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家庭农场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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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家庭农场建议书发展家庭农场建议书间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 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 有的农户向集体承包较多土地,实行规模经营,也被称之为家庭农场。在中国,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它的形 成,有助于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有助于生产与市场的对接,提高农业生产、流通、消费 全过程的组织化程度。2013年“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鼓励和 支持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一、家庭农场定义家庭农场,一个起源于欧美的舶来名词;在中国,

2、它类似于种养大户的升级版;通常定 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 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二、家庭农场的优势特点1、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2、家庭农场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1=1标,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克服了自 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3、家庭农场比一般的农户更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易于政府监管。三、中国式家庭农场以1=1前的家庭农场为例,其规模大多在20-200亩之间,其生产的农产品有以其名字命 名的生产者自有品牌,井旦建立了完整地食品

3、安全追溯体系,更有保障。21世纪初以来,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浙江宁波、安徽郎溪等地积极培育家 庭农场,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 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巳有家庭农场6670多个。四、推广难题家庭农场是2012年前后才兴起的新型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一直以地方实践为主,中央 层面尚未对其做明确定义。尽管具备较强的技术能力和生产实践经验,但由于缺少资金, 对基础设施和生产资料长期性投入能力不足,加上土地流转不规范引发的隐忧,使家庭农 场主扩大生产的积极性受到影响。1、中国对家庭农场缺乏清晰的定义。尽管中央时常提及“家庭农场”,但如何定义还

4、没有统一的认识。这就导致有的种植大 户已在尝试这-经营模式,却不知自己就是家庭农场的雏形;有的农场不以家庭成员为组 成,或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却自称家庭农场;有的人将家庭农场主与地主相提并论,担 心引发土地兼并;有的人错误地将家庭农场与“休闲农业”混为一谈。对家庭农场的含糊 定义,影响到如何界定、如何扶持、如何引入登记制度等一系列问题。2、难以得到相应的扶持政策,缺乏更新设备和改善农田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一些农民流转了大量土地做农场经营,但是受没有进行土地整理的限制,地被分成若干 小块,遇上机耕道,必须自己扛着小型农机到另一块田里去。昂贵的租金占用了大量的流 动资金,搞土地整理自己又无财力完成

5、。3、融资难也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一大障碍。一些试验阶段的家庭农场想扩大规模,却遭遇了融资难题。农民很少有可以抵押的资 产,靠少量贷款根本解决不了问题。4、土地流转不规范,难以获得相对稳定的租地规模。面对农户承包地极其细碎的现状,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最大的困难就是租到成方成片 的耕地,并确保租期较长、相对稳定。但由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和农民的惜地意识, 许多农户不愿长期出租土地,致使家庭农场难以稳定地保持足够的土地经营规模。五、实施建议推广家庭农场,应明确家庭农场的定义,加大扶持力度,制定财政、税收、用地、金 融、保险等优惠政策,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1、探索建立注册登记制度,

6、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 体。定义明确后,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等注册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 办法,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各地在制定家庭农场 认定标准时,不可一刀切地在全国使用同一标准,应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环境,把经营规模 控制在“适度”范围内。2、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政策扶持,同时接受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 督。各地应落实中央关于各类补贴向种养大户倾斜的要求,将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业龙头企业有机统-,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明确家 庭农场可以优先承担涉农建设项目。同时,可通过项

7、目倾斜、以奖代补等手段引导流转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对种粮的家庭农场可给予更多的扶持措施,支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 安全。3、加紧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2012年12月,农业部已在50个县试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这项工作对 明晰农用地产权、捍卫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理清家底等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是规 范化土地流转的先决条件。建议应将这一工作纳入对地方党委政府的考核。4、应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诸机制,规范土地流 转过程,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1)、国家主管部门下发土地流转规范合同书,引导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防I上曰头

8、契约。(2)、对流入方大规模流转土地的主体,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防止非农户经营主体 假借家庭农场之名大规模租赁农地,注册登记后套取项日资金。(3)、做好土地流转的法律与政策宣传工作,使农户能正确看待土地流转,尊重契约 精神。对自愿流转出的土地,在流转期内,不得将土地收I口I。从而稳定流转规模,使家庭 农场主能够放心投入、生产与经营。六、意义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的重要途径。由于刚刚起步,家庭农场的培育 发展还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明确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七、需求2013年中央

9、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 转。透过中央一号文件对“家庭农场”的鼓励和支持态度,我们看到了一条农业农村改革的 新路径,一条充满着阳光和希望的新路径。当前,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数以亿计的 农民工进城打工,有很多农民工还长期在城市驻扎下来。而与之相对应,在不少村庄则出 现了 “青壮年荒”,或者说是“劳力荒”,村里留守的大多是老人和儿童,青壮年(2经不 愿意或者因工作原因不能不便回家种地,大量的耕地主要靠老人打理。尽管再日益发展的 农业机械化帮忙,但年龄越来越大的老年人们还是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了。另外,在土地上不管是老年人当家还是青壮年担纲,各家各户传统的生

10、产模式已经没有 多少活力,土地的生产效率较低,农民的信息采集能力、决策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博弈 市场的能力、盈利能力都非常有限,以至于不少农民只能盲从和赌博,在农业的“大小 年”现象中随波逐流。应该承认,当前的农业格局已经制约了农业的再发展,应该承认, 我们又站在了农业改革的十字路口。发展“家庭农场”是一个正确的改革方向。实际上除农业部确定的6000多个“家庭农场”夕卜,还有很多农业能人通过承包更多土地、开展规 模种植、特色种植等方式当上了名副其实的“家庭农场主”,取得了不俗的业绩,也为 “家庭农场”模式的发展摸索出了宝贵的经验。同时,更多的人在跃跃欲试。无疑,“家 庭农场”模式符合农民的需要

11、,符合农业农村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情。“家庭农场”模式可以进一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的积极 性、释放农业的潜力。“家庭农场”的经营特性明显,“家庭农场主”必须按照企业管理 模式来核算成本、加强管理、追逐利润,必须要适应市场、开拓市场,我们有理由相信, 在国家惠农政策的鼓励扶持下,“家庭农场”必将成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排头兵和骨干 力量。“家庭农场”模式往往要涉及土地流转和集中,而在土地流转和集中的过程中,必须严 格遵循双方白愿和平等互惠的原则,叩其他农民或村集体自愿把土地承包给“家庭农场 主”,由“家庭农场主”支付合理的承包费,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承包的期限。在这种模式中,土

12、地归村民集体所有的性质是不变的,向外承包土地的一方在合同到期 后可以收I叫土地。因而,“家庭农场”模式并不会伤害农业的根基,并不会伤害其他农民 和村集体的利益,并不会伤害农业公平,即便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 题,我们也可以通过不断修正来进行完善我们完全可以放下忧虑,迈开大步走下去.八、历史早期家庭农场是独立的个体生产,在农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后,有的农户向集体承包较多土地,实行规模经营,也被称之为家庭农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和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农业经 营规模和组织化程度也相应提高,由利|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

13、头企业 等组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逐渐显现。但是,从中国国情以及国内外实践来看,在生产领 域,适合土地经营的主体还是以农户为主。九、试点情况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要发展“家庭农场”。浙江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宁波市就有了家庭农场的维形,出现了一批良田适度规模经营 大户,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大户白发或在政府部门引导下,进行了工商注册登 记,以期寻求法律的保护和进一步参与市场竟争的机会。截至2012年12月,登记为个体 工商户的家庭农场有295家,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有90家。上海上海市松江区自2007年推出家庭农场到2012年6月止,已发展到1173户,经营面积 占全区粮田面积的

14、77. 3%,户均经营面积114. 1亩,户均年收入10. 1万元。松江区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同一行政村或同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家庭为生产单 位,从事粮食、蔬菜种植或生猪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发展家庭农场须坚持五大原则:农民自愿有偿原则、经营者自耕原则、适度规模经营原则、土地流转费合理 适度原则、经营者择优原则。松江区的家庭农场试点被称为松江模式。湖北武汉市从2011年确定了 “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模式”,培育家庭农场99家, 并下发2011年家庭农场项目指南,扶持资金354. 7 Jj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获得财政 补贴3. 58万元。2012年该市发展家庭农场68个,安排扶持资金210万元。安徽郎溪县农委从2009年起连续三年安排“全国农技推广体系示范县建设”项U资金共计 90万元,在全县优选10个家庭农场,每年为每个农场投入项U资金3万元,开展示范家 庭农场建设,以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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