私包括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片、 储蓄及财产状况及通讯秘密等。隐私权是指公民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 开或知悉的个人秘密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利。学校和教师侵犯学生隐私 的表现形式有: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学生信件,披露、宣扬 学生自身及家庭成员资料,提供学生成绩的方式不适当等。(6) 性侵害。近年来,少数教师对学生实施性侵犯的现象日趋严重,被侵害的对象绝大部分是14周岁以下的中小学生。其中最主要 的性犯罪案件是强奸案

7、和猥亵儿童案。(%1) 不作为违法侵权依性质不同,侵权行为可分为两类,即作为侵权行为和不作为侵 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如 体罚、侮辱学生等。不作为侵权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不作为造成人损 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和教师负有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如果教师没 有积极履行保护职责或阻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即构成不作为侵权。学 校和教师的不作为侵权行为表现形式有:(1) 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即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 不宜参加某教育教学活动,教师应当知道或者已经知道,但未予以必 要注意。(2) 教师对生病或受伤学生救护不

8、力。即教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突 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救治措施,而 是消极的不作为,致使学生的疾病或者伤害因为延迟治疗的原因而加 重。(3) 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即教师在教育教学 活动中违反专业规范,包括对待工作岗位、工作期间的要求;特定教 育教学活动中遵循的操作规范。(4) 学校活动组织失职。即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 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5) 饮食安全事故。即学校向学生提供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 符合回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要求。(6) 未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即教师发现或知道未成 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

9、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 成年人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人因脱离监护人的监护而发生伤害,学 校负有管理责任,但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伤害,学校 不负有管理责任。三、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一)教师违法(侵权)行为(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构成 此项违法责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 知会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但却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第二,客 观上要有“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2)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 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 的

10、侵权行为。(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主要指教师的人品或行 为严重有悖于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和 身份,在社会上和学生中产生了恶劣的影响。(二)教师的法律责任(1) 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 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解聘包括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聘做其他工作;也包括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 解聘者另谋职业。(2) 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中的后两种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3) 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生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当依照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这

11、既可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也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例一萍萍和莉莉都是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一天,在幼儿园户外活动 时,萍萍和莉莉都选择了跳绳,刚开始两个小朋友还各跳各的。但没 过多久,这两个小朋友就开始拿着跳绳你打我,我打你,相互打闹。 在这期间,现场教师距两位小朋友几步距离,虽然发现了这一情况, 但并未立即出面制止,认为这两个小朋友玩的是跳绳而已,不会出大 事。忽然,意外在一瞬间发生了,萍萍挥舞跳绳的时候,一只手柄从 手中脱落直飞出去,击中莉莉的眼部。对于萍萍对莉莉造成的伤害,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作为萍萍 监护人萍萍的父母理应对受伤小朋友造成的伤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12、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习或生活的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 以责令单位赔偿。”那么,从这个案例中反映出的一个直接问题就是: 老师教学管理不够全面,不够谨慎。在发现安全隐患后疏忽大意,抱 着一种典型的侥幸心理,导致了伤害事故发生。这起伤害事故发生之 后,受伤儿童的家长把萍萍的监护人以及学校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 判决萍萍的家长承担此致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 职责,承担了此次事故的次要赔偿责任。从判决的结果来看,学校作 为法人机关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这是合适的,但我们从事故发生的

13、具体情况来分析,这就是一种教师在教职活动中一种不作为的表现。 虽然该教师在这起事故发生过程中不是因为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的,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作为一名教师,无疑是违反了 学校关于安全事故管理的相关规定,作为校方来讲是有权对当事教师 按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案例二某幼儿园在进行户外活动的时候,豆豆和其他小朋友在操场上互 相追逐玩耍,在速度不快,没有任何障碍物和别人推挤的情况下,豆 豆由于自身重心不稳摔倒在地,造成豆豆下颌处摔裂,缝合3针,花 费医药费若干,并且操场边的监控设备记录下了这一事故发生的经过。那么,出现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由于意外引起的,但是在责任归属 上又分两种情况处理。第

14、一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在场,豆豆的活动在老师的视线范围 内,也就是说,老师看到了豆豆摔倒的全过程,但由于距离较远,豆 豆是正常跑步,摔倒之前也无法预见。这种情况老师和幼儿园都没有 责任,属于一种意外事故。因为小朋友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 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 是不可避免的。分析到这里老师们可能会有疑问,同样是老师在场时 小朋友出现的安全事故,为什么案例一中的老师要承担相关责任而这 一案例中的老师又无需承担责任呢?首先,案例一中的老师在事故发 生时是能够预见放任两个小朋友打闹会造成不良后果,因为那两个小 朋友的打闹行为已经不属于正常玩耍的程度了,而是拿

15、着跳绳在挥 舞,作为一个常人,用法律上术语讲叫做“应当预见”,而案列二中 的老师,在豆豆进行正常、匀速跑动这一过程中,作为一个常人来说 都无法预见他什么时候会摔倒,或者会不会摔倒,同样用法律术语讲 叫做“无法预见”。其次案列一中的这位老师距离打闹的两位小朋友 有相当近,在应当预见会发生事故时有能力有条件制止,而没有采取 任何措施,属于能预见能作为而不作为。而案列二中的这位老师距离 豆豆摔倒距离远,客观上无法制止不能作为,主观上也不能预见事故发生。因此他们各自承担责任的情况也就不同。第二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不在场,根木不知道事故发生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老师来说是有责任的,因为幼儿园工作规程

16、明 确规定了教师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不请假而离岗、请 人代岗的现象。教师如果在应在岗期间不在岗,未能了解事故发生的 情况,出现事故又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抢救,不及时汇报,都应该 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这次要提醒各位老师,一定要在教职活动中遵 守学校规章,不要存有侥幸心理,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岗,一定要及时 请示校方领导,由校方领导安排其他老师代管后,方能离岗,如果事 故发生后,当值教师不在场,这就属于一种教职工作上的重大过失, 出现重大过失的,校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其追偿相应的经济赔 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甚至会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大安 全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幼儿园经常会发生幼儿安全意外事故。对这 些突如其来的事故,如果处理不当,不但会延误幼儿的治疗时间,给 孩子造成痛苦,而且还容易引发家园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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