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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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区划委员会专业组关于印发土地利用 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和说明的通知 ( 1 9 8 7年2月2 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土地资 源调查办公室:一九八四年九月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发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经两年多 来的实践,各地普遍反映基本适合我国情况。但也有些条文内容不够明确和具体;还有个别 地类含义、标准需加以补充说明。为此,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土地资源专业组在听取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补充规 定和说明,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务

2、地都应严格遵守,在不违反全国技术规 程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和需要,作补充规定,并报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土地资源 专业组备案。由各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牵头单位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与全国技术规程不一 致的,应立即纠正。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和说明一、第九条分类系统(一)第6页表一中的水浇地:原含义“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般年景能正常灌 溉的耕地。”系指有固定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保浇一水以上的耕地均为水浇地。(二)第9页续表一中的特殊用地:系指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公墓、陵园等 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用地按土地类型分别归入规程中的相应地类。(三)第1 2页续表一

3、中的裸岩、石砾地:原含义“.其覆盖面积5 0 %的土地。” 现改为“.其覆盖面积7 0 %的土地。”二、第1 8条境界与土地权属界的调绘(一)境界系指国界及各级行政区划界。权属界系指村(大队)、农、林、牧、渔场, 居民地以外的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界线。(二)国界以国家标准划法为准。(三)收集国有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图件等资料。(四)调查人员与相邻双方委派指界人员必须同时到现场指界及标绘,双方同指一界, 为无争议界线;如双方所指界线不同,则两界之间的土地为争议土地,各方日认的界线同时 在图上标清。(五.)权属界线的外业调绘。在调查底图(航片或地形图)上

4、要标清权属界线拐点的位 置。作为权属界线的线状地物,必须标明其归属。在底图上无法标清的权属界线必须绘制草 图,井加文字说明。(六)填写权属界线协议书。外业调查界线位置明确,没有争议的按规定格式填写权属 界线协议书。协议书内容:(1)附图:标清各权属界线拐点及界线位置;(2 )文字说明: 说明拐点及权属界线的真实位置;(3)各方签字盖章。协议书一式三份。(七)填写土地争议原由书。有争议的权属界线,要填写土地争议原由书。原由书内容: (1)附图:标清各方日认的界线拐点及界线;(2 )文字说明:说明拐点及权属界线的真实位置,争议理由及提供的凭证;(3)签字盖章。原由书一式三份。(八)争议土地界线的处

5、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处理,处理后 填写权属界线协议书。县级人民政府处理无效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做技术处理,其界线只供 量算面积使用,不作权属界线的依据。(九)铁路、公路、水利、工矿等企事业单位具有法律效力权属界线证明文件的,应按 文件确定的界线量算面积。(十)各级按权属单位和行政区划进行汇总各类土地而积。(十一)编制分幅土地权属界线图。土地权属界线图与工作底图同比例尺,其主要内容:1 .土地权属界线,包括作为权属界线(含争议界线)的线状地物和具有方位意义的主 要线状地物。2. 权属界线(包括争议界线)的拐点。在其准确的位置上刺直径为0 . 1毫米的圆点, 并用半径为1亳米的圆圈

6、表示:(图上面积小于1平方厘米的单位除外)。界线用0.2亳 米宽的实线标绘(争议界用宽0 . 2毫米长1 . 5毫米间隔0 . 5毫米的虚线)。拐点和界 线的真实位置难以描绘者应用文字注明。3. 权属单位全称,乡、县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所在位置和名称。4 .行政区境界。(十二)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中要写明权属界线调查的情况,结果及存在的问题。三、第1 9条 地类调绘3中,补充规定:其他地类上图面积为1 5平方毫米。四、第2 8条 量算精度表6中,把VI 0 0平方毫米划分成两档,即:5 0平方亳米允许误差1/2050100平方亳米 允许误差1/30五、第3 7条 检查验收内容2中,把“.不得大于表4中误差的寸2倍。”改为“.不 得大于表4的中误差4 2倍。” 发布部门:国务院区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7年02月21日 实施日期:1987年02月 21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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