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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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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14年10月29日目 录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县城环境治理第四章乡村环境治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 城乡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生态绿化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含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和多元共治的原则!1!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环保、公安、交通、林业、卫生、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 闻出版、工商行政、水利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 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对村民委员会(社区 居民委员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村(居)民开展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活动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和年度工作计 划;指导科学编制和实施市政、道路、交通、环卫、绿地系统、给排水、户外广告等专 项规划;指导制定乡村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投入,将城乡环境综 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城乡环境设施建设和维护服务以政府投入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经营第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 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乡环境文明卫生意识, 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依法亨受整洁优美文明城乡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城 乡环境卫生、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 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应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 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文明执法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九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和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三)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设施,铁路、机场、车站、码头及其设施,由经营、 管理单位负责;(四) 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 铺等场所,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 负责;(六) 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管理人负责;(七) 县城区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历史文化遗址等公共 区域的环境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县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八) 乡村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 责;责任区范围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属于乡(镇)辖区的,由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二) 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三) 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四) 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 有关标准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 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责任区法定代表人、产权所有人或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 治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人,设立公示栏、意见箱、联系 等,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第三章县城环境治理!1!第十四条 县城区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经国家和 省市确定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 物的造型和外部装饰,应当与环境相协调,体现地方特色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县城区临街建筑的阳台和 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县城区临街建筑物,应当定期进行粉刷、油饰和清洗;残破的,应当及时修整或者 拆除。

第十六条 街道树木、绿篱、花坛、草坪、建筑小品、雕塑和喷泉等设施,应当经 常维护、修剪,保持美观、整洁第十七条 县城区的道路、交通、环卫、绿化、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当按照规划 布局规范建设,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巡查、经常维护,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设 施老化、损毁的,应当及时更新、修复县城区道路上的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入地敷设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 观、安全牢固;除县城区统一设置的广告张贴栏外,禁止在道路、建筑物、树木及其他 设施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广告、墙报、标语、横幅和海报等宣传品县城区设置的导向牌、道路标志牌等标识牌应当统一规范、合理布局,保持整齐、 醒目和完好;门面匾额、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配套使用 外国文字的应当符合规范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制定优 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 共停车场;鼓励沿街有条件的单位提供有偿停车服务县城区道路范围内,县人民政府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停车泊位。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按照停车泊位规范停放, 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在县城区道路上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 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第二十条县城区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围挡;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 噪声等污染;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 地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清洗平台,施工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当冲洗保洁、喷淋除尘,不得 将泥沙带出工地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 口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 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区干道、人行道、公共广场、绿地从事经营、兜售、 揽工等活动,不得在旅游景点、学校等区域非法摆摊设点临时农贸市场、早市、夜市、摊区应当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 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和餐饮服务店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餐 饮废气和餐厨垃圾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市场;鼓励社会力量组建 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参与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共厕所保洁、城区绿地维护、餐厨垃 圾处理等作业;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规范作业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实行统一运输和集中处置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 等特种垃圾,以及污水处理后的脱水垃圾,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 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处置场餐厨垃圾处理应当逐步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 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划要求和标准建设公 共厕所,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第二十五条县城区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一)除抢修、抢险和经批准的连续作业外,晚上22时至早晨6时之间,在学校、 医院、机关、居住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装修等作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或者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 者其他音响设备,音量超过60分贝;(三) 歌舞厅、酒吧、茶楼、网吧等娱乐场所,晚上22时以后的辿界音量超过45 分贝;(四) 除国家规定的春节法定节假期间外,在城区主干道燃放烟花炮竹;(五) 晚上23时以后燃放烟花炮竹,或者使用音响设备音量超过45分贝,严重影 响周围其他居民晚间休息。

第二十六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在城市街道 丢撒冥纸;(三) 从车辆或者建筑物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四) 在非指定地点或者垃圾容器之外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倾入排水沟、地下管道、河道;(五) 在露天场所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 饲养家禽家畜影响他人生活,或者在公共区域放养宠物;(七) 践踏、攀摘、毁损树木、花草U!第四章乡村环境治理第二十七条 乡村环境综合治理实行县主导、乡(镇)组织与村自治相结合的原则, 突出集镇治理带动,全面覆盖村组,实现城乡同建同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环境治理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 全面推动乡村环境治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加 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引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开展城乡环境综合 治理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维护本区域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 对容貌维护、建设和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以及污水的排放、处置等作出约定。

第二十八条 乡村民居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乡(镇)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 鼓励和支持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农村庭院建设提倡配建卫生节能厨房,适当改造厕所和畜禽圈舍,营造优美整洁、 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第二十九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发展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建设 乡村集贸市场,引导经营者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逐步取缔占道经营,使乡村集 镇容貌管理规范、整洁、有序第三十条 乡村道路应当保持路面完好、洁净,运行通畅、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公路路面上堆积、晾晒农作物或者其他物品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口常卫生保洁制 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实行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处理的方式,逐步 纳入集镇垃圾处理系统;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鼓励村组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 理技术,就地消纳,实现资源化利用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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